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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当“AI办公”遇上合规

知识产权:当“AI办公”遇上合规 中建钢构
202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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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为4月20日至26日,主题为“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旨在探讨AI技术与创新保护的协同发展。        

随着AI技术深度融入办公场景,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亦不容忽视,在素材加工、内容生成等环节中,因缺乏合规意识引发的法律争议频发。规避侵权隐患、构建合规路径,是AI办公的必要之举。



企业AI素材库

内容需经过合法授权


AI技术对作品的“二次加工”仍受著作权法规制,缺乏合法授权时需承担侵权责任。若AI软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如影视片段、图片等)进行切割、剪辑并存储为素材库,供用户检索、使用,在其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加工文件,即使未直接传播完整作品,仍可能因“提供作品片段”直接侵犯著作权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三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体现人类独创性智力投入

AI内容受著作权保护


对AI提出的需求越具有差异性,就越能体现使用者的个性化表达。若拥有独特使用技巧和主观构思,提示词的选择也较为特殊,对于作品的呈现方式有属于自己的表达,且对AI成品保留详尽的生成过程及智力劳动记录,可认定为对于作品生成结果具有独特审美选择与判断,能够体现人类独创性智力投入,受著作权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依靠简单提示词直接生成内容

AI内容不享有著作权

AI生成内容构成作品需体现使用者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如通过调整提示词、参数或后期处理等展现个性化表达。若仅能提供简单提示词但未保存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且无法复现与成品完全一致的生成过程,对表达要素未进行实质性优化且主要依赖AI自动生成,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要件,不能体现出使用者个性化智力投入,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AI办公提示


素材输入:把好版权源头

使用AI工具时,输入素材必须确保合法授权,严禁上传影视片段、IP 形象、文字作品等无版权内容。要强化版权意识,避免输入侵权素材导致法律风险。



内容输出:严守创作合规

AI生成内容若涉及改编、引用他人作品,需提前获得授权或符合“合理使用”规则。对外传播前,公司员工必须严格审核生成内容,排查是否包含受保护的IP元素、商标或独创性表达。



素材管理:筑牢版权防护

素材库管理者需定期清查自有文件库,确保所有素材来源可追溯、授权清晰。引入新素材时,要求输入者与输入内容来源可查明、可追溯,禁止使用无授权或权属不明的内容。



信息安全:使用本地部署

公司员工应优先使用企业本地化部署的AI模型,减少敏感数据上传至第三方云端。选择外部AI服务时,务必评估其数据加密、访问控制等安全措施,审慎上传公司业务数据。



AI办公是把“双刃剑”,合理使用能有力提升工作效率,可使用不当便会引发侵权风险。合规运用AI、强化法律意识,才能实现创新与安全共进。


END



   内容来源:合约法务部

   编辑:陈明亮、杨龙燚

   初审:张孙力

   复审:刘先兵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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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钢构
中建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建科工旗下钢结构业务一体化运营专业平台,是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全国创建世界一流专业领军示范企业,隶属于世界500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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