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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2018年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深入解读

干货 | 2018年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深入解读 中联财天下
201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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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度分析个税修正草案,快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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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我国个人所得税演变与简介

个人所得税由英国首创,1799年的英法战争使英国国库空虚,首相皮特将当时的付任划分为三个阶层,对不同阶层按照不同税率征税。


  • 民国时期,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

  • 1950年,发布《税政实施要则》,“薪给报酬所得税”

  • 1980年,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 198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 198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法历经多次修改、修正。目前,个人所得税在我国是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


        2011年9月1日起修改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




PART  2

2018年个人所得税修正条款


      根据2018年6月29日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和财政部关于该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我们对本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正做如下介绍:


修改思路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依法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

      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


主要修改内容

完善有关纳税人的规定:

对第一条:纳税人,进行修改,明确个人所得税税收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概念,居民就全球所得纳税,非居民就境内所得纳税


合并应税项目,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

对第二条:应纳税所得,进行修改,将第二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与第三项-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五)经营所得”。

视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


合并应税项目,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

增加一款: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居民个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五项至第十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1-4项劳动性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使用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

5-10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优化调整税率结构:

对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进行修改:

1、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工资、薪金所得:3%-45%;稿酬所得:20%*(1-30%)=14%;特许权使用费:20%;劳动报酬:20%,一次畸高的加成征收;经营所得:5%-35%


优化调整税率结构:

综合所得税率以现行税率为基础,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大幅扩大了10%税率的基础,现行税率10%的部分降为3%,20%和部分25%的降为10%,25%盆降为20%,30%、35%、45%三档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修改免税项目:

对第四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进行修改:

1、第六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中增加退役金

2、第七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中“退休工资、离休工资”修改为“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

依照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修改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专项附加扣除:

对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进行修改: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其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变

4、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变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变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变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照所取得收入的百分之七十计算。-不变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不变


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该标准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统一适用,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

无论是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现行税法都有减除费用的规定,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之后才是所得。征求意见稿考虑了稿酬所得原先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减征三成的实际情况,按70%计入综合所得。




增加反避税条款,进行纳税调整:

增加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其他修改:

1、增加了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2、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取得境外所得,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3、预缴税款: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年度终了后需要补税或者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4、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5、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6、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1至6.30内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次年3.31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7、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8、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银行账户信息。

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9、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据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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