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6日起,通过提供电子票据汇总单、明确电子票据可直接入账报销等方式,实现“多次通行、一张汇总、电子票据打包下载、无纸化入账报销、快捷批量抵扣税款”,最大程度便利ETC客户。
在开票时间方面,客户使用ETC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费的,可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第7个自然日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票据和电子汇总单;ETC预付费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不征税发票。
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流程如下。
(1)服务平台账户注册。客户登录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客户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
(2)绑定客户ETC卡。客户登录服务平台,填写ETC卡办理时的预留信息(开户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校验无误后,完成ETC卡绑定。
(3)票据和汇总单开具。客户登录服务平台,选取需要开具票据的充值或通行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和电子汇总单(充值交易无电子汇总单)。
特别提醒:
(1)通行费电子票据的开具对象为办理ETC的客户,未办理ETC的客户仍按原有方式在收费站现场交纳车辆通行费和获取票据。
(2)不管是在充值阶段还是消费阶段,发票只能在二者之中择其一开具。可以在充值时直接选择开具不征税发票,或者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取得征税发票,一笔消费只能开具一次发票。
(3)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充值ETC获取的带有不征税字样的电子发票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而产生通行费交易后取得的增值税电子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