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收费养护有法可依

收费养护有法可依 东方世纪科技
2015-08-06
2
导读:《公路法》并没有规定公路“只能”用税收养护,认为利用车辆通行费养护公路就是违法的观点,其实是对《公路

《公路法》并没有规定公路“只能”用税收养护,认为利用车辆通行费养护公路就是违法的观点,其实是对《公路法》的误读。其实,收费公路实行“收费养护”并不是条例修订稿中创造出的新概念,而是现行《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一直规定的做法,30年来,我国所有收费公路一直执行的也是“收费养护”,条例修订稿只是继承和延续了这一规定。

  要搞懂一部法律中具体条文表达的真实含义,必须要系统完整地看这部法律,不能脱离前后条款规定来断章取义,因为法律中既有一般性规定,也有特殊性规定。《公路法》规定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但同时也规定了“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可见普通公路和收费公路的养护责任主体是不同的,前者是国家的公路管理机构,后者是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两者的养护资金来源自然也会有所区别,因为企业是不可能去收税的。如果将《公路法》解读为国家只能通过征税方式养护公路,就无法去解释其中收费公路养护由经营企业负责的条款规定,在《公路法》内部就会出现“矛盾”。现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也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照这种片面的理解,那是不是说现行条例也“违反”《公路法》了呢?所以说“收费养护就是违法”的观点不能自圆其说,是站不住脚的。

  国家通过收税方式养护的是普通公路,并不包含收费公路。对于征收的公路养护税收使用范围,国家其实已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收入基数返还中替代公路养路费支出部分和增量资金中相当于养路费占原基数比例的部分,原则上全额用于普通公路的养护管理,不得用于收费公路建设。普通公路是指除高速公路以外的、为公众出行提供基础性普遍服务的非收费公路,由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组成”。可见,国家并没有采用征税的方式筹集收费公路养护资金,目前成品油消费税的税率中也没有包含高速公路的养护资金。至于未来偿债期或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高速公路养护资金来源,从公平的使用者付费和保障效率通行的角度来看,收费还是优于加税的。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东方世纪科技
专业从事公路交通行业智能化、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
内容 1531
粉丝 0
东方世纪科技 专业从事公路交通行业智能化、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
总阅读0
粉丝0
内容1.5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