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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保迷局(二)| 越权担保:债权人的“善意”是公司买单的关键?

公司担保迷局(二)| 越权担保:债权人的“善意”是公司买单的关键? 高新金投集团
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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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决定公司是否要买单的关键,竟落在了债权人身上。

在上篇文章中,我们了解到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内部决议。那么,如果公司就是违反规定,在没有决议或决议无效的情况下签订了担保合同,后果究竟是什么?


民商法学界与实务界经过十余年争论,达成了一个“脆弱的共识”——越权代表规则。这套规则已成为当前法院裁判的主要依据。


越权代表规则的核心:债权人是否“善意”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和《九民纪要》的精神,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提供担保,构成“越权代表”。此时,担保合同是否对公司生效,完全取决于债权人(相对人)的主观状态:


  • 债权人“善意”:担保合同有效,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 债权人“非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如何判断“善意”?合理审查义务


法律上的“善意”,并非心地善良,而是指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


如何证明自己是“善意”的?答案是:债权人必须证明自己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已对公司提供的相关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


这种审查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债权人无需核实决议上签章的真伪,但需要审查:


1.决议是否由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关(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

2.参与表决的人员、人数、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

3.对于关联担保,是否履行了股东会决议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程序?

如果债权人未尽到此项合理的形式审查义务,就会被推定为“非善意”(恶意),从而无法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规则背后的逻辑缺陷


尽管越权代表规则为解决司法难题提供了统一标准,但其本身也存在理论上的“硬伤”:


公司对外担保合同,难道只能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吗?


显然不是。公司完全可以授权一位非法定代表人的职员,持公司决议和授权委托书去签订担保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该职员的行为是代理而非代表,合同依然对公司有效。


这一常见的商业实践,恰恰动摇了将担保合同效力完全系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这一逻辑基础之上。


   未完待续

下篇预告:上市公司、一人公司、分支机构的担保有何特殊规则?债务加入为何比担保更危险?敬请关注《公司担保迷局(三):特殊主体担保》。


供稿:投资发展部

编辑:党群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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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金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高新金投集团”)是高新区(滨江)2015年12月批准成立的区直属国有企业,注册资本15.66亿元,专注“政府基金运营、政府融资担保、股权投资管理、双创载体运营、科技产业服务”,助力“三个滨江”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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