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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2017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申报|2017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北京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20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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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申报2017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各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申报2017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17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17]398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开展我市2017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1.经认定的各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2.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要求的(试点、示范)区域推荐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

二、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平台遵循自愿原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并按照《管理办法》及《关于申报材料的说明》(见附件)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市经济信息化委将择优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作要求

请各申报单位于2017年7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胶装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一式四份,电子版光盘一份报送至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新建宫门路2号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展示中心会议楼一层。)

四、联系方式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联系人:朱玉  联系电话:82176937

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处

联系人:王娜  联系电话:57587760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17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2.关于申报材料的说明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7月13日



附件1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17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工信厅企业函〔2017〕3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部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我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推荐2017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名单见附件2)推荐的示范平台数量不超过4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示范平台数量不超过2个。

二、“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群)、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区、国家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城市等在本区域内可以推荐1家公共服务平台,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等,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述平台不计入省级推荐数量。

三、《管理办法》已将每三年复核一次修改为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目前已认定未满三年和通过复核未满三年的示范平台有效期延续至三年期满,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

四、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推荐工作,认真组织、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按时上报。对推荐平台申请报告要认真审核,在对其服务业绩进行测评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

五、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于8月11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见附件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和被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等纸质文件一式两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同时将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光盘一并报送。

六、部直属单位请于8月11日前直接向我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联系人及电话:张飞云  010-68205319/68205301(传真)

附件:1.推荐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

2.有关行业协会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7年7月6日


附件2

关于申报材料的说明


一、请申报单位按照《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要求按序将材料装订成册,各项材料之间插入彩色纸张以做区分。

二、申请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中应体现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在总服务量中的占比情况。

三、《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根据服务功能的种类,分类提供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服务台账分为服务活动类和服务对接类。服务活动类台账应包括但不限于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参与企业数、参与人数、收费情况等信息;服务对接类台账应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的内容、时间、地点、企业名称、收费情况等信息。

2、根据服务台账列表按序提供开展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活动通知、签到表、活动总结、服务记录、对接记录等。若申报“培训服务”功能,须提供具有培训资质的相关证明,且开展服务的证明材料须能证明培训人数。

四、在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中,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相关资质证明。

2、合作服务机构名单及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并支持技术类示范平台申报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六条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七条 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第八条 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第九条 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十条 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第十一条 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十二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5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四)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属于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区域内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二)、(三)和(六)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8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8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10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8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3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十四条 申报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的文件;

(七)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及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二十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每年开展1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立示范平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十二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第二十四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平台工作总结汇总报告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不定期对示范平台的服务情况进行测评,评测不合格的平台将撤销示范平台称号,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布。

第二十五条 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省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二十七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同时废止,已认定和通过复审示范平台的有效期按新办法执行。

附件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附件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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