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成长政策汇编
——电子信息领域国家级重点政策指引
【参考星级】★★★★★
【申报时间】7月
【享受主体】
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优惠内容】
根据《创新成果转化落地项目成熟度评价规范》(TB/BETC 0002-2017)对创新成果转化的不同阶段进行成熟度分级评价,结合项目先进性、企业成果转化能力及投资内容进行评审,择优给予拨款补助,最高支持额度为500万元。
【享受条件】
(1)申报项目应为在建项目,开始时间应在2016年1月之后,原则上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对于市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涉及建筑工程的重大项目或进入临床试验的医药项目可适当延长。
(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3)项目应瞄准国际科技前沿,以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目标和战略需求为导向,形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自主创新成果,并有明确的成果转化路线图和产业应用实施路径,能够产生创新引领示范效应。
(4)项目在北京落地转化条件齐备,具有完整、详细的实施方案,立项、土地、环保各项手续完成核准或备案,建筑施工等各项许可证件齐备。
【政策依据】
(1)《<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
(2)《北京市鼓励发展的高精尖产品目录(2016版)》
(3)《北京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2016年版)
【所属部委】经信委
【参考星级】★★★★★
【申报时间】4月
【享受主体】
在京注册的法人企业单位。
【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可享受政府采购和推广应用等政策支持。
【享受条件】
符合京科发〔2014〕6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的产品、服务均可申请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
【政策依据】
《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管理办法》(京科发〔2014〕622号)
【所属部委】科委
【参考星级】★★★★★
【申报时间】5月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1)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减按15%的税率征收;
(2)有利于人才引进,享受积分落户政策;
(3)满足企业项目申报、政策补贴、专项资金申请,上市和招投标等需求;
(4)作为企业荣誉,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5)高新企业外籍高管可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中国绿卡)。
【享受条件】
(1)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3)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4)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5)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6)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7)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8)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9)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
(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 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
【所属部委】科委
【参考星级】★★★★★
【申报时间】4月
【享受主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优惠内容】
(1)一类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为300万元至500万元;
(2)二类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为100万元至300万元;
(3)三类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享受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具有国内先进及以上技术水平,知识产权明晰;
(3)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年均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政策依据】
《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京科发〔2012〕329号)
【所属部委】科委
【参考星级】★★★★★
【申报时间】4月
【享受主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条件】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3)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4)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政策依据】
(1)《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2)《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所属部委】科委
【参考星级】★★★★★
【申报时间】8月
【享受主体】
北京地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优惠内容】
(1)支持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开展机制创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重大专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等各项先行先试政策优先在符合条件的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推广落实。
(2)市科委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等方式支持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加强能力建设,并鼓励、支持其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3)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在职科技人员符合“科技北京百名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条件的,市科委将择优资助
【享受条件】
(1)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必须为在京注册的法人单位。以联盟等形式共同申请的,必须确立一个主要依托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共建单位各方的权责。
(2)重点实验室应长期从事本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前沿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或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研究,具有较强的综合研究实力,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研究方向相对集中,且符合申报领域的方向,处于本领域领先地位,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等),具有雄厚的行业基础技术数据积累,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行业辐射能力。
(3)具有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拥有一支年龄、数量与知识结构合理、水平高的科技创新队伍,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且需在本单位工作至少3个月以上,其中具有副高级(含)技术职称(技术资格)以上的专业人员不低于三分之一;拥有强有力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团队。
(4)具备先进、完备的科研条件和设施。科研用房要求物理空间集中,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且所有权原则上为依托单位所有,并能统一管理,对外开放使用。
(5)具备完善的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较高的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和目标明确,内部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6)依托单位科研投入能力较强,能为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研发费用投入总额采用超额累计计算,研发费用投入占销售收入的超额累退比例分3级,超额累退比例如下:
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为8%;
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到2亿元(含)的部分,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为5%;
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部分,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为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能够为企业的实验室提供充足的建设、运行和实验费用。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政策依据】
(1)《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
(2)《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京政发〔2008〕20号)
(3)《“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年)——促进自主创新行动》
(4)《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
(5)《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基字〔2006〕559号)
【所属部委】科委
【参考星级】★★★★★
【申报时间】3月
【享受主体】
北京地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优惠内容】
每三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择优给予资金支持,奖励100万元。
【享受条件】
(1)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必须为在京注册的法人单位,对本领域技术创新及行业进步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以联盟等形式共同申请的,必须确立一个主要依托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共建单位各方的权责。
