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北京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2018-01-02
1
导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该条款执行的截止期限为2017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的截止期限由2017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因此相应延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相关规定的执行期限。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更多精彩!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国融工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北京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指导下,由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聚集全市优质的服务资源,矢志于为北京市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综合性的服务。
内容 5686
粉丝 0
北京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指导下,由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聚集全市优质的服务资源,矢志于为北京市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综合性的服务。
总阅读1
粉丝0
内容5.7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