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第22届中国五金博览会期间
广告宣传等各项活动秩序的通告
中博组通〔2017〕1号
为安全有序举办第22届中国五金博览会各项活动,积极营造平安和谐的展会秩序和氛围,现就规范本届博览会期间广告宣传等各项活动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组委会及其秘书处、工作组以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通过任何方式以中国五金博览会及其相关机构的名义招商招展、或发布任何与中国五金博览会相关的信息。
二、未经允许,严禁视频广告播放车辆、车体广告车辆、大型货车、大型客车等各类社会车辆进入永康国际会展中心区域及周边道路(五湖路、五洲路、金都路),否则将严格依法予以强制拖离和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由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
三、确因载货需要经批准进入永康国际会展中心区域的各类社会车辆,须按要求在指定区域依位停放,服从场馆管理人员指挥并在规定时限内驶离。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强制拖移,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由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
四、严禁在永康国际会展中心区域及周边道路(五湖路、五洲路、金都路、花园大道)两侧设置、粘贴、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摊点和临时展位。
五、严禁在永康国际会展中心及周边地带的空中区域发布动力伞、遥控飞行器等任何形式的飞行物广告。
六、严禁在永康国际会展中心区域内开展举牌游行、喊口号、卡通人物巡游、奇装异服巡游、动物巡游等形式的宣传活动。
七、严禁在永康国际会展中心区域内(包括展位内)开展高分贝、高噪音的广告宣传活动(如走秀、乐队表演、抽奖等),不听劝阻的将对展位采取断电及取消参展资格等措施。
八、严禁在永康国际会展中心区域内开展任何不具备安全、隔音条件的展品演示活动。如开展展品演示的,须在特制的安全、隔音的演示柜中进行。对永康国际会展中心区域内噪音超过60分贝且设置单位不听劝阻的噪音源设备设施,将采取断电等措施。
九、参展企业邀请影视明星等公众人员参加宣传活动的,须自行承担相关安保责任,并提前将活动时间、进出场路线和活动内容报组委会批准。
十、严禁携带打火机等火源器具进入永康国际会展中心展馆(厅)内,严禁在永康国际会展中心展馆(厅)内吸烟。
十一、为维护展馆秩序,保证博览会的专业性,严禁转卖(转租)展位或在展位内展出(或贩卖)博览会展览范围以外的任何产品(商品),否则组委会有权撤除其展位,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组委会许可参展人自行承担。
请社会各界的企业和个人认真遵照执行上述规定,否则视情取消其参展参观今后举办的中国五金博览会、中国(永康)国际门业博览会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第22届中国五金博览会组委会
2017年9月11日
第22届中国五金博览会参展须知
一、日程安排
报到与布展日期:2017年9月24日至9月25日(8:00-17:00)。报到时,请先到服务总台领取交易证、展位费发票及相关资料。
开 幕 式:2017年9月26日8:45-9:15,1号口进出。
展会日期:2017年9月26日至28日,东区入口(5号)、西区入口(6号)进入。
备注:参展商进馆时间:7:30-17:00,观众进馆时间:9:00-17:00。
撤展日期:2017年9月28日17:00开始。
二、永康国际会展中心展馆进出口设置
展馆进口:5、6号;
展馆出口:7、8、11、14、17、18号,其他为应急疏散口,展会期间关闭;
三、展会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 |
地 点 |
服务内容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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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总台 |
服务总台 (会展中心办公楼一楼) |
提供咨询、广播、打字、复印、电脑刻字等服务; |
0579-87282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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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服务台 (A、B、C、Q馆) |
南通道 (东区入口内) |
展馆日常管理,秩序维护,咨询服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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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区服务台 (D、E馆) |
南通道 (西区入口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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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馆服务台 |
西通道 (E馆西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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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馆、G馆服务台 |
F馆北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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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馆、L馆服务台 |
H馆北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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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馆服务台 |
Z馆北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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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总指挥部 |
服务总台西侧 |
指挥、协调安保等 |
0579-87282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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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护部 |
医疗、急救 |
0579-87282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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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投诉 |
专利投诉 |
服务总台 (会展中心办公楼一楼) |
受理专利纠纷 |
0579-87282826 0579-87282836 |
商标投诉 |
受理商标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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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投诉 |
受理版权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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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区 |
餐饮服务 |
A北厅、B北厅、C北厅、D北厅、F北厅、G北厅、H北厅、L北厅 |
餐饮、副食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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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展馆分布
本届博览会共设十二个展馆,具体如下:
楼 层 |
展 馆 |
展 出 产 品 |
一楼 |
A馆 |
电动工具类、工具五金类 |
B馆 |
电动工具类、工具五金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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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馆 |
电动工具类、工具五金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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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馆 |
电动工具类、工具五金类、其他五金类、机电产品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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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馆 |
