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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细则(试行)浙大研院发〔2021〕32号

浙江大学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细则(试行)浙大研院发〔2021〕32号 工程博士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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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构建更加卓越的高质量研究生教育体系,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学位〔2020〕20号)和《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办法 (试行)》(浙大发研〔2020〕4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与学院的 “双一流 ”建设方案,突出产教融合的培养特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校攻读工程类专业学位 (电子信息、机械、材料与化工、资源与环境、能源动力、土木水利、生物与医药、交通运输、建筑学、城市规划、工程管理)的研究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各个培养环节、成绩合格,且在学期间所获得的创新成果达到各学院(系) 制定的要求,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和办理学位申请。

第二章 创新成果标准及认定

第三条 研究生用于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当由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以学位论文的形式完整呈现。学位论文是评价研究生独立完成创新成果并申请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 。若学位论文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评审平台双盲评阅总体等级评价全部为 “A(优秀)”或“B(良好)”,且评价为“B(良好)”的不超过1个,评阅意见全部为“同意答辩”,则该学位论文无需提供其他创新成果佐证,论文答辩通过后可直接提出毕业申请与学位申请。

若论文评阅总体等级评价未达上述标准,但评阅意见全部为“同意答辩”的,通过论文答辩后可以向所在学院系)申请毕业并参加就业,学位申请须凭1项及以上创新成果佐证方可提出。


第四条 用于佐证申请博士专业学位的创新成果,应当在相应专业领域具有创新性与重要的工程应用价值;用于佐证申请硕士专业学位的创新成果,应当在相应专业领域具有先进性与实用性。研究生申请学位时用于佐证的创新成果可以科技奖励、重大/重点工程项目、专利、国际 /国家 /行业标准、新型仪器装备、工程设计、竞赛获奖、新药证书、优秀教学案例、优秀实践成果、高水平论文、作品、教学成果奖、专著、教材等形式呈现,相关创新成果作为评价学位论文水平的重要参考。


第五条 各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根据上级教指委与学校有关文件要求,制定相应类别的研究生学位申请的创新成果具体标准(详见附件)。各学院(系)结合所属专业学位类别 /领域的培养特点和实际,可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学位 申请创新 成果认定办法,认定要求不得低于相应教指委制定的创新成果具体标准。

第三章学位论文过程管理

第六条 研究生在提交学位申请前,必须完成学位论文开题 报告 、学位论文中期进展报告及学位论文预答辩(预审)),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具体要求参照各学院(系)关于加强研究生培养环节全过程的实施细则。其中,博士生的学位论文中期进展报告可结合博士生中期考核开展。


第七条 实施校内导师+校外(行业)导师组成的导师组指导制度,校内导师(第一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校外(行业)导师主要负责研究生专业实践、合作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等工作。各学院(系)应在研究生入学后一年内完成导师组成员名单的备案工作。

第四章 学位论文审核

第八条 导师应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研究伦理等进行全面认真审阅、如实评价,在确认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政治方向正确,学术水平与创新性已达到培养目标要求后方可进入评阅环节。


第九条 学院(系) 负责校核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成绩、学分和其他培养环节完成情况。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学位论文质量和创新成果水平是否达到所在学科要求,审核学位论文的政治方向、学术规范、格式规范等 。


第十条 除涉密学位论文外,所有学位论文在评阅前,均须参加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院(系)应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关于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工作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包括学位论文的检测范围、检测结果细化后的认定及各类异议情况的处理等内容。各学院(系)制订的实施细则经所属学科、学部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对于检测异常的学位论文,经学院(系)组织专家鉴定,在认为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前提下,学位申请人完成论文修改后,可在指定期限内再次提交检测,检测通过者方可进入论文送审评阅程序。

(三)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技术手段,对于防范学位论文不端行为具有一定作用,但不能替代导师、评阅及答辩专家对学位论文质量的把关。研究生应该潜心治学、刻苦钻研,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学校对学位论文抄袭、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将依法终身追责。

(四)各学院(系) 应于每季度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工作完成后,对学位论文的检测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负责保存所有论文的检测结果、异常鉴定和处理结果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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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一条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应通过网上评审平台聘请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双盲隐名评阅。


