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业务细则三大看点
看点一
四个信披问题要注意
-
1、强调了信息披露时点。挂牌公司筹备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需要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提交辅导备案申请、辅导备案受理及验收等关键环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
2、规范了筹备工作尚无实质进展、存在尚未消除不得进入精选层情形等情况下的披露要求。 -
3、区分不同阶段、不同情形明确了挂牌公司在披露相关公告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的具体要求。 -
4、强调了相关挂牌公司应当严格控制知情人范围,做好保密工作;同时要求相关挂牌公司密切关注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新闻信息,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
看点二
新三板挂牌委来了!
-
挂牌委审议挂牌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的,适用普通程序,参会委员由5人组成,其中4名委员为来自全国股转公司以外的委员。 -
挂牌委委员从法律、会计、行业和监管等多角度,对新三板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审查进行专家把关和监督,全国股转公司结合挂牌委审议意见作出审查决定,避免审查权集中于审查机构,控制审查风险,提高公信力。 -
挂牌委审议申请挂牌公司股票在创新层挂牌、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调整、挂牌公司股票被强制终止挂牌等侧重于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等日常监管事项的,适用简易程序,参会委员由5人组成,主要为来自全国股转公司的内部委员。
看点三
发行承销细则八大亮点
-
1、明确投资者参与询价及申购的方式。 投资者应委托证券公司通过全国股转公司交易系统参与询价、申购,即网上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均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询价及申购。 通过统一投资者申购缴款程序,简化网下投资者操作流程,提高资金结算效率。 -
2、明确申购单位。 投资者参与询价、申购时,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股或其整数倍。 通过设置较小的申购单位,提升投资者申购新股的普惠度,为投资者灵活决策提供便利。 -
3、明确询价申报规则。 网下投资者应当以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为单位参与询价。询价时,每个配售对象应使用一个证券账户申报一次。 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得超过三个,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通过规定询价申报规则对询价行为进行管理,引导合理报价。 -
4、明确申购申报规则。 询价方式下,要求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应参与申购,其申购股数不得低于询价时填报的拟申购股数,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 网上投资者进行申购时,申购股数不得超过网上初始发行量的5%。 -
5、明确申购缴款及认购资金交收方式。 新三板公开发行初期采用全额申购缴款方式,明确了投资者进行申购缴款及结算参与人参与资金交收的相关安排。 投资者在申购前,应将申购资金足额存入其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结算参与人应确保其资金交收账户在规定的时点有足额资金。 -
6、明确发行基本流程。 规定三种定价方式下的定价与申购流程。明确了询价、竞价及直接定价三种定价方式下的具体流程,规定了定价及申购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便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执行。 同时,明确资金交收与股份登记的具体安排。规定了资金交收的日期、流程,资金解冻及划转的具体安排,以及股份登记的办理方式。 -
7、明确超额配售的相关要求。 第一,规定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资金来源及资金存放。 第二,明确超额股票交付及资金划付的规定。通过规范超额配售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8、明确法律责任与监管规则。 规定了全国股转公司及中国结算对对证券公司、参与登记结算业务的发行人、投资者、结算参与人等的监管安排,规范各参与主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
1、要求保荐机构在申报后提交验证版公开发行说明书,并在挂牌委员会审议会后更新提交,以供监管备查。 -
2、丰富审查手段,在审查中根据审查需要约见问询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调阅相关资料,建立检查工作机制,检查中介机构履责情况。 -
3、明确不予受理的再次申报限制。保荐机构报送的申请文件在一年内累计两次被不予受理的,自第二次收到全国股转公司不予受理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报送新的申请文件。
1
新三板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
-
修订后的《证券法》充分考虑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实践,引入了“证券交易场所”概念,将其划分为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 -
明确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
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
1、配合证监会做好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及修改工作,并结合修改内容进一步完善市场业务规则。 -
2、推动落实新《证券法》关于新三板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制定的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新三板条例,完善市场改革发展的上位法依据。 -
3、持续开展新《证券法》的培训宣传,加强理论研究和交流,落实《证券法》普法教育。 -
4、按照国务院和证监会有关部署,做好新三板公开发行注册制的落地工作,同时在目前挂牌审查、发行融资审查等工作中,充分领会并认真贯彻注册制理念,做好自律审核和行政许可的程序衔接。 -
5、积极履行自律监管职能,进一步做好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等各类主体、各类行为的监管,加大违规行为自律监管力度,及时报送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努力将新三板建设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证券市场,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审查细则(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