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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北京技术市场优惠政策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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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北京技术市场优惠政策详解
北大孵化器
201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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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推动园区内技术创新、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并使技术交易的当事人充分享受到优惠政策带来的切身利益,北大孵化器收集整
为推动园区内技术创新、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并使技术交易的当事人充分享受到优惠政策带来的切身利益,北大孵化器收集整理了一系列关于
北京
技术市场的优惠政策,以飨园区科技型创业企业。本期内容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政策解读。
1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意义
1、技术合同经过认定登记,取得登记证明并履行后,当事人才能凭登记证明办理减免税收、提取奖酬金手续。(包括技术开发及转让税收优惠、奖酬金免所得税等)
2、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可将技术合同与非技术合同严格区分开来,使真正的技术合同能够享受到国家给予的信贷、税收、奖励等应该享受的政策优惠。(各个区县有奖励)
3、可以制止和制裁利用技术合同进行违法、
侵权
活动
的行为,维护技术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4、加快了转让
速度
,使科技成果转让的经济效益得到增加,从而激励起更多的科技人员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多出成果,快出成果,使科技成果更多更快地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5、实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有利于技术合同的规范化,以避免和减少合同争议及法律诉讼。
2
技术合同的政策支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2013)10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四条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
。
1.技术转让定义,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
专利
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
报告
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3、下列优惠政策项目,应当于申报免税销售额或享受优惠政策前,向税务机关提交《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2份办理备案手续,并附报有关资料。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报送的附报资料为: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及复印件1份。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及复印件1份。
3
技术合同认定中免税规定
1、免税的范围为:
1)《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3〕37 号的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明确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有: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对单位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此项条款中所提及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业务是指为履行开发或转让业务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 或开发) 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值得一提的是,未按规定办理优惠事项备案和技术转让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同样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企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优惠事项的备案,不得享受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在事后跟踪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存在上述情况,将要求纳税人调整申报并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2、免税额度:
免征增值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为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转让方( 或受托方) 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 号)明确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技术开发登记及申请税收优惠流程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2、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并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
3、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
4、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在合同文本上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
5、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
6、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当事人可以凭有关的书面合同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收。
7、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8、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和技术合同登记表可以从网上下载。
4
技术开发和转让合同的定义及认定条件
定义: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工艺的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其客体是尚不存在的有待开发的技术成果,其风险由当事人共同承担。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即就专利权转让,
专利申请
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标的要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履行技术转让合同的过程是一个技术成果权属转移的过程。
技术开发合同的基本认定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技术开发合同应有风险责任条款;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的内容;
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
技术转让合同的基本认定条件: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和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实施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转让与许可订立的合同、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当事人就技术进出口项目订立的合同,可参照技术转让合同予以认定登记。
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5
技术开发合同登记流程
1.报送合同文本:
卖方完成申报登记表后,还应当及时将该合同文本送到已经选定的登记机构,因为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卖方按键"提交"完成申报后,虽然能立即就能在他自己工作端的计算机上查看到该表,但必须要对照审核合同文本才能进行审批,及时报送文本才算完成申报步骤。
2.审核、认定登记:
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根据收到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核,然后对照卖方网上申报的登记表,点击相应的按键,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处理结果,程序自动生成合同编号,登记员随即将编号记录在对应的合同文本上,并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3.核定技术性收入:
合同履行后,卖方取得经济收入,其财务部门应如实填报“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报送到原登记机构核定、备案,登记员通过网络记录、核定后,签字和加公盖,用于存档和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并同时开据奖酬金单)。
6
如何签订技术合同
1、技术开发合同的基本条款
在大量的各种类型的书面技术开发合同中,有很多基本条款内容的约定既不严谨也不清晰,很容易造成合同双方在履行
义务
条款认识上的偏差,对有可能发生的问题估计不足,容易让合同签定者损失或全部丧失了自身应得的权益,甚至导致合同纠纷以至对簿公堂。技术开发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以下:
技术开发合同应具备以下10 项基本条款:①项目名称;②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③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④价款、报酬或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⑤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⑥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⑦风险责任的承担;⑧验收标准和方法;⑨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计算方法;⑩解决争议的方法。
2、重点关注的条款
(1)项目名称。一份严谨的技术开发合同的项目名称,不能以英文字母或数字、实验名称、甲方单位名称为合同名称。这是因为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其项目名称必须是对技术研发工作核心内容的高度概括,一般也需要体现出技术创新的关键点,所以,项目名称应具有独特的技术研发和创新特征。
(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根据科学技术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规定,只有满足三条规定的技术合同才是技术开发合同:
①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②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③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因此,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详细描述研发目标、内容和预期成果,使之满足以上三条规定。
(3)价款、报酬及其支付方式。价款和报酬的约定方式大致有三种类型:①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研究开发成果的,以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为技术开发费。其数值为双方确定的某一具体数值。②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研究开发成果的,其技术开发费不应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建立台账,及时将购买的原材料、配件、加工费等费用分类记录,并在项目结题后,真实反映各类费用,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将按增值税条例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其具体数值在结题,或是在报价时仔细核算之后,双方确认的具体数字。既总价款减去硬件费用后的数值。③按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运用后,加工、生产出的产品销售收入的百分比提成,可以是按年或月的销售收入,也可以是按产品销售数量的某一数值
(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开发合同的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各自提供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对于委托事项具有辅助意义的企业信息等,双方都必须对这些技术情报和资料,明确由谁负责保管,保密的区域、
时间
等内容进行约定。
(5)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首先要清楚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取得的使用、转让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使用权是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转让权是指向他人让与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很多合同双方都喜欢选择以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这种方式进行约定,其实很多人并不真正明白,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且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全部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的,必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所以,约定这一条款时,一定要仔细推敲权衡利益得失,不要因小失大。
(6)风险责任的承担。从技术难度和资金费用两方面来讲,无论是委托开发合同还是合作开发合同,双方都应对可能发生的研究工作无法按照既定目标完成的情况,明确约定各自承担的比例,规避不同情况下的风险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目前,争议解决方法,只有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以“双方协商解决”来填写这一条的,是缺乏预见性的,往往,都是无法协商才会出现争议的。当然,诉讼和仲裁的地点一定也要约定明确,哪个城市必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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