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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签证审核结果竟然是“负数”,发生了什么?

现场签证审核结果竟然是“负数”,发生了什么? 广联达服务号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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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筑行业的从业单位及人员,尤其参与施工这个过程的,恐怕没有不熟悉“现场签证”这一概念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建筑行业的从业单位及人员,尤其参与施工这个过程的,恐怕没有不熟悉“现场签证”这一概念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对其的解释是“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的工作…”,可见“合同外、非承包人责任”,是签证事项成立并能够确权的两个前提。

然而,签证事项实际发生并经相关方有效签字确认,但在价款审核的时候所报送金额非但被全部审减,反而还要额外扣减费用,就是说一项签证事项的发生,承包方实际有效投入不仅没有因此增加结算价款甚至保持不变,反而还要降低,这种乍看反常的情况是如何发生的呢?

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一步步来分析。

此签证事件的起因是,某工程穿越红线范围的一条原状通行水泥道路需拆除,应建设单位要求,需在旁边另外修建一条便道便于工程施工及保证周边居民通行。其示意图如下:

很显然此项签证事件不在合同施工范围内,且为建设单位命令,满足“发包人要求、合同外”这些因素,并且如果说“保证施工正常进行”是承包人的责任,那么“满足周边居民通行”就不是承包人的义务了,显然也符合“非承包人责任”的条件。

众所周知有一句俗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现场签证的有效确权也有相应的时限要求,“GB50500-2013”对其的规定为:“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未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

只是,有过实际经历的人都清楚,实践过程中,承包人大多会按照约定及时报送所发生的签证,往往是发包人鲜有按照合同要求及时给予确权甚至回应的,更遑论能将发生的现场签证“审核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言归正传。

针对以上签证事项,承包人报送发包人的签证单中据实描述,并附经各方确认新建便道的施工方案及工程量确认的现场实测照片等。

同时上述签证事项承包人报送的工程价款包括以下部分,见下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计价依据

备注

1

新建便道

重新组价

/

2

便道两边安全围挡搭拆

重新组价

/

3

新建便道使用完毕后拆除外运

参考清单中已有

/

对于该签证事项,满足“合同外,非承包人责任”等原因,各方对签证事实进行了签字确认。但是,在竣工结算审核时,该项签证价款的审核结果却是负数,也就是说,承包人实际投入人材机等资源修建的一条临时道路,非但没有相应的确权价款增加,反而因此被扣减了费用。

这是为什么呢?

下表是对承包人上报签证价款的部分审核结果表示: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核结果

备注

1

新建便道

扣除材料费用

/

2

便道两边临时围挡搭拆

全部审减

/

3

新建便道使用完毕后拆除外运

全部审减

/

对于第2、3项全部审减的原因,审核人员的意见是,道路两边临时围挡的搭拆属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范畴,不应在此另外单独计列;至于第3项,则以签证单中并没有描述便道施工完毕后的处理方式为由,且以常理考虑,便道挖除后的建筑垃圾完全可以作为基础的填料使用,因而不予计取(此两项审减的原因本文中不做过多阐述,有兴趣的同行朋友可留言或者私信讨论)

可是即便如此,至少新建便道的费用还在,为什么最终审核结果会出现负数呢?

新建便道因为只是临时供周边居民通行的道路,因而发承包双方协商采取的施工方式是铺筑一定厚度的碎砼石渣,碾压后即投入使用。

而在红线合同范围内,恰好存在拆除现状以碎砼、石渣等形式存在的征拆残留物并外运的施工内容,同时现状道路的拆除外运也在合同施工范围内,因此审核人员认为,原本应该拆除并外运的一些建筑垃圾,完全可被用于修建临时便道,因此不但新建便道的材料费用不应计取,相应工程量建筑垃圾对应的外运施工内容也应该被扣减。

其整体审核思路如下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核结果

备注

1

新建便道

扣除材料费用

/

2

便道两边临时围挡搭拆

全部审减

/

3

新建便道使用完毕后拆除外运

全部审减

/

4

扣除原状道路外运

扣减

新增审核项

而弃运对应建筑垃圾的单价高于修筑便道所投入的费用,因此,此项签证最终审核的结果才会呈现为“负数”这一让人吃惊的结果。

其实,细思其中的因果,抛开2、3两项的审核依据不论,审核人员的思路就是,对应合同内的施工内容没有正常施工,结算时仍然报送,就应该予以审减,与其说是签证被审减为“负数”了,倒不如说是合同内工程量的正常审减。

而此项签证如此审核结果,显然出乎承包方意料之外。

如果对于承包方来说,弃运建筑垃圾相对于就地使用的单项利润更高的话,显然施工此项签证内容就是“亏”的,相当于“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那么有无规避的可能呢?

毋庸置疑,签证变更每每都是结算审核的重点所在,也是发承包双方最易引起争议的地方,对于承包方来说,一个恰好的签证变更,往往能获得比合同内施工内容更多的效益。

倘若在确定该项签证施工方案之前,承包方能够考虑周全、有效论证,使得该项临时便道施工所用的材料不是就地取材的碎砼石渣,而是其他内容,结果可能就是另外一个模样。

而签证变更的管理,对于承包方来说还远不止合理选择施工工艺这么一个方面,如何分门别类有重点地对待处理、实现有效确权,我们下一篇再试讨论之。

*本文系李昆鹏原创,独家来稿

转载务必申请授权,并注明作者与出处,违者必究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烦请留言

编辑:刘歌

审核: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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