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区促进影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支持资金实施细则
依据《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怀政发〔2016〕15号)文件精神,为大力发展影视文化产业,推动中国(怀柔)影视产业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方向
重点支持入驻中国(怀柔)影视产业示范区的龙头影视项目和产业链中投资制片、后期制作、交易发行、院线总部等核心环节企业,以及经认定的其他文创重点项目。落户影视示范区以外的影视产业及文创重点项目、企业,经认定可参照执行。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享受专项支持资金政策的在怀设立或建设实施的企业(项目)或经济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怀柔区功能定位;
(二)符合国家、北京市、怀柔区产业政策要求;
(三)项目实施符合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城规划;
(四)符合怀柔区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相关指标要求;
(五)在怀柔区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统计登记等手续;
(六)新引进项目符合怀柔区项目准入标准。
经营不善企业、长期停产的僵滞企业及已列入怀柔区退出转移企业名录的企业,不能申报享受该专项支持资金政策。
三、支持方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孵化创业补贴
对入驻影视示范区产业孵化平台的企业,自起租之日起,给予不超过400平方米连续3年的租金补贴支持,其中第一年补贴100%,第二年补贴60%,第三年补贴40%,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要求:
1.孵化创业补贴资金申请表(加盖公章);
2.合法房产证明、租赁协议和付款凭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统计登记均在怀柔区)和完税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盘活资源补贴
对于以购建、建改及租赁等方式利用影视示范区内闲置低效资源发展影视产业及文创重点项目的,且项目总投资满足以下标准,经认定后给予投资方一定资金补贴。
1.购建补贴。项目总投资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根据项目定位、投资评估等情况,按收购完成、竣工、设备填充及运营不同阶段,给予投资方不高于总投资1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申报材料要求:
(1)盘活资源补贴资金申请表(加盖公章);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发改(经信)、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审批手续;
(4)项目投资明细、财务支出凭证和相关票据;
(5)资产交易相关文件及财务支出凭证、票据;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统计登记均在怀柔区)和完税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建改补贴。项目总投资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根据项目定位、投资评估等情况,按竣工、设备填充及运营不同阶段,给予投资方不高于总投资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申报材料要求:
(1)盘活资源补贴资金申请表(加盖公章);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发改(经信)、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审批手续;
(4)项目投资明细、财务支出凭证和相关票据;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统计登记均在怀柔区)和完税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租赁补贴。项目总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根据项目定位、投资评估等情况,在项目运营后,给予投资方每年不高于50%的租金补贴,补贴年限5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材料要求:
(1)盘活资源补贴资金申请表(加盖公章);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发改(经信)、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审批手续;
(4)项目投资明细、财务支出凭证和相关票据;
(5)租赁协议和付款凭证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统计登记均在怀柔区)和完税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重大项目补贴
对符合影视示范区发展方向,且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的影视产业及文创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项目定位、投资评估等情况,按奠基、竣工、设备填充及运营不同阶段给予不高于总投资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申报材料要求:
(1)重大项目补贴资金申请表(加盖公章);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发改(经信)、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审批手续;
(4)项目投资明细、财务支出凭证和相关票据;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统计登记均在怀柔区)和完税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区文促中心于当年11月15日前面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凡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企业和机构,均可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及有关材料,上报区文促中心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二)项目申报时间为当年12月10日至30日(镇乡所属企业申请需经镇乡政府出示意见),各相关企业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一并报送区文促中心。
(三)区文促中心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初审合格项目材料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审,中介机构复审后提供审查报告及资金支持意见;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报告与区财政局、区文促中心会商后,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送区政府审定通过后,于5月底前兑现专项支持资金。企业纳税属区本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支付;纳税属镇乡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7:3比例共同支付。
(四)孵化创业补贴和盘活资源租赁补贴采取年度申报制度,项目申报主体按照申报条件逐年申请,支持金额按照政策规定年限比例给予核定。盘活资源购建、改建补贴和重大项目补贴支持金额按照政策规定项目推进阶段分期给予兑现,由项目申报主体根据规定阶段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和区文促中心共同审核报区政府审定通过后,兑现专项支持资金。
(五)当年对企业单体项目的各项支持资金按其申报的单项最高额进行核定兑现,各专项资金政策内部单独条款对同一事项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五、项目及资金监督与管理
拟申报享受当年度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需从当年3月份开始,于每月10日前向区发展改革委和区文促中心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项目单位收到财政拨款后,要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定期向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及区文促中心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对于享受购买或租赁厂房、办公用房支持的企业,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将自用厂房或办公用房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要退还已获得的全部补贴资金。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文促中心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细则将随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