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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小课堂】企业所得税之追补确认扣除年限问题案例讲解

【金税小课堂】企业所得税之追补确认扣除年限问题案例讲解 财天下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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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全流程一站式专业财税解读

本课程将针对企业所得税追补确认扣除年限问题进行讲解。
本课程发布于:2020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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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未确认扣除事项本年度是否可以申请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多长时间?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如何处理?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某企业在 2018 年度确认年金制度,并在该年度一次性补缴 2012 - 2017 各年度企业年金,由于以前年度没有年金制度,因此该企业以前年度未作会计处理,补缴以前年度的年金产生相关费用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符合追补确认年限内的可以税前扣除;可以作为以前年度应扣未扣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六条的规定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

2018 年开始计算的最早符合追补确认年限为 2013 年,因此 2012 年度的企业年金不符合追补确认年限,不予追补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替代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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