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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延误工期:合同价款不予以调整

发包人延误工期:合同价款不予以调整 广联达服务号
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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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发包人延误工期:合同价款不予以调整

土方工程成本分析及23个审计要点

10月21日(周五)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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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背景

某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约为1.5万m²,工期为1年2个月,采用固定合同总价形式,合同约定除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外价格不予调整


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基坑开挖后,暂停3个月,在基坑施工暂停期间,有上万只沙燕在基坑上四壁筑巢,5月底恢复施工时,发现雏鸟尚不能飞翔外出觅食。为保护燕子育雏,建设单位最终接受专家意见,决定暂停施工至7月底,等到雏鸟学会飞翔能外出觅食再行建设。


面对这个问题背景提问:如果你是项目商务负责人,你认为能否调整合同价款?


问题剖析与解决


将上述问题先拆分成两个小问题


第一,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工期拖延的情况下能否对固定总价合同进行调整?


第二,保护燕子育雏的两个月带来的工期和价款影响责任应该由发包人承担还是承包人承担?


个人思考:



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都是基于一定时期价格水平下的相对固定。由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工期拖延3个月应予以顺延,期间物价上涨并且超过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的情况下应对固定总价合同进行调整,即使在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价格的因素中未列明工期因素,否则,就会将工程造价的时间属性从工程计价活动中剥离。


保护施工现场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在暂停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对基坑四周未采取覆盖等措施,造成上万只崖沙燕在基坑四壁上筑巢应属于承包人承担的责任,但是如果承包人在5月下旬强行施工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暂停施工至7月底是建设单位认可的事项,可给予承包人顺延2个月的工期补偿,工期顺延2个月期间的物价上涨可由双方合理分担。


对此,你的看法如何?若是在建设单位认可的条件下,你会怎么样措施,心里的期望补偿又是怎样的?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开放性的案例因为文章限制没法拿出来讨论,下面给大家推荐一本问题案例的解析汇总手册

↓↓↓↓

  //  

通过这本手册你可以了解到:


1、行业发展的前沿问题,包括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各类问题、成本管理的问题、营改增条件下不断调整费率的问题、总包模式的问题、装配式混凝土在人材机、管理实务层面上的问题;


2、行业热点,包括综合单价中风险的确定暂估价计价等十个方面的疑难热点,围绕设计文件中的做法和发包人的各类争议引出的10个常见“不一致”争议;


3、精选案例的汇总,透过现象看本质,了解到问题发生的背后,是由于牵扯到了哪些因素,剖析,从而举一反三




更多经典问题

01

投标报价应该注意的4个经典问题>>

02

工程变更估价适用原则>>

03

清单计价模式下措施项目计价的特点>>

04

措施项目争议时,需要怎么办>>

05

措施项目争议的成因>>

06

更多新时期工程项目经典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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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晓璇

审核:忆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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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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