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讲雇事(今元集团雇主法律事务专家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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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孙某入职A物业公司,从事宿管工作。2021年4月,在A公司的要求下孙某与B人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再被派遣至A公司工作。孙某的工作岗位、地点、内容均没有变化。
2023年2月1日,孙某上班期间与同事秦某发生打架斗殴行为。
2023年3月3日,孙某填写岗位调整审批表,由A公司宿管员调整为保安,并于当日签署了工作交接单。
2023年3月13日,A公司出具《关于孙某处理意见的函》,依照《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对孙某进行书面警告并换岗。该函件发送给B公司并抄送给孙某。
2023年3月28日,A公司向B人力公司出具《关于退回员工孙某的通知》,载明因孙某在2023年2月1日工作期间,对同事秦某进行殴打,孙某对自身错误仍认识不足,已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并达到解聘程度,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办公秩序,对公司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据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将孙某退回B公司,建议B公司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23年4月30日。
2023年3月29日,B公司按照A公司所称情形通知孙某于2024年4月30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将解除事宜通知工会。
孙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A公司及B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认定两公司的解除行为系合法解除,未支持孙某的仲裁请求。对此,孙某不服诉至法院。
孙某:A公司给我调岗就是对我打架进行的处罚,既然已经处理,再开除我就是二次处理了,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A公司:不存在重复处罚行为。
1.孙某殴打同事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因考虑孙某的情绪,害怕马上开除会引起孙某情绪变化,招致另外的暴力事件,所以才变更的工作地点,孙某的工作内容和薪酬待遇均未发生变化,待孙某情绪缓和后才能进行最终处理,这不是所谓的重复处罚。
2.孙某殴打同事的行为是极其恶劣的,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为过,孙某不应从解除劳动关系中获益,有违社会公理。
B公司:孙某打人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系合法解除。
法院判决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最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行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秉承相当审慎的态度,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孙某在上班时间与同事打架违反了劳动者理应遵守的劳动纪律,发生此类事件后,用人单位首先应当厘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过程及影响的严重程度,对于可以通过解除劳动合同以外的其他方式达到批评、教育、管理作用的,应避免解除权滥用或者过度使用。
A公司在打架事件发生后对孙某进行书面警告并换岗,已经作出了一次违纪处理,但其又因同一事件以孙某违反劳动纪律并达到解聘程度、严重影响其正常办公秩序、对其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为由将孙某退回B公司,并建议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导致B公司于次日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关系,作出了第二次违纪处理。构成了重复处罚,属于违法解除,两公司应向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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