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促进丰台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和转型升级,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营造良好的区域发展环境,不断提高丰台区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和推动楼宇经济的结构调整,特制定丰台区“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 定义
丰台区“专精特新”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和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特征:
(一)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二)精细化。企业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和精细化服务,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
(三)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
(四)新颖化。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二、申报条件
凡符合通用条件和至少三项专项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申报丰台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一)通用条件
1. 依法在丰台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和纳税两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
2. 符合北京市丰台区产业发展定位。
3. 企业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
(二)专项条件
1. 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领域内达到全国前十名或北京市前五名。
2. 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 拥有与主业相关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自主知识产权1项以上。
4. 拥有国家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国家或北京市名牌产品、老字号品牌1项以上。
5. 拥有市级(含)以上新产品、新技术1件以上。
6. 企业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北京市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
7. 企业主持制定地方以上标准1件以上。
8. 有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1个以上。
9. 参与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或国家重点工程1项以上。
10. 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11. 企业上市或新三板挂牌。
12. 获得市级以上(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
13. 获得市级以上(含)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
14. 获得市级以上(含)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认定。
15. 获得国内行业权威评比奖项1项以上。
16. 获得市级以上(含)认定的其他称号1项以上。
三、申报材料
(一)《丰台区“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报表;
(四)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或由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体现“单位职工人数”的相关材料;
(五)相关权威佐证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相关准入证明。
(七)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见附件2)。
四、认定程序
(一)“专精特新”企业申报认定工作于每年3月份和9月份进行。
(二)丰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认定条件组织评审。
(三)根据评审意见,提出认定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其为丰台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颁发证书。
五、优惠政策
(一)优先纳入“丰台区驻区企业信息和项目联络专员”机制,在信息沟通、政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市场开拓等方面享受专项服务;
(二)优先给予丰台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
(三)优先推荐参与丰台区“助保贷”等融资业务。
(四)优先协调提供企业发展空间,对引入“专精特新”企业的楼宇给予奖励。
(五)优先推荐企业争取国家和北京市其他相关政策支持。
(六)优先推荐加入丰台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促进会。
(七)多渠道媒体推介,编制年度“专精特新”企业宣传册。
六、后期管理
(一)动态管理
“专精特新”企业自公告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二)资格取消
已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如出现提供虚假信息、有违法经营行为、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取消其资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为大型企业后,取消其资格。
本办法自发布30日后起执行,由丰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丰台区“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申请表
2.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