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第14届中国(永康)国际门业博览会
期间对部分区域和道路采取交通分流措施的通告
为确保第14届中国(永康)国际门业博览会顺利举行,决定在下列期间对有关区域、路段实行交通分流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5月26日7:00—5月28日19:00期间,禁止除门业博览会组委会指定车辆外的其他车辆进入永康国际会展中心,禁止车辆在永康国际会展中心周边道路乱停乱放。
二、5月26日7:00—12:00第14届中国(永康)国际门业博览会开幕式期间,对进入开幕式主会场(永康国际会展中心)方向的大型货运车辆(包括原持通行证车辆)进行分流绕行,具体分流点为:新330国道黄园路口、老330国道长安路口、长安路花城路路口、大永线九州路路口、东永一线九州路路口、金都路名园大道路口、老330国道胡则路路口、老330国道地塔田路口、新330国道南都路路口、五金大道溪心路路口。
三、第14届中国(永康)国际门业博览会期间举行相关活动,将根据需要,临时对相关路段、停车场所采取必要的交通分流管理等措施。
请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及行人在上述时间段内自觉服从交通分流管理,服从公安民警和综合执法等保卫人员的指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永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5月21日
第14届中国(永康)国际门业博览会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01
第一条
为保证第14届中国(永康)国际门业博览会(下称门博会)的正常交易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增强参展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02
门博会主办方下设知识产权投诉中心(下称投诉中心),中心设在永康国际会展中心办公楼1楼服务总台,投诉电话:0579-89057878,受理门博会期间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投诉。
03
第三条
投诉中心职责包括: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将有关材料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门博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等。
第四条
04
投诉中心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门博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
05
第五条
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调查予以配合。
第六条
06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投诉中心投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涉及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还需提交专利评价报告)、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涉及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投诉人签章确认),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涉及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著作权权利证明、著作权人身份证明;
(二)涉嫌侵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三)涉嫌侵权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四)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填写由投诉中心统一制作的投诉书。
07
第七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诉中心应当及时通知投诉人或者请求人补充有关材料。未予补充的,不予接受。
第八条
08
投诉人提供的投诉材料必须保证真实有效,投诉人提交虚假投诉材料或其他因投诉不实给被投诉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09
第九条
投诉中心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诉材料后,应及时受理并通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认为不侵权的,应当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作出不侵权举证。被投诉人未作出有效举证的,投诉中心可按照第三条规定暂停涉嫌侵权展出项目展出,并按规定移交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10
展会结束后,投诉中心按照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处理结果反馈,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统计分析。
11
第十一条
投诉中心对涉嫌侵权展出项目作出处理后,参展企业仍继续展出该项目的,投诉中心可会同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封存其涉嫌侵权项目,直至本届门博会结束。
第十二条
12
为维护门博会的交易秩序,在投诉中心作出处理且被投诉人接受此处理后,投诉人不得在门博会展览现场对被投诉人采取其他行动。
13
第十三条
经调查,被投诉或者被请求的展出项目已经由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判定侵权成立的判决或者决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14
参展方构成侵权的,门博会主办方可以依法对有关参展方予以公告,并将记录在案;参展方连续两次以上侵权行为成立的,将禁止其以后继续参加该展会。
15
第十五条
门博会结束时案件尚未处理完毕的,案件的有关事实和证据应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16
本办法中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指专利、商标和版权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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