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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第十九届中国专利奖北京地区项目

申报|第十九届中国专利奖北京地区项目 北京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2017-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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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关注↑↑↑↑↑关于开展第十九届中国专利奖北京地区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各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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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十九届中国专利奖北京地区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专利权人: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第十九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17〕45号),第十九届中国专利奖评选工作已经开始,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北京地区项目申报受理和推荐工作。为做好北京地区中国专利奖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及形式

1.中国专利奖项目(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参评条件及要求,请仔细阅读附件1。 

2.项目电子版资料1份(用光盘存储),每个推荐项目包含:①中国专利奖申报书,②附件-如图片、照片、获奖证书、项目应用证明等材料扫描件,所有附件应嵌入一个word文档报送,大小不超过50M。 

3.申报专利近3个月内办理的专利登记薄副本纸质原件。  

4.其他有必要报送的专利产品实物或模型。 

二、申报主体及范围

申报主体应为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由科技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市科委认定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科技部、教育部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市科委、市教委和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北京市大学科技园”;科技部备案的众创空间和市科委备案的“北京市众创空间”。

隶属于同一法人主体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不重复支持,隶属于同一所高校的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不重复支持。

二、推荐方式 

我局将组织专家按照《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届评选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最终择优确定推荐项目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项目材料受理日期:2017年4月5日至2017年4月26日,逾期不予受理。 

报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3号量子银座三层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法律中心。 

特此通知。 


联系人: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宣传教育处陈悦 

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黄琳 

电话:82356358-271 84080012 

邮箱:beijingipo@vip.163.com 邮 编:100191 


附件:

1.《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第十九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 

2.《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 

3.中国专利奖申报书(发明、实用新型) 

4.中国专利奖申报书(外观设计)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4月5日 


附件1

关于评选第十九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

(国知发管函字〔2017〕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工作导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决定开展第十九届中国专利奖评选工作,鼓励和表彰为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为开展好本届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中国专利奖设中国专利金奖及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

中国专利金奖及中国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中国专利金奖项目不超过20项。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项目不超过5项。

二、参评条件及要求

凡是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中国专利奖评选:

1.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2.专利权有效,无权属纠纷;

3.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参评;

4.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

5.一项专利作为一个项目参评;

6.相同专利权人参评项目不超过2项。

三、参评方式

中国专利奖采用项目推荐方式,由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向我局推荐。

院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园区推荐的项目以及示范企业自荐的项目,须报申报单位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参评条件及材料真实性审核后,由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统一向我局推荐。

四、名额分配

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获得第十八届中国专利奖最佳组织奖的单位可在分配名额的基础上增加1-2个推荐项目;设省政府专利奖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可在分配名额基础上增加1-2个推荐项目。

同专业领域的2名院士可共同推荐1项发明专利,每位院士仅限推荐1次。

五、报送材料及要求

(一)材料形式及报送

1.推荐函1份(纸件,附件2),应包含排序的推荐项目清单、各项目的推荐理由、材料确认表。

2.项目资料1份(用光盘存储,光盘上用标签标注“中国专利奖”及推荐单位名称),每个推荐项目包含:①中国专利奖申报书,②附件-如图片、照片、获奖证书、项目应用证明等材料扫描件,所有附件应嵌入一个word文档报送,大小不超过50M。

3.材料统一以快递方式报送(建议采用EMS),不接受现场申报。

(二)时间要求

材料受理截止日期:2017年5月19日。

凡材料不符合要求或逾期(以快递寄出日为准)推荐的项目均不予受理。

请各单位按照《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及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及项目推荐工作, 并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报名表(附件3)于2017年4月12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我局。

我局将根据推荐项目的获奖情况,评出中国专利奖最佳组织奖5-8名、中国专利奖优秀组织奖15-20名。

《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中国专利奖申报书》等请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中国专利奖”专栏了解、下载(网址:http://www.sipo.gov.cn/ztzl/ndcs/zgzlj/)。

特此通知。

附件:

1.推荐项目分配表

2.推荐函

3.推荐单位联系人报名表

4.中国专利奖申报书(发明、实用新型)

5.中国专利奖申报书(外观设计)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7年3月30日


附件2

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评奖宗旨 

引导和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对创新型国家建设,以及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发挥重要作用;鼓励和表彰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对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 

第二条 评奖周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开展中国专利奖评选工作,每年举办一届。 

第三条 奖项设置 

中国专利奖设中国专利金奖及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 

中国专利金奖及中国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中国专利金奖评出20项。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中国外观设计金奖评出5项。 

第四条 评审组织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中国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会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开展中国专利奖的评审、批准和授奖等有关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 评价指标及权重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一)专利质量(25%)。评价:1.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文本质量。 

(二)技术先进性(25%)。评价:1.原创性及重要性; 2.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3.专利技术的通用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1.社会效益; 2.行业影响力;3.政策适应性。 

二、外观设计专利 

(一)专利质量(25%)。评价:1.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 2.文本质量。 

(二)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评价:1.设计要点独特性;2.艺术性及象征性;3.功能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1.社会效益; 2.发展前景。 

第六条 推荐及评审程序 

一、中国专利奖参评项目采用推荐方式,由各地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等根据当年评选通知要求择优推荐。 

二、评审办公室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开展有关初评工作。 

三、评审办公室根据初评情况,提出预获奖项目名单,报评审委员会。 

四、评审委员会对预获奖项目名单进行审定,确定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 

五、评审办公室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公示评选结果。 

第七条 异议处理 

一、中国专利奖评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办公室提出。 

二、评审办公室接收异议材料,成立异议处理小组,对异议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形成异议分析材料及处理意见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后,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项目申报人、推荐单位。 

三、参与异议处理的有关人员对异议者的身份及有关异议信息予以保密。 

第八条 授奖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根据评选结果公示情况,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予以授奖,联合向获得金奖项目的发明人(设计人)颁发奖牌和证书,向专利权人颁发奖牌;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获得优秀奖项目的发明人(设计人)颁发证书,向专利权人颁发奖牌。 

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会议,共同表彰有关获奖的发明人(设计人)及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布获奖结果;对于获奖的项目,专利权人可以在其产品上标注奖项名称及获奖时间。 

第九条 撤奖 

对于获奖项目,若发现报送材料不实,且有证据证明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办公室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经评审委员会批准,撤销授奖并追回奖牌和证书。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专利奖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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