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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履约通知》),意味着全国碳市场第二个履约期的配额即将下发,重点排放单位需提前做好履约准备,降低可能存在的履约风险,按时完成履约任务。本文对《履约通知》提出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供各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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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开展配额分配
差异化开展配额分配体现在以下三种重点排放单位:
① 全部排放设施关停或淘汰后仍继续存续的企业,不予发放预分配配额,在核定阶段统一发放。
② 因涉法、涉诉、涉债或涉司法冻结等情况存在履约风险的企业,调整配额发放及履约方式。
③ 全部排放设施关停或淘汰后不再存续的企业,不发放配额,不参与全国碳市场履约。
对于①、②类重点排放单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执行强制履约(优先使用当年度配额,剩余部分优先用于另一年度的强制履约)。要注意的是,以上三种重点排放单位,均不可预支2023年度配额。
执行差异化开展配额分配有效降低可能存在的履约风险,进而保障2021、2022年度履约工作顺利开展,避免影响后续履约周期配额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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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CCER抵销配额清缴
《履约通知》明确规定了重点排放单位可通过购买CCER用于申请抵销,且抵销比例不超过对应年度应清缴配额量的5%。对第一个履约周期出于履约目的已注销但实际未用于抵销清缴的CCER,由重点排放单位申请,可用于抵销2021、2022年度配额清缴。
需要注意的是,2023年8月14日后,重点排放单位可提交CCER履约抵销申请,并线下填写《2021 年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申请表》《2022 年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申请表》,且于 2023年12月15日前向所属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
图1 2021、2022 年度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 CCER抵销配额清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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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配额预支和个性化纾困方案申报
重点排放单位根据2021、2022年度配额缺口情况,若配额缺口率在10%及以上,可申请预支,其中预支量不超过缺口量的50%。重点排放单位需将申报材料上传至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并于2023年8月4日前通过正式文件报送注登机构,同时抄送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针对承担重大民生保障任务且无法完成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纾困方案,并于2023年8月4日前通过正式文件报送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抄送注登机构。生态环境部将统筹考虑纾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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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额结转
重点排放单位持有的2019—2020年度配额、2021年度配额和2022年度配额均可用于2021年度、2022年度清缴履约,也可用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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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各组织部门工作内容。
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① 统筹做好协调工作,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加强培训,综合运用多项措施督促重点排放单位积极开展配额清缴;
② 重点对缺口企业开展专项帮扶;
③ 推动有关企业尽早制定交易计划,确保按时足额履约,不得限制配额跨集团、跨区域流动。
注登机构:
① 开展履约能力建设专题培训;
② 积极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配额发放、预支、CCER抵销、清缴等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部:
定期调度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通报。
二是加强履约监管。
① 探索建立履约风险指数:注登机构会同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研究建立履约风险动态监管机制,建立重点排放单位履约风险指数,定期评估重点排放单位履约风险,将风险提示信息及时推送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易机构。
② 跟踪企业相关交易活动:交易机构配合主管部门跟踪相关交易活动,于履约截止前1个月,每周向各省级主管部门通报企业配额净购入量信息。
三是完善履约机制。
① 不强制履约时间截点:对履约截止日期后仍未足额清缴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可继续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履约申请,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注登机构协助重点排放单位继续完成配额清缴。
② 出具履约证明:对完成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由注登机构出具履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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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时间截点
2021、2022年度机组核定配额明细表和重点排放单位核定配额实际发放汇总表报送截止时间由2023年7月15日延至8月4日,注登机构应于8月11日前完成配额和履约通知书发放工作。
全文详情链接: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7/t20230717_10363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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