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26日,中基协发布《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要点如下:
一、1月8日后首次提交私募管理人登记的机构需按新规要求执行
自2021年1月8日起,首次提交私募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应当按照新规中关于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的要求执行,即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在经营范围中标明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二、1月8日前已提交私募管理人登记的机构,需出具承诺函,一年内整改,未按期整改将暂停产品备案
新规发布前已提交,且2021年1月8日前未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如不符合新规中关于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的要求,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在2022年1月7日前完成整改。
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管理人,协会将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
三、2019年9月1日前已反馈意见但未提交的机构,按新规执行
2019年9月1日前,协会已反馈意见且未再次提交的申请机构,再次提交申请时,视同新申请机构,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新规要求。
四、1月8日后私募管理的实际控制人变更、工商变更应符合新规要求
已登记私募管理人于2021年1月8日后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新规要求。
已登记私募管理人自主申请工商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工商变更之日在2021年1月8日之后的,应当符合新规要求。
五、如存在未备案基金,管理人需在2021年7月7日前整改,整改期暂停新产品备案
新规要求,私募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对于未备案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新规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21年7月7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备案。
Tips:私募管理人设立、产品补备案,欢迎咨询积募(热线电话:400-1090-220)!
附
通知原文
来源:积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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