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1号令,1988年10 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15年4 月24日最新修正);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