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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2018年度丰台区中小企业创新 创业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和“专精特新”企业

申报|2018年度丰台区中小企业创新 创业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和“专精特新”企业 北京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201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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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开展2018年度丰台区中小企业创新 创业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和“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区各有关单



关于开展2018年度丰台区中小企业创新 创业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和“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各中小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区域发展环境,着力推动乡镇楼宇转型升级,加快形成创新驱动发展格局,依据《丰台区关于鼓励乡镇楼宇建设“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丰经信发〔2016〕6号),现就2018年度申报认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申报单位应按照示范基地、服务平台、“专精特新”企业管理办法(见附件1、2、3)的相关要求进行申报;

2.2015年度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证书已到期,需进行复核,复核材料与申报认定材料一致;

3.申报单位需报送纸质材料一份(需加盖公章并装订成册)至我委,并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ftfwtxjs@126.com;

3.申报截止日期为2018年4月10日 (星期二)17:00前


附件1:丰台区“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doc

附件2:丰台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doc

附件3:丰台区“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doc

附件4:基地、平台、“专精特新”企业申报所需材料清单.docx


丰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3月7日


受理科室:丰台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83656329

联系地址:丰台区文体路2号院,2号楼414室



附件1

丰台区“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创业 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丰台区关于鼓励乡镇楼宇建设“专精

特新”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规范“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和管理,促进示范基地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基地是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经营管理,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创新创业空间和公共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丰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负责组织示范基地的创建、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示范基地创建及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 示范基地的创建

第五条 申报创建示范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纳税在本区;

(二)创建示范基地须参照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编制三年创建方案(提纲见附件1);

(三)创建方案需经所在街乡镇统筹审核推荐。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示范基地三年创建方案(见附件1);

(三)示范基地创建、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四)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见附件3)。

第七条 示范基地的创建遵循自愿申报、街乡镇推荐、区经信委组织评审的原则。

第八条 区经信委收到上述材料后,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章 示范基地的认定

第十条 申报示范基地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纳税在本区,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管理服务规范。

(二)示范基地具有相关的建设手续(或政府会议纪要、消防验收证明)和乡镇政府出具的建筑物权属证明,符合本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产业定位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示范基地拥有完整的运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占30%(含)以上。

(四)示范基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五)示范基地内基础设施和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空间较为完善,且公共创业服务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六)示范基地具有基本服务、创业辅导、信息咨询、政务代理、投融资服务、人员培训、技术支持、市场营销、管理咨询、专业服务等至少3项服务内容。

(七)示范基地内入驻(注册并实际纳税)的“专精特新”企业数量比例不低于30%或者科技类、金融类、互联网+类、文创类企业数量比例不低于60%或者专业类企业数量比例不低于50%。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示范基地认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示范基地创建、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相关的建设手续(或政府会议纪要、消防验收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乡镇政府出具的建筑物权属证明; 

(五)示范基地运营机构管理人员情况表(见附件4)及学历证明文件;

(六)示范基地入驻企业名录(见附件5)及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示范基地未来三年运营方案(空间拓展、服务功能、企业数量及收入、“专精特新”企业比例、重点产业比例、企业税收贡献、基地投资及效益);

(八)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见附件3)。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遵循公开征集、自愿申报、街乡镇推荐的原则。

第十三条 区经信委收到上述材料后,统一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在区经信委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若无异议,区经信委授予“丰台区‘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于每年3月份进行,8月份完成评审工作。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创建期间需每年向区经信委报送创建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创建示范基地需三年内(含三年)达到认定标准,未达到认定标准的,由所在街乡镇组织重新修订创建方案并报区经信委审定。

第十七条 区经信委每三年对经认定的示范基地进行一次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复核材料与申报认定材料一致。

区经信委对示范基地进行复核评审,对经复核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撤消“丰台区‘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或其运营管理机构遇有更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报区经信委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30日后起执行。


附件:1.示范基地创建方案提纲

2.示范基地创建、认定申请表

3.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4.示范基地运营机构管理人员情况表

5.示范基地入驻企业名录


附件2

丰台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丰台区关于鼓励乡镇楼宇建设“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提升对“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创业服务能力,规范丰台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服务平台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平台是指经丰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的信息、投融资、技术和质量、创业、培训、管理、法律、市场开拓等公共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服务平台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管理和运营。

第四条 区经信委负责组织服务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服务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服务平台认定条件

第六条 根据服务内容,服务平台分为综合类、专业类两类。综合类服务平台是指具有3种及以上服务功能、满足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多种公共需求的综合性平台。专业类服务平台是指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主要满足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某一种公共需求的专业性平台。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服务机构可以申请认定为服务平台:

(一)申报主体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且注册、纳税在本区,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经营服务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平台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相应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服务功能完善,公共服务特色突出,主要面向本区范围内的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三)服务平台从业人数不少于6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年度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60家或不低于入驻企业数的80%,且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第三章 服务平台的申报和认定

第八条 服务平台的申报遵循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服务平台认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丰台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表 (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服务平台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见附件2);

