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征求《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电子保函范本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泉建筑〔2020〕15号
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中试行电子投标保函的通知》(泉发改〔2020〕79号)精神,参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闽建筑〔2018〕30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29号),我局制定了《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和《投标保证保险(凭证)》范本,现征求你们的意见,请于5月13日将修改意见加盖公章后,扫描图片发送至我局建筑业科邮箱(jzyk8976@126.com)。联系电话:22178976。
附件: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电子保函范本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电子保函范本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中试行电子投标保函的通知》(泉发改〔2020〕79号)精神,参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闽建筑〔2018〕30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29号),我局制定了《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和《投标保证保险(凭证)》范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投标人使用电子投标保函时,务必通过投标人开户银行帐户转出保函服务费,不得以现金形式交纳或个人帐户转出。否则,将做为查处出卖或出借资质和挂靠投标的依据之一。
二、保证人接受个人帐户转出或现金形式交纳服务费的,视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一律列入信用黑名单管理。
三、不同投标人缴交保函服务费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都相同的,或者是手机的IMEI码和MEID码都相同的,将被作为查处围标、串标、挂靠投标或转让、出借资质证书、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为使招标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在同一工程项目招标活动中,保证人最多不能同时为10家以上投标人提供投标保函。同一保证人同一时点的有效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0倍。若发生上述情形的,一经查实,即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五、投标人和保证人不得另行约定有损招标人权益的事项。
附件:1. 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
2. 投标保证保险(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