第十二条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双盲隐名评阅工作由学院(系组织进行,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5位及以上与学位论文相关研究领域的、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或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担任。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3位及以上与学位论文相关研究领域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


第十五 条博士学位论文至少2份、硕士学位论文至少1份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学位论文评审平台进行评阅。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应当全部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学位论文评审平台进行评阅:

(一)超过基本修业年限2年及以上的博士研究生;

(二)超过基本修业年限1年及以上的硕士研究生;

(三)先结业后申请学位的研究生。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专家评阅意见由三部分组成:

(一)学位论文分项评价;

(二)学位论文总体等级评价;

(三)学位论文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学位论文分项评价 ”和“学位论文总体等级评价 ”由“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四档组成。

“学位论文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由“同意答辩、同意经过小的修改后答辩、需要进行较大的修改后答辩、未达到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不同意答辩 ”四档组成。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总体等级评价”和“学位论文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规则如下:

(一)如“学位论文总体等级评价”为“A (优秀)”或“B(良好)”,则“学位论文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可以是“同意答辩”或“同意经过小的修改后答辩”之一,但不能是 “需要进行较大的修改后答辩”或“未达到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不同意答辩”;

(二)“学位论文总体等级评价”为“C(一般 )”,则“学论文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可以是同意答辩 、同意经过小的修改后答辩、需要进行较大的修改后答辩、未达到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不同意答辩之一;

(三)学位论文总体等级评价为“D(较差 )””,则学位论文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只能是未达到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不同意答辩如评阅专家未按以上规则评阅,则该评阅无效。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被判定为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一)学位论文总体等级评价有“D(较差)”;

(二)学位论文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有未达到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不同意答辩。;

(三)2份及以上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为“需要进行较大的修改后答辩”。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如有1份评阅意见为“需要进行较大的修改后答辩”,学位申请者应根据评阅专家的意见对其学位论文作认真修改,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具体时间由各学院(系)根据学科特点自定。学位申请者修改完成后填写《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重新评阅申请表》,经其导师审核同意后送原专家评阅复审。评阅复审通过即可进入答辩程序,否则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系)、学位申请者、研究生导师应充分尊重评阅专家对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提出的意见。

如学位申请者及其导师认为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是因为学术观点分歧所致,可填写《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向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应于收到《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2周内,组织3位同行专家进行审定。如审定结果确属学术观点分歧,可按照本办法另聘两位专家进行双盲隐名评阅,评阅结果 学位论文总体等级评价不为D(较差且学位论文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不为需要进行较大的修改后答辩和未达到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不同意答辩者,方可进入答辩程序,否则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各学科、学部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所属各学科特点和实际制定相应的学术观点分歧申请细则。


第二十二条 学位申请程序终止的申请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评阅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作实质性修改或重写学位论文。一 般应在 收到评阅结果 之日起至少3个月后申请学位论文重新评阅,并填写《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重新评阅申请表》,经其导师审核同意后递交所属 学科委员会评定 ,通过后方能申请学位论文评阅,重新启动答辩程序。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于答辩前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学位论文进行抽检。抽检评阅意见与各学院(系) 送审的专家评阅意见具有同等效力,作为该学位论文是否进入答辩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专家评阅意见书及《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等材料均须与其他答辩材料一起归档。网上评阅的专家评阅意见书需由学院(系)负责从管理系统中直接打印,加盖所在学院(系)公章后存档。


第二十五条 学院(系)应约谈2次及以上学位论文评阅送审不通过的研究生及其导师,督促帮助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找出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对于学位论文评阅质量特别差的研究生导师,应暂停其招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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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六条申请答辩的研究生应根据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修改学位论文,并提交学位论文修改定稿申请表,经导师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答辩。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人选由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聘请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由学院(系)统一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系)可按专业学位类别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有以下情况的研究生论文答辩工作,由相关学院 (系 面向全院所有此类情况研究生统一组织:

(一)学位论文经专家评阅复审通过的研究生;

(二)学位论文经过学术观点分歧申述通过的研究生;

(三)“学位论文总体等级评价 ”全部为 “C(一般 )”的研究生;