(四)服务平台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从业经验情况(见附件3);

(五)服务平台服务中小企业名单 (见附件4);

(六)服务平台未来三年发展方案(空间拓展、服务功能、企业数量、重点产业比例、企业税收贡献、平台投资及效益);

(七)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见附件5)。

第十条 区经信委收到上述材料后,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在区经信委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若无异议,由区经信委认定为“丰台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服务平台的申报每年3月份进行,评审于每年8月份完成。

第四章 服务平台的管理

第十二条 服务平台应主动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公益性服务,及时发布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服务平台要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及时向政府部门反馈信息。

第十三条 区经信委对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时间、复核提交材料与申报时间、申报认定材料一致。区经信委对服务平台进行复核评审,对经复核合格的服务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撤消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30日后起执行。


附件:1、丰台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

申请表

2、丰台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

设施、软件、仪器设备清单

3、丰台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主要

从业人员情况表  

4、丰台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

中小企业名单

5、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附件3

丰台区“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促进丰台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和转型升级,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营造良好的区域发展环境,不断提高丰台区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和推动楼宇经济的结构调整,特制定丰台区“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 定义

丰台区“专精特新”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和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特征:

(一)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二)精细化。企业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和精细化服务,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

(三)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

(四)新颖化。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二、申报条件

凡符合通用条件和至少三项专项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申报丰台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一)通用条件

1. 依法在丰台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和纳税两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

2. 符合北京市丰台区产业发展定位。

3. 企业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

(二)专项条件

1. 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领域内达到全国前十名或北京市前五名。

2. 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 拥有与主业相关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自主知识产权1项以上。

4. 拥有国家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国家或北京市名牌产品、老字号品牌1项以上。

5. 拥有市级(含)以上新产品、新技术1件以上。

6. 企业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北京市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   

7. 企业主持制定地方以上标准1件以上。

8. 有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1个以上。

9. 参与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或国家重点工程1项以上。

10. 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11. 企业上市或新三板挂牌。

12. 获得市级以上(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

13. 获得市级以上(含)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

14. 获得市级以上(含)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认定。

15. 获得国内行业权威评比奖项1项以上。

16. 获得市级以上(含)认定的其他称号1项以上。

三、申报材料

(一)《丰台区“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报表;

(四)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或由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体现“单位职工人数”的相关材料;

(五)相关权威佐证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相关准入证明。

(七)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见附件2)。

四、认定程序

(一)“专精特新”企业申报认定工作于每年3月份和9月份进行。

(二)丰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认定条件组织评审。

(三)根据评审意见,提出认定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其为丰台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颁发证书。

五、优惠政策

(一)优先纳入“丰台区驻区企业信息和项目联络专员”机制,在信息沟通、政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市场开拓等方面享受专项服务;

(二)优先给予丰台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

(三)优先推荐参与丰台区“助保贷”等融资业务。

(四)优先协调提供企业发展空间,对引入“专精特新”企业的楼宇给予奖励。

(五)优先推荐企业争取国家和北京市其他相关政策支持。

(六)优先推荐加入丰台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促进会。

(七)多渠道媒体推介,编制年度“专精特新”企业宣传册。

六、后期管理

(一)动态管理

“专精特新”企业自公告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二)资格取消

已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如出现提供虚假信息、有违法经营行为、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取消其资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为大型企业后,取消其资格。

本办法自发布30日后起执行,由丰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丰台区“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申请表

      2.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附件4

基地、平台、“专精特新”企业申报所需材料清单


一、申报示范基地认定需提供材料清单

申报单位应提交示范基地认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示范基地创建、认定申请表(见基地管理办法附件2);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相关的建设手续(或政府会议纪要、消防验收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房产证书(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建筑物权属证明); 

(五)示范基地运营机构管理人员情况表(见基地管理办法附件4)、职工社保及学历证明文件;

(六)示范基地入驻企业名录(见基地管理办法附件5)、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及楼宇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入驻企业营业收入证明材料;

(八)示范基地未来三年运营方案(空间拓展、服务功能、企业数量及收入、“专精特新”企业比例、重点产业比例、企业税收贡献、基地投资及效益);

(九)示范基地建筑面积、公共服务面积证明材料;

(十)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见基地管理办法附件3)。

二、申报服务平台认定需提供材料清单

申报单位应提交服务平台认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丰台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表 (见平台管理办法附件1);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服务平台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见平台管理办法附件2);

(四)服务平台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从业经验情况(见平台管理办法附件3)及相应证明材料;

(五)上一年度服务中小企业名单(见平台管理办法附件4)及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复印件请按照名单顺序提交);

(六)服务平台未来三年发展方案(空间拓展、服务功能、企业数量、重点产业比例、企业税收贡献、平台投资及效益);

(七)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见平台管理办法附件5)。

三、申报“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复核需提供材料清单

(一)《丰台区“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申请表》(见“专精特新”企业管理办法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报表;

(四)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或由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体现“单位职工人数”的相关材料;

(五)相关权威佐证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相关准入证明。

(七)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见“专精特新”企业管理办法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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