机电产品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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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室外 |
K馆 |
机械设备类 |
Q馆 |
电动工具类、工具五金类、其他五金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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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楼 |
F馆 |
电动工具类、工具五金类、其他五金类 |
G馆 |
电动工具类、工具五金类、其他五金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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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馆 |
电动工具类、工具五金类、其他五金类 日用五金类、五金电器类、健身休闲类、车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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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馆 |
日用五金类、五金电器类、健身休闲类、车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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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馆 |
永康名品精品展示厅 |
五、展馆管理
1、标准展位:D、E、F、G、H、L、K、Q展馆,标准展位3米*3米,限高2.45米。每个展位统一配置一桌两椅、一个用电插座(限电500W)。特装展位(光地)由参展企业自行装潢,无任何配置。
2、参展企业名称须与申报企业名称相一致,并且与展位楣板名称相符。未经组委会招商交易组同意不得擅自调换、转让展位,不得更换展位楣板上的企业名称。如发现名实不符的参展企业,组委会招商交易组有权停止其展出或查封其展位。
3、参展企业及其人员必须遵守布展、展示、撤展期间的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规定。
4、参展企业不准展出假冒伪劣产品、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有上述行为的,将根据《第22届中国五金博览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暂停其展出,并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5、参展企业及其人员必须凭交易证进入展馆,并服从工作人员统一管理。
6、参展企业及其人员要保持展馆、展位、展具的有序和整洁,爱护展馆内的一切公共设施,不得挪用其他展位的桌、椅等物品。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7、参展企业须认真遵照组委会制定的《关于规范第22届中国五金博览会期间广告宣传等各项活动秩序的通告》。
8、参展企业及其个人在展示期间的宣传活动必须限于展位内。不能在其展位以外的任何位置堆放或展出展品。否则,组委会招商交易组工作人员有权予以暂扣。
9、参展企业在展馆内或展位上不得有现场零售行为,如经劝阻无效,将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直至暂扣其物品。
10、组委会招商交易组拥有展馆及建筑周围的广告发布权,参展企业要求使用上述空间作广告的,须向总服务台申报办理。
11、参展企业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提前向组委会招商交易组递交申请,经组委会招商交易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1)参展企业在展位内有大型宣传活动的(如明星、乐队等);
(2)参展企业在展位内现场产品演示的;
(3)参展企业在展位外有流动性群体宣传的;
(4)参展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提前布、撤展的。
六、安全事项
1、参展企业应遵守组委会安保部门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配合安保人员共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禁止将打火机、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的危险品带入展馆;禁止在展馆内吸烟;禁止在馆内使用明火;遵守安全用电;不私拉乱接电源线。展位用电限额使用,如需超额用电的,请到各展馆服务台申请办理。
3、会展期间,参展企业自行看护好展品,应特别注意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如手提电脑、手机、照相机、钱包等),谨防失窃。
七、其它事项
参展企业如有其它情况,请到各展馆服务台咨询。
浙江永康中国科技五金城会展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
第22届中国五金博览会知识产权
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第22届中国五金博览会(下称博览会)的正常交易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增强参展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博览会组委会下设知识产权投诉中心(下称投诉中心),设在永康国际会展中心办公楼1楼服务总台,投诉电话:0579—87282826,87282836,受理博览会期间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投诉。
第三条 投诉中心职责包括: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将有关材料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博览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等。
第四条 投诉中心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博览会组委会招商交易组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
第五条 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调查予以配合。
第六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投诉中心投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涉及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还需提交专利评价报告)、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涉及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投诉人签章确认),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涉及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著作权权利证明、著作权人身份证明;
(二)涉嫌侵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三)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
(四)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填写由投诉中心统一制作的投诉书。
第七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诉中心应当及时通知投诉人或者请求人补充有关材料。未予补充的,不予接受。
第八条 投诉人提供的投诉材料必须保证真实有效,否则,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投诉中心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诉材料后,应按照第三条的规定及时处理,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
第十条 展会结束后,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通告投诉中心。投诉中心应当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十一条 投诉中心对涉嫌侵权产品作出处理后,参展企业仍继续展出涉嫌侵权产品的,投诉中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封存其涉嫌侵权产品,直至本届博览会结束。
第十二条 为维护博览会的交易秩序,在投诉中心作出处理且被投诉人接受此处理后,投诉人不得在博览会展览现场对被投诉人采取其他行动。
第十三条 经调查,被投诉或者被请求的展出项目已经由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判定侵权成立的判决或者决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参展方构成侵权的,博览会组委会可以依法对有关参展方予以公告,并将记录在案;参展方连续两次以上侵权行为成立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将禁止其参加今后永康市境内的任何展会。
第十五条 博览会结束时案件尚未处理完毕的,案件的有关事实和证据应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指专利、商标和版权行政管理部门。
制作|胡永宾
审核|项红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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