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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份限售制度解析(一)| 为何要限制股份转让?

《公司法》股份限售制度解析(一)| 为何要限制股份转让? 高新金投集团
202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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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 General Education

金融知识普及




深入制度内核,理解规则背后的利益平衡

在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运作中,股份的流动性是公司融资与股东退出的重要机制。然而,并非所有股份都可以自由转让。《公司法》第160条明确规定了特定主体在特定期限内的股份限售制度。理解这套制度,不仅关乎合规底线,更是洞察立法者平衡各方智慧的绝佳窗口。


立法意旨:限售并非限制,而是护航



股份限售的核心逻辑,源于对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的深刻洞察。


1.防止“上市即套现”,维护市场秩序

公司上市往往伴随估值跃升,所谓的“原始股”在上市后可能获得数倍乃至数十倍的溢价。若允许发起人、核心股东在公司上市后立即“清仓式”减持,无异于向市场宣告:“我知道公司不值这个价,我先跑了。”这会严重打击投资者信心,引发股价剧烈波动,甚至酿成系统性风险。因此,《公司法》第160条规定,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旨在将内部人的利益与公司上市后的短期表现深度绑定,传递共担风险的信号。


2.约束“内部人控制”,保护公众投资者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作为公司的“掌舵人”与“看门人”,不仅掌握公司核心信息,其行为更直接关乎公司命运。若允许他们在任职期间随意抛售股票,极易诱发短期行为、业绩造假甚至内幕交易,最终损害的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限售规则如同“金手铐”,迫使管理层聚焦长期价值创造。



制度演进:从“一刀切”到“分层分类”



我国《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限制经历了从“严格禁止”到“合理限制”的演变过程。


1993年《公司法》:采用严格管制思路。发起人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则完全禁止转让。


2005年修订:转向理性规制。发起人限售期缩短至一年;对董监高,则取消了“一刀切”的禁止,改为每年转让不超过其所持股份的25%,并增设了离职后半年的禁售期。这一转变承认了股权激励的合理性,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


2023年最新修订:实现分层分类的精准监管。取消了对非上市股份公司发起人的限售,大大提升了非公众公司的股权流动性。同时,授权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俗称“双控人”)的减持行为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实现了法律与监管政策的联动。


三维视角:解构限售制度的基本框架



1.主体-三类关键角色

a. 发起人与上市前股东:关注公司上市节点。

b.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成为监管重点,受法律与证监会减持新规的双重约束。

c. 董监高:受最持续、最细致的限售规则管理。


2.时间-三大关键周期

a. 上市锁定期:一般1年。

b. 任职期:每年25%的缓慢释放

c. 离职隔离期:半年


3.依据-三层规则体系

a. 法律底线:《公司法》《证券法》提供基础框架。

b. 监管细规:证监会规定(如减持新规)进行动态调整。

c.公司自治:公司章程可在法律基础上增设更严格的限制。


   结语

股份限售制度绝非简单的“禁止”,而是一套旨在平衡内部人利益、公司长期发展与公众投资者保护的精密系统。理解了其背后的“法理”与“情理”,我们才能更好地把握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在下篇中,我们将深入拆解上市公司“双控人”与董监高的限售规则,看监管如何“精准拆弹”恶意减持风险。



供稿:投资发展部

编辑:党群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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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金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高新金投集团”)是高新区(滨江)2015年12月批准成立的区直属国有企业,注册资本15.66亿元,专注“政府基金运营、政府融资担保、股权投资管理、双创载体运营、科技产业服务”,助力“三个滨江”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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