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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钢铁行业》解读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钢铁行业》解读 圆声能源
202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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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钢铁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钢铁行业》(下称“新版指南”),基本延续了2024年12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内容。新版指南是钢铁企业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基础文件,相较2023年发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填报说明钢铁生产》(下称“旧版指南”)变化很多,本文将详述二者的主要区别,同时梳理新版指南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所作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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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边界和排放源变化


新版指南规定的企业边界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较旧版指南新增附属生产系统。


企业边界不再包含已按照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管理的掺烧二次能源的化石燃料发电设施。旧版指南规定了企业层级存在的发电设施碳排放的获取方式:如果已经纳入全国碳市场,应直接引用经核查的碳排放;如果未纳入全国碳市场,则按照旧版指南核算。即意味着,发电设施无论是否纳入全国碳市场,都在钢铁企业层级核算边界内。新版指南明确掺烧自产二次能源的发电设施应纳入企业层级核算边界内,但已按照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发电设施除外。


图1 企业层级核算边界变化情况


工序边界方面,新版指南将旧版指南的10个工序分为主要工序和其他工序两类,并新增掺烧自产二次能源的化石燃料发电设施,共三类工序。


表1 工序层级核算边界变化情况

排放源方面,企业层级化石燃料排放源不包括点火助燃、运输设施、附属生产系统使用的化石燃料排放,工序层级化石燃料排放源不包括点火助燃、运输设施使用的化石燃料排放;企业层级和工序层级都不再包括电力、热力间接排放;焦油和粗苯所属的排放源类别发生变化,不再当作化石燃料参与计算,而是作为含碳产品参与计算。焦油和粗苯是焦化工序的含碳输出物,按照新版指南对工序层级只核算化石燃料的规定,焦油和粗苯将不再参与到焦化工序碳排放计算;含碳产品类别不再包含甲醇,如果企业用焦炉煤气生产甲醇,则扣除作为原料使用的焦炉煤气外销量。


表2 排放源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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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物料平衡法核算排放


钢铁企业生产工艺复杂,涉及大量化石燃料、含碳原料输入输出的情况。新版指南明确在企业层级和工序层级(主要工序)采用物料平衡法通过所有输入的碳和输出的碳计算排放量。相较旧版指南,核算消耗化石燃料的排放时碳氧化率不再参与计算。此前一直存在有关钢铁企业净输出化石燃料的计算是否应乘以碳氧化率的讨论,有观点认为输出/外销的化石燃料应以含碳产品计算,无需乘以碳氧化率。比如企业外销焦炉煤气、焦油,计算该部分排放时乘以碳氧化率的意义不明。新版指南修改核算方法后,核算逻辑更加简洁、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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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水平数据来源调整


企业边界,新版指南将活动水平数据的来源由生产系统计量数据基本调整为企业层级结算数据。月度购(产)销存台账、月度贸易结算数据与企业财务信息关联密切,将其作为数据来源有助于降低数据质量风险。工序边界,新版指南明确了数据来源的优先级,应优先采用生产系统记录的工序边界计量器具直接计量的数据。

表3 活动水平数据来源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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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因子检测要求调整


新版指南提高了固体燃料低位发热量的检测要求。除焦炭外,其他固体燃料检测频次从至少每月检测一次改为每批次检测,并要求检测机构/实验室具备CMA或CNAS资质。


新版指南提出了低位发热量取值来源延续性的要求。一是各类化石燃料低位发热量取值方式在当年确定后不应更改;二是取值方式已选择采用实测值的不可改为采用缺省值。


表4 排放因子检测要求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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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管理要求提高


新版指南延续旧版指南的规定,要求报告期内计量器具应在有效的检定/校准周期内,并首次明确计量器具校准周期应不超过12个月。新版指南附录F“计量器具配备要求指引”明确了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要求。新版指南(核查)还明确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的按照保守性原则的处理方法。


表5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管理要求


例如,某企业皮带秤延迟校准,新版指南对皮带秤的规定准确度为0.5级,对于校准未覆盖的时间段,由该皮带秤计量的煤炭的消耗量应在检测结果基础上增加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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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质量管理和排放报告存证要求


