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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不收罐式搅拌机费用,审计就要扣除吗?

供应商不收罐式搅拌机费用,审计就要扣除吗? 广联达服务号
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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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的机械费该不该扣?

徒儿的工程为议标工程,合同约定了执行的文件、定额标准、取费标准及优惠下浮率。合同同时约定:除甲方定质定价的材料外,其余材料按本市《造价信息》中的指导价格以合同工期内的算术平均价执行,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双方协商并由甲方给予认价。

按合同约定,商品砂浆为按信息价执行的材料。结算时,第三咨询方欲扣除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的台班费用(见定额剪辑图)


扣除理由:按当地的市场实际,购买了商品砂浆厂家的产品,其罐式搅拌机由商品砂浆厂家免费提供,施工方没有另外支出砂浆罐式搅拌机的费用。

徒儿觉得第三咨询方的话虽符合市场实际,但总觉得扣除的理由很是牵强、无理,于是来电问我意见。

下面我就此事发表我个人的看法,一家之言,并非代表任何一方,供同行们一起讨论。


一、不问因果,只为扣钱



当前第三咨询方匪夷所思、违反常理,甚至是啼笑皆非的扣钱理由可谓五花八门,层出不穷。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不问“因”,只有“果”,有“理”即扣。

本例的审扣“理由”就是所谓的“市场实际”:因为没发生,就不该计取,所以扣除。

“因”:承包合同作了大幅的优惠下浮,而优惠下浮是由定额标准、费用水平基础上综合考虑而来的。既然由定额标准而来,优惠下浮率当然也包括此部分的因素在内。

并非强词夺理,没有支出的罐式搅拌机台班,我已经在下浮率中做了综合考虑。如要降低下浮基础的定额标准,我则不会下浮这么多。

有“因”才有“果”,不问“因”,只要“果”,显然是极其无理的。


二、单边双重标准,只为扣钱



本例审扣的唯一理由:厂家免费提供,施工方没有另外支出,是因为“当地的市场实际”。

注意审扣的理由是“按当地的市场实际”,而不是有关约定。我谓徒弟:既然他们说“按当地的市场实际”,你就直接答应他们“按当地的市场实际”扣减,但前提是都“按当地的市场实际”,不能“一国两制”:既然罐式搅拌机要“按当地的市场实际”,那么其他的也应“按当地的市场实际”,比如:砌筑人工费。

当地砌筑人工费的市场实际费用为280~290元/m3,而合同约定的标准是当地发表的人工费指导价,砌筑为二类工,为86元/工日。定额加气混凝土块墙的砌筑用工费用是0.993工日/m3,折合:0.993×86 = 85.4元/m3 。“按当地的市场实际”,该扣的扣,该增的增。显然他绝不会答应。

当今,特朗普式的流氓单边主义双重标准,在审计中极其普遍。按理,谁主张谁举证,你想扣人家的钱,就得拿出核扣的依据。然而事实却大相径庭,扣钱只需想当然的理由即可。如法院也效仿他这样的做法,我判你死刑,若想不被枪毙,你自己拿出不是死刑的依据来。岂不乱套?


三、认栽被扣,并非这么简单



在普遍以审计额为提成的今天,很多的情况,一旦被盯上,无论你有多少理由,如不通过其他途径,弱势的施工方都很难能要回,最终屈服认栽的也不在少数。

以本案为例,如若就范认栽,其损失远不是单单的被扣0.071×197.4=14.02元/10m3这么简单(见定额剪辑图)


因为:机械费分一类费用与二类费。一类费用是比较固定的费用,亦称为不变费用。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和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二类费用属于支出性质的费用,亦称可变费用,包括:人工费、动力燃料费、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年检费等。

所以,即便认栽被扣,也只能扣除其中的一类费用,二类费中的人工、燃料(电)不能扣除。如直接费中的机械费被扣除,那么,实际发生的操作机械的人工费,机械运行中的电费,也被一并扣除。

最主要的是,很多省市的取费标准是以‘人工费+机械费’作为各种费用的取费基础(如河北),如直接费中的机械费被扣除,也等于扣除了施工方的管理费、临时设施费、利润等各类费用。如非约定,如此扣除等于降低了取费标准,增大了下浮率,严重影响了合同的整体水平。因为,施工方的管理费、临时设施费、利润等各类费用支出,施工方并未因此减少。所以,但这类费用不能扣除(你要扣除的是机械费,而不是其他费用)。故,即便机械费认栽认扣,按预算原理:

1、只能扣除机械费中的一类费用;

2、只能在税前扣减,不能在直接费中扣除。


四、说在后面的感悟



供应商为了照顾生意,不收罐式搅拌机的费用,是增加市场竞争力的一种企业行为,相当于施工方的优惠下浮,岂能将供应商的优惠等同甲乙方的合同关系。施工方与砂浆供应商签署的供应合同价,还略低于发布的信息价,审核人是不是也要按供应合同价执行?如我修改供应合同,加上罐式搅拌机的费用,审核人是不是有权插手施工企业的经营活动,否定已有合同的合法性?

其实不是审核人不懂,而是揣着明白装糊涂,仗着话语权的优势,为了扣钱而扣钱,是故意的恶意,扣钱的本身早已超出了技术范畴。

既然超出了技术范畴,就需采用非技术手段。我建议徒弟及时向上汇报,充分利用集体的智慧及团队的力量,比如,由公司高层出面,联络同地块的同病相怜的其他施工单位一同协商,共研对策,聚集力量,合力发难,一致对外;二是联系甲方召集第三咨询方进行质疑协商(含同地块的其他施工单位),将事件上升至公司行为,而非预算员之间的个人行为,毕竟个人的力量很是有限

造价圈的一个忠实粉丝曾作过极好的总结:“结算工作也不是一个人、一个部门的事,而是一个系统工程,体现的是一个团队的执行力、凝聚力,反映的是一个团队的管理能力与水平。”


本文系黄燕翔原创,独家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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