(2)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符合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要求,符合申报领域的方向,长期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工程技术开发工作,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3)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能够完成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且需在本单位工作至少3个月以上,其中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资格)的专业人员占60%以上;拥有强有力的组织机构、管理团队和良好的运行机制。
(4)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科研开发用房要求物理空间集中,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有比较完备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专用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且所有权原则上为依托单位所有,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的能力。
(5)依托单位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研发费用投入总额采用超额累计计算,研发费用投入占销售收入的超额累退比例分3级,超额累退比例如下:
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为8%;
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到2亿元(含)的部分,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为5%;
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部分,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为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能够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供充足的建设、运行和实验费用。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6)重视发挥市场作用,能够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和市场需求,吸纳早期研发成果进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孵化,并具备吸引外部投资用于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影响力。
【政策依据】
(1)《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
(2)《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3)《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4)《关于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 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
【所属部委】科委
【参考星级】★★★★★
【申报时间】3月
【享受主体】
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或登记1年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经认定后的市级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各区县视情况给予资金补助
【享受条件】
(1)原则上应已被认定为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单位,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相关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300万元,运营业绩特别突出的除外。
(2)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良好,设置负责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部门,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相关业务的企业专职从事知识产权运营或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30人。
(3)一般单位有效专利拥有量或经授权运营的有效专利数量不低于200件,其中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低于50件;生物医药领域企业累计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30件。
(4)已制定系统的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制度,具备完整的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方案,并开展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实践。
(5)已成功开展知识产权收储、流转等运营相关活动,知识产权交易额达1000万元以上,或知识产权交易项数(包括企、事业单位含知识产权运营行为的项目数)达5项以上,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收入达100万元以上。
【政策依据】
《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京知局〔2017〕222号)
【所属部委】知识产权局
【参考星级】★★★★
【申报时间】12月
【享受主体】
在本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给予资金补助
【享受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本市且成立时间两年(含)以上。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4)没有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污染、纳税等方面违法违规记录。
(5)申报的项目符合中小资金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政策依据】
(1)《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3)《<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
(4)《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5)《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
(6)《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
【所属部委】经信委
【参考星级】★★★★★
【申报时间】全年
【享受主体】
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法人企业
【优惠内容】
支持内容包括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新兴产业发展、国际创新资源、社会组织及科技服务平台五方面。
【享受条件】
1、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一般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2、2008年4月1日前注册并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3、2008年4月1日后注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并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4)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
【政策依据】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2)《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服务管理办法》
【所属部委】中关村管委会
【参考星级】★★★★★
【申报时间】3月
【享受主体】
在朝阳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优惠内容】
视当年申报情况,给予资金支持
【享受条件】
(1)有项目实施的基础和条件,有良好的信誉度;
(2)有高效的运行管理体系,产业化能力强,坚持不断地技术创新,有效促进社会科技进步;
(3)单位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4)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开发队伍开拓创新的技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团队;
(5)单位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研究成果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政策依据】
《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所属部委】科委
【参考星级】★★★★
【申报时间】10月
【享受主体】
在通州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的单位
【优惠内容】
(1)对上一年度技术合同登记总额前十名的单位,分等级给予奖励;年技术交易金额经核定累计达到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按一定比例给予项目资助;经指定受理机构认定登记且年交易金额经核定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按一定比例给予项目资助。
【享受条件】
(1)项目技术含量高、自主创新性强,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清晰;近两年自主开发或合作研发的项目;
(2)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年,原则上不超过2年;申报单位须对项目经费进行匹配,自筹经费与申请财政科技经费比例原则上应达到1:1以上。
【政策依据】
《通州区支持科技创新暂行办法》(通政发[2015]3号)
【所属部委】科委
【参考星级】★★★★
【申报时间】10月
【享受主体】
拥有较好的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对本领域技术创新及行业进步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优惠内容】
给予荣誉牌匾
【享受条件】
(1)拥有较好的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对本领域技术创新及行业进步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2)连续纳税两年以上,信用状况良好,一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不良行为;
(3)企业内部已建立起研发中心、技术研发部等技术机构,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有固定的场地,科研用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具备进行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检测所需要的较完备的仪器、装备等,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总额60万元以上);
(4)企业研发机构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0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达到40%以上;
