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丰台区关于鼓励乡镇楼宇建设“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提升对“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创业服务能力,规范丰台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服务平台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平台是指经丰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的信息、投融资、技术和质量、创业、培训、管理、法律、市场开拓等公共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服务平台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管理和运营。
第四条 区经信委负责组织服务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服务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服务平台认定条件
第六条 根据服务内容,服务平台分为综合类、专业类两类。综合类服务平台是指具有3种及以上服务功能、满足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多种公共需求的综合性平台。专业类服务平台是指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主要满足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某一种公共需求的专业性平台。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服务机构可以申请认定为服务平台:
(一)申报主体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且注册、纳税在本区,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经营服务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平台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相应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服务功能完善,公共服务特色突出,主要面向本区范围内的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三)服务平台从业人数不少于6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年度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60家或不低于入驻企业数的80%,且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第三章 服务平台的申报和认定
第八条 服务平台的申报遵循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服务平台认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丰台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表 (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服务平台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见附件2);
(四)服务平台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从业经验情况(见附件3);
(五)服务平台服务中小企业名单 (见附件4);
(六)服务平台未来三年发展方案(空间拓展、服务功能、企业数量、重点产业比例、企业税收贡献、平台投资及效益);
(七)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见附件5)。
第十条 区经信委收到上述材料后,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在区经信委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若无异议,由区经信委认定为“丰台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服务平台的申报每年3月份进行,评审于每年8月份完成。
第四章 服务平台的管理
第十二条 服务平台应主动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公益性服务,及时发布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服务平台要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及时向政府部门反馈信息。
第十三条 区经信委对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时间、复核提交材料与申报时间、申报认定材料一致。区经信委对服务平台进行复核评审,对经复核合格的服务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撤消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30日后起执行。
附件:
1、丰台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
申请表
2、丰台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
设施、软件、仪器设备清单
3、丰台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主要
从业人员情况表
4、丰台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
中小企业名单
5、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