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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当前,我国电力体制正处在由计划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型的过渡期,呈现出“计划”与“市场”双轨并行的典型特征。这一格局并非静态的割裂,而是一个市场范畴持续扩大、计划电量逐步收缩的动态演进过程。
这一转型源于2015年启动的新一轮电改。以《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为标志,我国电力行业逐步从传统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变。计划部分通常包括省内和跨省两部分,以优先发电计划为代表促进新能源消纳,优先购电计划则用于保障民生、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及公益性服务等重点用电,各地区通常每年的10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的优先发电和购电计划编制并上报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以及《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印发以来,我国发用电计划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型部分则充分体现了我国电力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思想,也以此构建了多层次的电力市场体系。其中,其中,中长期交易是市场的压舱石,交易主体通过双边协商或集中竞价等方式,提前锁定未来的电量和价格,有效规避市场风险。现货市场是改革的深水区,也是电能量市场的风向,通过日前和实时交易,发现电力在不同时空的边际价值,引导发用电行为实时匹配,保障电网瞬时平衡。此外,辅助服务市场为调峰、调频等支撑电网安全的行为提供了市场化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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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的定义及其特殊性
在系列文章的开始,我们先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是电力市场”,通常情况下我们提到的电力市场是指狭义的电力市场,也就是现代竞争性的电力市场,《中国电力百科全书》定义的电力市场即为狭义的电力市场,指基于市场经济原则,为实现电力商品交换的电力工业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和运行规则的总和。电力市场又是一个具体的执行系统,包括交易场所、交易管理系统、计量和结算系统、信息和通信系统等。建立电力市场旨在通过开放、竞争等市场手段实现电力能源资源的优化配置。所谓基于市场经济原则主要是指电能生产者和使用者本着公平竞争、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竞价等方式,就电能及其相关产品进行交易,通过市场竞争确定价格和数量的市场原则。
电力市场相较于普通商品市场具有显著的特殊性,归根到底就在于电力商品与其他一般商品的差异性。电力商品本质即电能,与其他商品最本质的差异在于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电力商品具有无仓储性。电能的生产、交割和消费几乎是同时完成的,其交割速度远快于一般商品,因此也不存在一般商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此外,电力商品具有同质性。电能不带有任何生产者的标识,电能生产者将生产的电能输入电网,即完成了生产过程;而电能的使用者也只能从电网获取所需数量的电能,电能生产者和消费者间可以达成交易,但在电能实际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不存在对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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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力市场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成效显著,电力市场交易规模快速扩大,多层次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有序推进,多元竞争主体格局初步形成,电力商品的多元价值属性进一步显现,电力市场监管体系更加健全,电力系统运行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不断提升。
2014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提出“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提供了遵循。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聚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化能源管理体制改革,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为我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发展指明了方向。
(1) 全国统一的电力市场规则体系基本建立
中共中央、国务院部署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电力市场化建设快速推进,《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等电力体制改革、电力市场顶层设计政策文件相继出台。《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0号令)及《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2024〕9号)、《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等基本规则陆续完成制修订,逐步构建起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体系。
表1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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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规则名称 |
发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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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规则 |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2024年第20号令)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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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干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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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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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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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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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撑规则 |