(5)有较高的研发费用投入: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年投入研发中心的研发费用应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6%以上;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到2亿元的,年投入研发中心的研发费用应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5%以上;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年投入研发中心的研发费用应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4%以上;
(6)企业年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5%以上;
(7)企业研发机构管理制度、人才激励机制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政策依据】
《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细则》
【所属部委】科委
【参考星级】★★★★
【申报时间】12月
【享受主体】
依法成立一年以上,在丰台区域内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优惠内容】
无偿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享受条件】
(1)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2)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3)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4)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 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政策依据】
《丰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2016修订)》
【所属部委】经信委
【参考星级】★★★★
【申报时间】4月
【享受主体】
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在本区从事创新创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优惠内容】
(1)对新落户本区,有固定研发场所、配套的实验仪器设备,且有明确促进本区产业发展课题任务,取得一定成效的国家级、市级科研院所,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企事业单位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开展技术攻关,且项目已初步形成产品(服务)等技术成果的,择优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
(3)鼓励本区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申领、使用首都科技创新券,并按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的业务合同金额,给予企业自筹部分50%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4)对年度内获批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
(5)对年度内获批国家级、市级大学科技园的,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
(6)对年度内创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创制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联盟团体标准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
(7)对年度内获批国家级、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
(8)对年度内获批国家专利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支持;获批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万元的资金支持。
(9)对年度内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支持。
(10)对年度内获批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资金支持。
(11)对年度内获批北京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
(12)对年度内获批北京设计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
(13)对年度内获批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的,每项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资金支持。
(14)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区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区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本区内的分支机构自主研发或购买科技成果在本区转化投产的,按其项目技术水平、产业化前景,择优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享受条件】
本项目所含子项目过多,具体条件详见《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支持办法实施细则》
【政策依据】
《区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支持办法》
【所属部委】科委
【参考星级】★★★★
【申报时间】全年申报
【享受主体】
通过海淀区协创券平台认证,并对符合协创券支持条件的企业提供研发创新服务的机构。
【优惠内容】
整合驻区高校、科研机构和创新型企业资源,支持建设创新资源共享平台、科研设备租赁中心、共享型产业中试基地等创新服务机构,促进区域创新资源融合共享。对企业通过创新服务机构购买研发服务的,通过协同创新券的方式,按不超过实际成交额3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50万元。
【享受条件】
(1)企业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
(2)企业属于中小微企业,中小企业的认定基于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制定的标准;
(3)企业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4)企业为协同创新平台注册会员;
(5)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
【政策依据】
(1)《关于加快推进中关村科学城建设的若干措施》(京海发〔2018〕1号)
(2)《海淀区优化创新生态环境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4〕7号)
【所属部委】园区管委会
【参考星级】★★★★
【申报时间】4月
【享受主体】
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1)对从驻区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的纯信用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贷款、非上市和非“三板”挂牌股权质押贷款,且上年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并符合其他必要条件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海帆计划企业中的小微企业和中型企业贴息标准分别为贷款基准利率100%和50%,其他类型小微企业和中型企业贴息标准分别为贷款基准利率50%和25%。
(2)单一企业仅可就一个贷款项目申请补贴,补贴上限为50万元。符合贴息政策的外币贷款以取得借款日的外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补贴标准与人民币贷款一致,补贴额不超过其实际发生成本,补贴上限50万元。
(3)本条所指的信用贷款是借款合同上除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外,无其他担保、抵押、质押等保证方式的贷款。
【享受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单位近三年内在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无不良行为记录,经营状况良好,原则上无连续亏损现象(处于建设期内的新建企业除外),无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
(3)申报单位污染物达标排放,各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总量控制要求。
(4)申报单位不属于(不含有)《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17年版)》的调整退出范围,不应生产北京市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5)申报项目应为在建项目,项目开始时间应在2016年1月之后,原则上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6)项目应具有完整、详细的实施方案,具有明显的节能减排效益,需测算出明确的减排量、节能量等绩效指标。项目完成核准或备案,涉及土地、环保和建筑施工的项目各项手续齐备。
(7)项目合同、票据等资料合规、完整、规范。
【政策依据】
(1)《海淀区优化创新生态环境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4〕7号)
(2)《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4〕10号)
(3)《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所属部委】 园区管委会
【参考星级】★★★★
【申报时间】全年
【享受主体】
在本区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成功贷款,并还款完毕的企业,按照其融资成本的50%进行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补贴范围包括:
(1)企业仅以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获得贷款的,补贴的融资成本包括贷款利息以及评估费、担保费等融资服务费用;
(2)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并且以除知识产权外的其他资产担保、抵押等方式获得贷款的,补贴的融资成本为知识产权质押部分的贷款利息。
【享受条件】
(1)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海淀区的产业发展导向,无不良信用记录,财务状况良好,对海淀区经济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
(2)2018年申报的项目,还款完毕时间为2017年1月1日以后;
(3)2017年9月30日以后申报的项目在今年评审时有效,不必再重复申报。
【政策依据】
(1)《海淀区优化创新生态环境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4〕7号)
(2)《关于加快推进中关村科学城建设的若干措施》(京海发〔2018〕1号)
(3)《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所属部委】园区管委会
注:以上所有政策为国家和北京市各委办局出台的现行政策汇总,若有变动,请以各部门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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