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IPO在昨天发表的《深度解读:创业板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文章中,重点对比了注册制下,科创板和创业板“信息披露”的不同之处。
除此之外,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其他办法规则中,也对信息披露作出了具体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具体解析如下表所示: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重点规定如下表所示: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重点规定如下表所示:
作为创业板注册制政策的补充,我们可以看到,相关部门对此制度将实施更加全面、具体的规定。
创业板注册制配套文件对信息披露作出的具体规定着重强调了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充分考虑其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并要求上市企业本身、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对信披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
信披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是深交所审核重点,此外深交所还重点关注披露内容的一致、合理和内在逻辑性。
来源:大象IPO
免责声明:所载内容来源为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转载的稿件版权归原作者和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政府引导 市场运作 统筹决策 规范管理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大西安产业基金
西安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29—87306487
传真:029—87306485
邮编:710075
邮箱:XianFund@126.com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8号数字大厦二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