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国务院发布实施《条例》,对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科技奖励制度。
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明确由科技部、原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修订《条例》。
2019年,《条例》修订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相关要求,为深化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将近年来科技奖励实践中探索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进一步健全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完善中国特色科技奖励制度。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目前科技奖励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监督惩戒力度,激发科技工作者创新活力,促进科技奖励健康发展。
一是明确科技部与国家科技奖励委员会的职责分工,科技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国家科技奖励委员会负责聘请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监督;国家科技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奖励决议由科技部负责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
二是进一步明确评审标准,强调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在技术发明奖中增加了实用性和应用前景等方面条件,在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增加了技术创新、应用效益等方面条件。
三是完善评审程序,明确评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委员会及评审组应根据相关办法进行评审,评审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是加强科研道德建设,明确评审专家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在科技活动中有违反伦理道德或者科研不端等行为的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
二是建立对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三是强化科技奖励的荣誉性,禁止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一是明确提名者、评审专家等奖励活动主体应当遵守的工作纪律,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
二是明确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向国家科技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三是加大惩处力度,对奖励活动各主体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一是加快修订《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条例》实施细则修订正在抓紧进行,并将同时做好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
二是全面贯彻执行《条例》规定。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体系,深化评审和监督机制改革,优化评审标准和程序,强化监督和惩戒力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奖机制,不断提升奖励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三是逐步建立奖励后评估制度。逐步建立获奖项目奖后跟踪评估常态机制,推动获奖成果深度转化和产业化;探索建立国家科技奖励绩效评价标准体系。
四是规范各类科技评奖。加强与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精简各类科技评奖,规范社会科技奖,减少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