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大学和其他非营利研究机构在维护公众利益方面饱受批评。因为作为享受免税待遇的回报,他们的成果;理应能使整个社会受益。
但是,当他们以限制研究的方式执行专利权时,是否真的符合公共利益?可能救命的发明的价格被定得如此之高,结果没几个人用得起,这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公众通过税收减免来承担非营利组织的发现成本,并没有收到多少回报。
最近出现的问题就是CRISPR,这是一种很有前途的基因编辑新技术。在获得专利后,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布罗德研究所向其姐妹公司Editas Medicine出售了专门开发基于CRISPR的疗法的独家权利。批评者担心这种垄断可能会限制重要的研究,并导致新兴疗法的价格过高。
这种情况以前就有过:例如,由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研究人员开发并获得专利的前列腺癌药物Xtandi,目前单疗程费用高达12.9万美元。
非营利研究机构通常认为,他们从专利中获得的任何收入都会用于对研究和教育的再投资。他们认为这种方法可以确保新技术在市场上广泛使用。但笔者认为非营利机构可以(而且应该)做得更好。在药价飙升和公众对科技政策机构越发不信任的现在,他们必须制定出更加敏感、系统化地考虑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战略。笔者提供了一种可能的方式。
授权的逻辑
非营利研究机构对公共利益的理解是基于美国的创新逻辑,最早可追溯至美国建国之时。早期的专利法鼓励所有公民参与。利用专利提供的独家知识产权的人越多,思想的积累越厚重,私营部门越强大,经济增长越明显,可用的新技术也就越来越多。
在这一逻辑的指引下,美国于1980年通过了“Bayh-Dole法案”,允许大学、小型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对来源于联邦资助的研究产生的发明和发现拥有专利权。
这一法律的出台是由于决策者担心企业会在联邦资助的发明进行商业化时犹豫不决。由于联邦政府支付了研究费用,目前尚不清楚由谁享有发明的成果。企业担心,由于研究成果属于公有领域,不受专利保护,如果决定进一步开发技术,就会面临竞争和利润受限等问题。
但是,如果非营利组织和小型企业可以对他们发明的发明进行专利化,他们就可以对这些发明进行独家授权,并且不会面对竞争的威胁。这样研究机构和企业都将受益,公众也可以获得新技术。这似乎是一个三赢的局面。
授权是获利的第一步
在Bayh-Dole法案出台之后,许多研究机构建立了技术转让办公室,以帮助自己的职工申请专利,将新技术卖出去。这些办公室可以确保获得专利权,然后再将获得专利的发明和发现向外授权。这种授权分两种形式。 “独家授权”是指企业将拥有开发或发明的唯一许可。 “非排他性授权”允许大学通过一项专利发明出售多个授权许可。
独家授权是很常见的,比如布罗德研究和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在CRISPR和Xtandi案中谈判达成的授权。但这种方式也存在争议的。也许最有名的是Zerit的独家授权,Zerit是耶鲁大学的研究人员生产的一种重要的抗艾滋病药物。 1998年,耶鲁将Zerit专利授权给Bristol Myers Squibb。该公司对药物进行了进一步的开发,最终该药价格过高,对于艾滋病危机严重的发展中国家的许多人来说,他们根本用不起这种药。
无国界医生组织与耶鲁大学的学生合作,成功迫使耶鲁大学管理部门允许一家南非公司生产仿制药,该药价格下降了96%。这一活动导致基础药物大学联盟(UAEM)的成立,目前该组织在全球18个国家拥有100个分部。
暂缓某些专利授权
公司通常期望大学出售独家授权以利用其专利。他们正在通过垄断有价值的技术而获得巨额利润。大学通常默认,因为他们也希望使产品可用,并产生最大的收入。
但有些大学对UAEM的行动主义作出了回应。例如,哈佛大学现在保留了在低收入国家用于人道主义目的的非独家专利授权。哈佛愿意接受可能出现的收入降低,以换取更低的药物价格和更广泛的药物普及。这些规定可以适用于抗寨卡病毒或HIV/艾滋病的基本药物的专利授权。
同时,在其他引发重大道德、环境和公共卫生问题的领域,非营利性研究机构正在尝试“道德授权”。为了防止滥用专利技术,这些授权是有限制条件的。
例如,布罗德研究所对CRISPR技术的独家授权有许多限制。被授权人不得使用基因编辑技术修改人类胚胎,改变生态系统或种植更强大的烟草类植物。不过,布罗德研究所的做法不够系统,也不够透明。例如,该组织如何决定做出这些限制的原因和过程都不清楚,在什么情况下决定对其他专利也实行这类限制也不清楚。
更好的解决方案
虽然上述方案很有前途,但类似的措施仍然很少,或是特别举措。笔者在这里提出一个更好、更有条理的解决方案。独立非营利研究机构、大学和大学医院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审查待审专利和执照。这些委员会成员不仅包括专利律师,还包括具备社会学、经济学和历史学专业背景的创新专家、伦理学家和公众人士。
这种方法存在一个很好的先例。在二十世纪后半叶,为揭露大学教师进行的不道德的生物医学研究,联邦政府开始要求所有获得联邦资金的机构加强研究伦理基础设施建设。现在。美国所有受联邦资助的人类科学项目的研究,无论是什么类型的机构,都必须得到机构审查委员会的批准。该委员会由科学家、律师、具有相关责任的研究专业知识的人士组成,此外委员会必须包括至少一名普通民众。
同样,笔者提出建立的知识产权治理委员会将有助于确保社会从这些免税机构的专利和授权行为中受益。他们也将加强公信力建设,巩固这些机构配得上减税待遇。
如果非营利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开发了一种治疗阿片类药物成瘾的药物。这种药物显然具有重大社会效益,因为它可以挽救在未来10年内预计死于该病的50万美国人中部分人的生命。知识产权治理委员会可以建议,该机构只会对该药物进行非独占授权,从而促进研究,鼓励竞争并降低药价。此外,委员会还可以倡导在授予专利时缩窄专利的范围,以此来鼓励相关的创新。
无论他大学和非营利性生物医学研究机构是否愿意接受这一理念,它们都需要在达成社会契约时持更加谨慎的态度。如果它们不这样做,就可能会面临更大的争议,更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甚至会关乎其是否真的有资格享受现在的特殊地位。
原文链接:https://theconversation.com/how-to-make-sure-we-all-benefit-when-nonprofits-patent-technologies-like-crispr-76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