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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钢铁行业》

文件解读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钢铁行业》 圆声能源
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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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钢铁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钢铁行业》意见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钢铁核算方法并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新版),相比于2023年发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填报说明钢铁生产(以下简称旧版),此次核算指南有较大改动,共有以下几点:

1

核算边界和排放源变化:在剔除

间接排放的基础上,企业

界和工序层级边界均有较大变化

2024 年 9 月 9 日出台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碳市场管控范围: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管控化石燃料燃烧、工业过程等产生的直接排放。新版指南因此相应剔除了电力、热力等间接排放的排放源,但需要按月度上报数据用于辅助校验。这一变化优化了碳排放核算的计算公式、精简参数数量,提高了技术规则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企业层级核算边界方面,新版指南增加了“附属生产系统”产生的排放,同时刨除了“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设施”产生的排放。因此新版指南的企业层级核算边界为:

工序层级核算边界方面,新版指南将所有工序分为“主要生产工序”、“掺烧自产二次能源热量年均占比超过 10%的化石燃料发电设施”和“其他工序”三类,具体情况见表 1。

表1 新旧版工序层级核算边界对比

2

关于钢铁行业履约边界的推测:

主要生产工序 + 掺烧自产二次

年均占比超过10%的

化石燃料发电设施

对于目前已经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其他行业核算指南来说,履约边界一般与工序层级边界一致,但在本次钢铁新版指南中貌似打破了这一惯例。虽然新版指南没有明确履约边界,但不难从一些细节大致推测出履约边界为“主要生产工序”和“掺烧自产二次能源热量年均占比超过10%的化石燃料发电设施”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新版指南在“7 工序层级核算要求及排放量计算”中较为详细的列出了“主要生产工序”和“掺烧自产二次能源热量年均占比超过10%的化石燃料发电设施”的核算要求,但是针对“其他工序”的核算相对较为简单,即通过企业层级减去其他两个工序层级排放量得到。且在“附表C.4工序生产数据及排放量表”中也不涉及其他工序的任何生产数据。凭借上述两点不难看出其他工序应该不在履约边界中。

按照9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总体要求,启动阶段采用碳排放强度控制的思路实施配额免费分配,企业所获得的配额数量与产品产量(产出)挂钩,不设置配额总量上限,将企业配额盈缺率控制在较小范围内。因此钢铁行业的配额分配方案有较大概率按照主要工序和掺烧发电机组分别分配配额,按照单位产出的碳排放强度进行配额管理。

3

缺省值变化:调整7个缺省值,

新增6个缺省值

新版指南在附录A中新增了硅铁、锰硅合金、低碳锰硅合金、高炉锰铁、电炉高碳锰铁和微碳锰铁等6种合金的排放因子缺省值,并修改了固体燃料碳氧化率、焦油、粗苯、白云石、高碳铬铁、废钢及粗钢等7种缺省值数值,具体见表2。其中焦油和粗钢作为固碳产品,其排放因子均有较大幅度升高,分别为28.13%和140.26%。钢铁产品中有部分碳元素被固化在产品中,这类固碳产品一般被认为是吸收了部分碳元素从而降低了二氧化碳排放,因此其排放因子升高表示固碳产品的固化能力提升,企业使用新版指南核算排放会降低企业层级的工业过程排放。 

表2 新旧版排放因子缺省值对比

4

化石燃料消耗量数据选取优先级变

化:企业层级为月度购(产)销存,

工序层级为工序输入输出计量数据

不同于旧版企业层级可采用生产系统记录的计量数据、购销存台账中的消耗量数据、结算凭证上的数据,新版已明确仅采用月度购(产)销存数据,明确数据状态为收到基。具体见表3。
表3 新旧版化石燃料数据选取优先级对比

5

取消元素碳实测,

低位发热量检测要求提高

钢铁行业工艺复杂,计算数据涉及参数较多,为规范核算规则,新版取消了化石燃料元素碳实测计算公式,要求各燃料品种对应的单位热值含碳量采用附录 A 附表 A.1 规定的缺省值,相比于旧版而言,缺省值变化不多,主要是无烟煤、烟煤、褐煤、焦炭有调整,详见表2。

针对低位发热量,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缺省值或实测值。新版对实测低位发热量要求更加严格,外购的固体化石燃料(如煤炭、焦炭)应采用每批次实测值或缺省值。其中,检测报告必须由通过CMA认定或CNAS认可、具备低位发热量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实验室出具,且检测报告应盖有CMA资质认定标志或CNAS认可标识章。

6

加强计量设备管理,

严格按照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实施

新版严格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要求,增加企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的专门章节,明确规范企业数据确认方式及监测设备计量,从而保障碳排放数据可溯源、监管执法有据可查。

对化石燃料计量器有明确方法、精度及周期指示,详见《附录 F 企业层级与工序层级计量器具配备要求指引》,比如消耗量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应不超过12个月。

7

新增加二氧化碳自动监测技术

求,要求有条件的企业开展

自动监测预留空间

2021年和2023年,生态环境部先后印发《碳监测评估试点工作方案》和《深化碳监测评估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碳监测评估试点。2024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提出有序推进碳排放自动监测系统试点应用,并出台相关监测技术指南,提出标准规范的要求。新版对此也作出了相关要求,鼓励企业开展自动监测。

8

自2025年起,企业应每月结束后40

自然日内按要求上报信息化存证,

存证包括数据存证及计量器具存证
新版明确每月结束后的40个自然日内上传信息化存证的关键参数及支撑材料至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作为年度排放报告的重要内容。并对企业层级和工序层级作出相关说明。

1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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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圆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于双碳公共服务平台开发、林业碳汇大数据平台开发、虚拟电厂建设、碳市场咨询、碳资产管理、碳金融产品设计与推广、CCER开发及碳减排、CCUS等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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