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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丨 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南

政策解读 丨 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南 北大孵化器
201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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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已于2016年上半年正式发布。北大孵化器特邀北京市科委高新处主管工程师王林鹏为北大创业孵化营在营企业进行了相关方面的答疑解惑。
为了促进科技型企业快速发展,加快培育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进行了修订完善,已于2016年上半年正式发布。近日,北大孵化器联合首都科技志愿者联合会举办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宣讲会,北京市科委高新处主管工程师王林鹏为北大创业孵化营在营企业进行了相关方面的答疑解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本次宣讲会主要内容。
政策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 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 195号)

政策背景
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小企业研发费占比调整为5%;企业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取消“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及“ 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

简化认定工作流程
公示时间调整为10个工作日;简化企业更名备案流程;跨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企,在有效期内资格继续有效。

加强认定和后续监管
建立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认定企业的日常管理。

扩充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新增检验检测、智慧城市、现代体育等服务业支撑技术,扩充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新兴产业技术,增加增材制造、石墨烯材料等先进技术,剔除了一批落后技术。

税收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工作体系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成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
认定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工作流程

认定条件
《 认定办法》 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企业应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主要产品(服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 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下称《实施条例》 )的规定计算。

企业科技人员占比
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设计费用。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办法。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费用,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工作指引》 要求进行核算。

销售收入。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

知识产权(≤30分)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

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6分)

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6分)

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4分)

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4分)

企业成长性(≤20分)
通过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净资产增长率=1/2 (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1

净资产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

销售收入增长率=1/2 (第二年销售收入÷第一年销售收入+第三年销售收入÷第二年销售收入)-1

企业净资产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为负的,按0分计算。第一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后两年计算;第二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0分计算。

其他重要事项

信息来源 | 北京市科委高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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