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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转发《科技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通知|关于转发《科技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201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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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转发《科技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区科委,各国家级科技企业



关于转发《科技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科委,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根据《科技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审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更好的落实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经研究,开展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免税审核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需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核实本孵化器财务、场地、在孵企业等信息,完整填写“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至所在区科委,并附相应证明材料。

二、参加免税审核的经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需满足国家级科技孵化器条件,按照《通知》要求,完整填写“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下:

1.申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成立时间须三年以上);

2.孵化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地提供产权证书复印件,属委托经营或租赁的提供委托协议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申报单位孵化场地平面图复印件。(孵化场地使用面积须达2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专业性强的众创空间须达10000平方米以上)

3.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孵化场地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其中专业性强的众创空间须达50家以上)

免税申请表及证明材料需胶装成册,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至所在区科委。

三、各区科委负责对本地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并将以下材料报送市科委:

1.汇总本地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确认表”(附件2),加盖区科技主管部门公章。

2.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国家级孵化器提交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申请表”(附件1)。

3.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众创空间提交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申请表(附件1)”及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于2017年5月11日前,报送市科委,同时提交Word电子版。

四、各区科委须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交的“国家级孵化器免税确认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申请表”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做好存档,以备科技部对提供的免税名单进行抽查复核。

报送材料地址:北京创业孵育协会(朝阳区安翔北里11号北京创业大厦A座一层)

电子版提交邮箱:bbia2000@126.com

联 系 人:高晓钟

联系电话:010-64843991 


特此通知。


附件:

1.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申请表

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确认表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4.《科技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审核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7年4月28日


附件1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申请表


附件2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确认表


附件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以下简称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四)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五)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六)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改征增值税后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等服务。

六、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核实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并报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纳税人出具证明材料,列明用于孵化的房产和土地的地址、范围、面积等具体信息,并发送给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纳税人持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孵化器名单信息,办理税收减免。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11日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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