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2024〕9号) |
国家能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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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 |
国家能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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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976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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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力市场规模持续增长
《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以及《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印发以来,我国发用电计划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交易规模不断扩大。2023年,全国各电力交易中心累计组织完成市场交易电量5.67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9%,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为61.4%,占售电量比重超过75%。市场规模自2016年起,8年增长了近5倍,全社会用电量市场化率提高40个百分点。全国跨省跨区市场化交易电量接近1.2万亿千瓦时,市场促进电力资源更大范围优化配置的作用不断增强。
(3) 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发展目标明确
根据《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发展规划蓝皮书》,我国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确立了分“三步走”的清晰发展目标:到2025年为初步建成期,将基本统一市场基础规则与标准,实现多层次市场协同运行,并初步建立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市场机制;到2029年为全面建成期,将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实现省级现货市场全覆盖和新能源全面参与市场,推动电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优化配置;到2035年为完善提升期,将最终形成功能完备、品种齐全的市场体系,实现各类主体全面参与,并建立能充分反映电力商品多元价值的市场化电价机制。这一循序渐进的蓝图,旨在系统性构建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清洁低碳、治理完善”的高水平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为构建新型能源体系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图1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发展目标(《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发展规划蓝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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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多层次的电力市场体系
我国电力市场体从体系构成上看,它既包括商品市场,也包括服务市场;既包括批发市场,也包括零售市场;既包括实物市场,也包括金融市场。每一类市场均按照统一的原则细分,以电能量等为标的物的实物市场为例,既包括电力现货市场,也包括电力中长期市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以及发电容量市场(或补偿机制)、输电权市场。从空间上看,各种类型的市场在其地域内是一个统一整体,可以从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起步,逐步实现跨省乃至全国的统一,并努力消除行政分割与封闭状态。
图2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总体框架(《 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发展规划蓝皮书》)
1. 电能量市场
按其交易周期长短,电能量市场通常可分为电力中长期市场和电力现货市场。电力中长期市场还可根据交易周期的差异进一步分为多年、年、月、多日交易等;电力现货市场根据市场模式的差异可进一步分为日前市场、实时市场或日前市场、日内市场、平衡市场等。
(1) 电力中长期市场
电力中长期市场可以理解为开展多日以上较长周期电能量交易的市场,考虑到电力供需波动的周期性和电能生产组织的时段性,电力中长期市场一般可组织多年、年、季、月、周等多日以上的电力交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20年印发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简称889号文),电力中长期市场指发电厂商、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电力批发交易。并专门规定,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和分配给燃煤(气)机组的基数电量(二者统称为计划电量)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相应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此外,国际上电力市场中的远期交易和期货、期权交易也是一种中长期交易。
(2) 电力现货市场
电力现货市场泛指目前(或多日)及更短时间内的电能量交易的市场。它是相对于电力中长期市场的一个概念,电力现货市场边界认识不统一,一定程度上造成世界各地区的电力现货市场从市场结构到价格形成机制均存在些许差异。现货市场按照交易周期可进一步细分,但其构成划分并非严格统一,常见的第一种是分为日前市场和实时市场;第二种分为日前市场、日内市场和实时平衡市场(如北欧电力市场);第三种是只将日前市场称为现货市场(如欧洲)。在电力现货市场中交易的是电能量,但电力现货市场购、售电报价的标的是各时段的电力(即发电机组输出功率、电力用户的负荷功率),1个时段的中标电力乘以时长就是该时段结算的电能量数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发改办能源规(2019)828号,简称828号文)的界定,我国电力现货市场主要可开展日前、日内、实时的电能量交易,通过竞争形成分时市场出清价格,并配套开展备用、调频等辅助服务交易。试点地区可结合所选择的电力市场模式,同步或分步建立日前市场、日内市场、实时市场/实时平衡市场。
(3) 电力中长期市场和电力现货市场的关系
