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政策聚焦|四部委联合发布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减免政策

政策聚焦|四部委联合发布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减免政策 北大孵化器
2018-11-06
2
导读:政策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11月1日,为进一步深化“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为主旨的经济创新驱动政策,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和教育部联合发文,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提供税收减免政策。

北大科技园作为科技部、教育部认定的第一批国家级科技园,北大孵化器作为第一批国家认可的人工智能专业化众创空间,亦在此列。


政策全文如下: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教育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2018年11月1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北大孵化器
北大孵化器是北大科技园发展科技创新与创业孵化服务的重要载体,推出国际青年科技创业大赛、北大创业孵化营、企业百家行等创启未来品牌系列产品。依托北大品牌,聚焦世界前沿科技,聚集精英创业人才,汇聚国际孵化资源,服务国家战略,持续推动创新创业发展!
内容 1029
粉丝 0
北大孵化器 北大孵化器是北大科技园发展科技创新与创业孵化服务的重要载体,推出国际青年科技创业大赛、北大创业孵化营、企业百家行等创启未来品牌系列产品。依托北大品牌,聚焦世界前沿科技,聚集精英创业人才,汇聚国际孵化资源,服务国家战略,持续推动创新创业发展!
总阅读241
粉丝0
内容1.0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