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在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框架下,也压实了董监高的责任。
一是董事对于未足额出资承担赔偿责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1条将董事对出资核查、催缴义务的范围从“增资时”扩大到“公司成立后”,同时将承担该项义务的主体范围由董事调整为董事会。
二是董监高对于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3条将监事纳入对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强调了监事在公司中的勤勉注意义务,进一步压实了董监高在抽逃出资中的责任,明确了董监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下均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为损害赔偿责任人,第三人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受到损害的,可以直接将董事、高管列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这也间接提高了对董事及高管的勤勉及忠实义务的要求。
四是董监高对于违法分配利润的赔偿责任。向股东分红一般需要通过股东会进行审议,流程应具有合规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增加了第211条违规分配利润责任条款,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对违规分配利润承担赔偿责任。
五是董监高对于违法减资的赔偿责任。减少注册资本对公司、股东及债权人都将造成较大影响。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增加了第226条违规减少注册资本责任条款,规定了违规减少注册资本给公司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是增设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值得一提的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强化董事责任的基础上,引入了董事责任保险规定以降低董事任职风险,即公司可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同时明确投保或续保后,董事会应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为降低董事的履职风险提供了制度渠道。
相关法条
第51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履行催缴出资的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53条[董监高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191条[董事、高管执行职务给他人致损的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93条[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第211条[董监高对违法分配利润的赔偿责任]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26条[董监高对违法减资的赔偿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供稿 | 合规审计部
作者 | 师婷
审核 | 陈东
编辑 | 邹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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