(四)超过基本修业年限2年及以上的博士研究生;

(五)超过基本修业年限1年及以上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或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半数以上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校外相关学科的专家不少于1人。专业学位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须有一位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联合导师除外)。交叉学科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选聘1-2名所涉交叉学科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或者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担任。


第三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含导师组成员)、已退休且不再指导研究生的教师可列席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会,但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当公示答辩人姓名、学位论文题目和答辩时间、地点。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除涉密论文以外,应在校内以公开方式进行,特殊情况需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研究生院将协同相关学院(系)对答辩 过程进行督查。


第三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学位论文答辩会全过程中各阶段的主要情况以笔录方式作如实记录。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职人员担任;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职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相关学位进行表决。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答辩方为通过。答辩决议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生效,并与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起编入研究生学位论文。


第三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曾获得该类别领域的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或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作出决议,可在3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取消其博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三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作出决议,可在3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取消其硕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三十七条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学位论文专家评阅意见书 、学位申请书、答辩记录和表决票等送交所在学院存档。


第三十八条 答辩通过后,答辩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对学位论文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修改学位论文。答辩人须将修改后的、导师审核同意的学位论文最终定稿电子版上传至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相应的纸质文本按要求送交所在学院存档。


第三十九条 学院(系) 将研究生答辩材料整理后提交学科、学部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七章 学位申请与审核

第四十条 学科、学部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要逐个对拟授予学位的研究生思想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论文评阅答辩、取得的创新成果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作出相应决议。


第四十一条 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审核通过硕士学位授予名单,初审博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将初审结果报学部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时将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会议纪要递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部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审核通过博士学位授予名单,并将审议结果及学部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会议纪要递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科、学部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某些论文,经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作出决定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提交学科、学部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作出不同意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学科、学部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授予相关学位的决议时,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五条 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但未获得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若在三年内取得所在培养单位申请学位要求的创新成果,可向相应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核其学位申请时,应重新评估其学位论文质量,作出是否需要修改、重新送审评阅和答辩的决定;但在三年内未能取得符合本培养单位要求的创新成果或未提出学位申请的,学校原则上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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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提前答辩申请

第四十六条 学位论文提前答辩是指在相应学科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到期前一年内,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 提出一次申请 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十七条 在保证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的前提下,允许部分学习成绩优秀,学位论文研究取得创造性成果,同时符合所在 培养单位关于提前答辩规定的优秀研究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提前答辩,应由其导师 和一位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或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推荐。推荐人须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专家推荐书》。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申请提前答辩,须在预期答辩前2个月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提前答辩申请表》,连同导师、专家的推荐书和学位论文提交所在培养单位 。


第五十条 各学院(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所在类别领域选聘3位及以上专家组成专家小组(申请人导师不参加专家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达到提前答辩要求的意见。各学院(系)将符合提前答辩要求的申请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五十一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提前答辩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由各学院(系)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学位论文送审平台进行双盲隐名评阅。总体等级评价应为“A(优秀或“B(良好否则应终止本次学位申请终止。如评价全部为 “A(优秀)””,且评阅意见全部为同意答辩 的论文,答辩通过后可直接提出毕业申请与学位申请 ;评价为“B(良好不超过2个的且评阅意见全部为“同意答辩的论文,答辩通过后可申请毕业并参加就业,学位申请则须按照各学院(系)关于提前答辩的要求提供创新成果佐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各学院(系) 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做好高质量授予研究生学位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学位申请过程中形成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进展报告、预答辩(预审)、评阅、答辩及学位授予审核等全部材料是记录和证明研究生申请和获取相应学位的重要档案材料,各学院(系)须做好细致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五十四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评阅及答辩工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者、符合毕业要求的已结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进展报告、预答辩(预审)、评阅、答辩和学位授予审核等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因学术不端被给予处分者,在处分期间不得进行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和学位申请。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未尽事宜请参照《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办法(试行)》(浙大发研〔2020〕45号)。


附件:

1、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创新成果具体标准

http://s.mrw.so/aZWo5

2、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创新成果具体标准

http://s.mrw.so/aZWo5


浙江大学研究生院

2021年11月24日

来源|浙江大学工程师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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