由于电力行业进入门槛高、搁浅成本高,工程建设周期长、项目投资回收年限长等诸多因素,客观上需要建设电力中长期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而电力现货市场是实现电力实物交割的终板市场,它在整个电力市场总体架构,特别是电能量市场中起着核心的作用。电力现货市场与电力中长期市场在时间上继起并通过市场价格密切关联,电力现货市场价格是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价格的参考。电力中长期市场的价格发现作用也离不开电力现货交易,同时电力中长期市场还是规避电力现货市场价格风险的重要途径,二者相得益彰、相辅相成。
图3电力市场划分示意图(参考《电力现货市场实务》重制)
2.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1)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定义
电力辅助服务一般是指为维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或恢复系统安全,以及为保证电能供应,满足电压、频率质量等要求所需要的一系列服务。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是遵循市场原则对提供电力辅助服务的主体因提供产品或服务发生的成本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市场机制。可以说,它是辅助于电能量市场的一种特殊市场,兼具实物和服务市场的双重特征,既体现在功能上支撑电力现货市场运营,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电能质量,又体现在价格上反映电力现货市场的机会成本,是电力现货市场不可或缺的互补性市场。
图4电力辅助服务品种(《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发展规划蓝皮书》)
电力辅助服务的种类十分丰富,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每一个种类的电力辅助服务又可成一个次子市场。由于电网结构、负荷特性等有所不同,不同的电力系统所需要的辅助服务的种类与供应量也不同,对辅助服务的分类以及各品种辅助服务的定义也不尽相同,甚至在同一电力系统中,所需要的辅助服务也会随着电网结构、电源结构及负荷需求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电力辅助服务的次子市场也在不断的创新和丰富中。
从功能的角度区分,电力辅助服务主要分为有功平衡服务、无功平衡服务、事故恢复服务三类。有功平衡服务主要包括一次调频、二次调频、备用等。调峰作为一种特殊的有功平衡服务,在电力现货市场尚未建立的背景下,可视同辅助服务。无功平衡服务主要为无功调节、电压支撑。事故恢复服务主要是指黑启动。实践中大多数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中的辅助服务交易品种主要有负荷跟踪与频率控制(AGC)、备用、无功电压支持、事故恢复服务(黑启动)、爬坡、转动惯量。
表2辅助服务主要功能解析
(2)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与电能量市场的关系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与电能量市场,尤其是电力现货市场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二者相辅相成。因为发电机组提供有功辅助服务和电能量都占用发电机组容量,互为机会成本,如果没有竞争性的电力现货市场,调频和备用等辅助服务的市场估价就没有参考价格。如果没有竞争性的辅助服务市场,辅助服务资源的投资和提供就会缺乏合理的激励。为完成碳达峰和碳中和的历史使命,今后一个时期,风电、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和比重势必快速增加,热电厂供热和发电、新能源消纳与电力可靠供应、新能源波动性与电力调节能力的矛盾日益突出,电力灵活性资源稀缺性日趋严重,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的紧迫性日渐凸显。
3. 容量市场
(1) 容量市场的定义
容量市场专指发电容量市场,是以可靠性装机容量为交易标的物的市场。容量市场的主要目的是保证系统总装机容量的充裕性,并为提供了可靠装机容量的机组给予必要的补偿。完全竞争的电力现货市场出清是基于边际成本定价的,根据经济学的一般原理,发电厂商的自主竞价理性行为是以亏损最小化为目标的,因此,在引入市场价格帽(常指价格上限)等某些特定市场规则下,部分发电厂商单纯靠现货市场难以回收其全部投资和运营成本,结果导致长期可靠性装机容量的短缺,需建立容量成本补偿机制,以吸引电力投资保障长期电力供应的充裕度。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印发的《容量成本回收机制工作指引》,容量成本回收机制主要分为稀缺定价机制、容量成本补偿机制和容量市场三类。稀缺定价机制指提高现货市场价格上限,允许系统在电能量和备用短缺时出现极高的短时价格尖峰,主要适用于社会对高价风险承受力强的地区;容量成本补偿机制指在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对单位容量补偿标准和各发电机组可补偿容量的核算,实现对发电容量成本的合理补偿,主要适用于电力市场发展初期,经济社会和金融市场仍欠发达的地区;容量市场指以市场竞争的方式形成容量价格实现发电容量成本回收,主要适用于电能量市场发展已经相对完善的地区。
(2) 容量市场与电能量市场的关系
显然,发电容量市场实质上是容量成本回收机制的一种形式,是对电能量市场的一种市场化救济手段。换言之,发电容量市场是电力市场总体框架中的可选而非必选客体。容量市场机制有一个目标容量水平,且容量价格在不同的容量需求变化下产生波动,有利于发电企业根据负荷变化情况进行投资决策,也使得平均投资成本不会过高,最终降低终端用户的电价。但是,该机制的核心是装机容量需求曲线,表征容量电价与总容量的函数关系。该曲线主要根据以往的运营经验制定,带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倘若不能如实地动态反映在不同容量充裕度水平下发电容量的真实价值,对最终市场形成的容量电价水平影响颇大。同时,容量市场的设计在理论与实践上均需进一步完善,需要在系统预测、市场管控等方面具备较扎实的基础。
总之,现货市场的稀缺资源价格信号在激励新增电源投资、保障电力长期平稳供给方面的作用是令人存疑的,但是否建立容量市场以及容量市场的规则如何设定,都应依据区域供需特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2021年美国得州停电事件中,有观点认为,得州的稀缺定价机制没能激励足够的备用容量投资,因此部分专家学者推荐建立容量市场。但事实上,容量市场旨在应对“十年一遇”的容量短缺问题,而不是“百年一遇”,永远不会遭遇危机的系统是不存在的。得州通过稀缺定价机制,一方面解决了资金缺失问题,刺激了发电机组的可靠性投资;另一方面也在真正需要发电机组时提供实时激励,以确保所有机组都能在有需要时运行。一般而言,发电厂商倾向于建立容量市场,而用户和监管机构则不然。在构建电力市场总体框架时,须综合多方考虑,兼顾公平与效率,探索设计差异化的容量市场机制,才能满足多政策目标需要。
结语
本文系统梳理了我国电力市场从计划体制向市场机制转型的建设历程,阐述了电力商品与市场的特殊性,并重点介绍了以“1+N”规则体系为核心的多层次市场架构,包括电能量市场(中长期与现货)、辅助服务市场及容量市场等关键组成部分。当前,我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已初步建成,交易规模持续扩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日益增强。
在接下来的系列文章中,我们将进一步聚焦“电能量市场的建设进展与交易机制”,深入解析中长期交易与现货市场的运行逻辑、价格形成机制与协同关系;同时,也将围绕“发电企业、电网公司、售电公司、工商业用户、储能、虚拟电厂等多元市场主体”,具体分析其参与市场的策略、角色定位与实践路径,助力读者全面把握电力市场的运行逻辑与参与方法。敬请关注后续内容。
参考文献:
1. 国家能源局 《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发展规划蓝皮书》
2. 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电力现货市场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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