新版指南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要求,增加企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的专门章节,明确规范企业数据确认方式及监测设备计量,从而保障碳排放数据可溯源、监管执法有据可查。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特别提出对于已安装烟气二氧化碳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报告相关信息。数据质量管理要求部分新增“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自有实验室管理制度”等内容。


新版指南要求开展关键参数、辅助参数月度信息化存证,在每月结束后的40个自然日内上传至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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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省值变化情况


新版指南将固体燃料碳氧化率从98%改为99%,企业层级和主要工序化石燃料燃烧的计算不涉及碳氧化率,只有掺烧自产二次能源的化石燃料发电设施涉及碳氧化率。新版指南调整了无烟煤、烟煤、褐煤、焦炭的低位发热量或单位热值含碳量缺省值,其中各类燃料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几乎没有变化,保留了更多的小数位;无烟煤、褐煤的低位发热量变化较大,其取值来源从IPCC变为国内钢铁工业统计数据,代表性更好。新版指南补充了6种含碳原料的排放因子缺省值。含碳产品方面,粗钢的排放因子上调了140.26%,该值来自IPCC指南2019年修订版。焦油和粗苯从化石燃料类别划分到含碳产品类别,其排放因子由低位发热量、单位热值含碳量、44/12相乘得到,相比旧版指南,碳氧化率不再参与计算。


表6 缺省值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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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指南与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


1.关于企业边界。征求意见稿要求掺烧自产二次能源热量年均占比超过10%的发电设施按钢铁指南核算。新版指则要求未按照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管理的掺烧自产二次能源的化石燃料发电设施按照钢铁指南核算。


2.关于低位发热量。新版指南要求低位发热量取值方式在当年确定后不可更改,以及不可从实测值改为缺省值。


3.关于焦炭低位发热量取值。新版指南不再要求区分外购焦炭和自产焦炭,外购焦炭和自产焦炭无需监测低位发热量,均统一采用缺省值。


4.焦油排放因子由3.389 tCO2/t改为2.699 tCO2/t。前者来自《世界钢铁协会二氧化碳排放数据收集指南(第11 版)》,后者由煤焦油的低位发热量乘以单位热值含碳量和44/12 计算得到。


5.关于排放报告存证要求。辅助参数存证要求方面,新版指南新增要求企业层级核算边界内各类化石燃料月度平均水分,提供月度水分检测记录台账。增加了对掺烧自产二次能源发电设施的存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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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建议


逐步提升燃料检测能力。新版指南大幅提高了对固体燃料低位发热量检测频次和检测资质的要求。据了解,满足该检测要求对于钢铁企业来说具有较大挑战。新版指南于2025年1月21日发布,那么推测大部分钢铁企业在核算2024年碳排放时只能采用缺省值。如果钢铁企业在新版指南发布后的第一时间提升检测能力以满足新要求,但在新版指南发布前的2025年1月上旬企业尚无法提供每批次固体燃料具备CMA或CNAS资质的低位发热量检测结果,1月份只能采用缺省值,按照新版指南“每个品种化石燃料低位发热量取值方式当年确定后不应更改”的规定,2025年后续月份仍需采用缺省值。因此,按新版指南要求推测,钢铁企业逐步采用低位发热量实测值的时间应该从核算2026年碳排放开始,即钢铁企业在全国碳市场的第三个履约期。鉴于以上分析,建议钢铁企业逐步着手对每批次固体燃料低位发热量进行检测,虽然短期内不能在核算时应用,但有助于准确掌握自身真实的碳排放情况。之后,再根据企业能力和实际需要判断是否申请CMA或CNAS资质。


重视计量器具定期检定、校准。新版指南对计量器具检定和校准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未检定/校准或延迟检定/校准的情形规定了惩罚性的处理方法。建议企业完善计量器具管理台账,及时提醒待检定/校准的计量器具,并确认每次检定/校准后的准确度等级符合指南要求。对于点火助燃、运输设施和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的化石燃料,虽然不核算对应排放,但前提条件是:可直接计量且计量器具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检定/校准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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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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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圆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于双碳公共服务平台开发、林业碳汇大数据平台开发、虚拟电厂建设、碳市场咨询、碳资产管理、碳金融产品设计与推广、CCER开发及碳减排、CCUS等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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