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人、供应商:
现将《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商品管理规则(试行)》公示,请各供应商承诺执行。
附:
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商品管理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供应商商品信息,提高商品信息统一性和规范性,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子卖场所有供应商上传的商品,只针对商品录入和管理,其他规则详见《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章 商品品目、品牌录入
第三条 商品品目选择规则:
(一) 上传商品时品目应选择到最底层;
(二) 品目选择应与商品实际相符,不得上传电子卖场品目范围外商品。
第四条 商品品牌申请规则:
(一) 集中采购目录内供应商申请的品牌应为该供应商已入围的品牌;
(二) 品牌的中文名、英文名应确保信息填写正确,无拼写错误(无英文名可不填写)。品牌名称区分大小写,且与商标注册证保持一致;
(三) 品牌网址信息非必填,填写了品牌网址信息的,应确保网址无拼写错误且网址不得与供应商或品牌无关;
(四) 品牌标志非必填,上传的品牌标志图片要真实、标志图片清晰不变形,不得与品牌无关;
(五) 品牌名称不得包含空格等其他字符;品牌名称需为商标注册证中的商标名称,不得将公司名称、商品型号等作为品牌名称;
(六) 英文品牌名必须与证明材料保持一致,不得自行编撰音译的中文品牌;
(七) 商标注册证为艺术字、图文结合形式的,品牌名称严格采用该品牌官方描述名称,包括品牌名称中英文、英文字符大小写、空格、其他字符等。
第三章 商品信息录入
第五条 商品名称录入规则:
(一) 商品命名规则应包含“商品品牌+型号+品目+关键属性”,其中商品品牌如果有中文名称须写明;
(二) 商品名称不能超过75个字;
(三) 商品名称中不得带有任何与商品真实信息无关的文字或符号。
第六条 商品图片录入规则:
(一) 上传商品须包含至少一张图片,主图(第一张图片)、子图(其他图片)必须为实物图且图片清晰,子图不可与主图重复;
(二) 商品的图片中须包含商品的所有主要部件,如台式计算机的主机和显示器两部分均须在图片中展现,非主要部件如鼠标、键盘等可不在图片中展现;
(三) 图片内容禁止出现促销、夸大描述、赠品、联系方式或影响政府采购形象的内容;
(四) 图片禁止出现涉黄、涉政、涉暴等违法信息;
(五) 主图和子图须上传不低于500 x 500 (px)正方形图片; 大小在 2M以内;
(六) 集采目录内商品图片不得出现经销商名称及水印。
第七条 商品属性录入规则
商品所在品目有相关属性且为必填属性的,属性值必须填写详细、正确、规范、完整。
第八条 商品介绍录入规则
(一) 商品介绍至少填写50字描述或1张图片描述;
(二) 商品介绍里不得包含针对供应商自身宣传介绍;
(三) 产品说明的图片应大小合适、清晰辨别,且最好为商品细节图;
(四) 商品介绍里不得上传违法、违规图片信息。
第九条 商品政策属性录入规则
(一) 强制节能品目商品需上传在有效期内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二) 如商品满足环保要求,应上传有效期内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三) 如商品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应上传盖章版《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附件。
第十条 厂商(中标供应商)商品发布要求
厂商(中标供应商)除满足以上商品发布要求外,对发布的商品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厂商上传的商品必须为该供应商入围的品牌商品;
(二) 厂商录入的商品的主图、描述、名称等不可包含联系方式或商品以外的特殊描述。
第四章 商品上架要求
第十一条 商品上架要求
(一) 提供的商品为同期市场主流商品,不得上架各类专供、特供商品;
(二) 提供的商品须满足国家的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合法销售、原厂原装、全新正品,符合国家三包政策,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
(三) 对不适宜提供给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超豪华”、“奢侈”等产品不予上架;
(四) 上架商品不可为上架品目的部分部件,如台式计算机品目不可上传单独主机或单独显示器。
(五) 同供应商不可重复上传多个相同商品。
(六) 供应商发布集中采购目录内商品时,未经特殊申请不可上架进口商品。
第十二条 商品价格要求
(一) 商品销售价格应符合供应商入围承诺的价格及签署的协议、符合相关业务管理要求并符合电子卖场价格监测相关规则。
(二) 供应商需保证商品销售价格真实、准确,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三)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四) 厂商不得对经销商在商品报价过程中限定价格区间以操作市场价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电子卖场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北京市财政局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及维护平台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需要,适时修订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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