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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济南最新落户政策8月1日起执行,没房落户成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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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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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发布最新落户政策!不论你是本科、大专、中专,只要有专业技术职称,并且达到一定条件,都可在济南落户。不再受房子大小限制!

7月25日,济南公安民生警务平台发布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细则太长,小编良心划重点>>>

一、人才落户重点

1、符合人才落户条件的,可依次在本人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处、单位集体户、按规定在就业地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落户。随迁配偶、子女的,需在济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

2、符合人才落户条件的,从事第二、三产业持有营业执照及依法纳税证明的创业人员,不再提供劳动合同,可凭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办理。

二、居住就业落户重点

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1年,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含居住性质公寓)并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一并申请落户。

三、三县两区迁移户口重点

市外及三县迁入长清区、章丘区落户满2年的居民及该区域原常住户口居民,符合市区范围内相关户口迁移落户条件的,可申请在居住地落户。

四、莱芜人济南落户重点

莱芜市久居或取得莱芜市户籍满2年的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长清区、章丘区后,与该区域原常住户口居民享有同等的迁入市区落户政策,不受新迁入年限限制。莱芜市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三县城镇享有与三县常住户口居民同等落户条件。

此外,大中专院校学生,军队转业干部,退出现役义务兵、士官,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退休人员、亲属投靠等人员,都有详细落户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根据省公安厅《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鲁公通[2016]179号)及现行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和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 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方经常居住,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应当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四条 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和本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常住户口居民迁入市内七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下同),及市内七区范围内的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区间的迁移,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本市市区及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按各县政府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迁入优化落户区域条件及手续

市内五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下同)行政区域以外常住户口居民,可按本章相关政策办理迁入优化落户区域。优化落户区域实施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大桥和桑梓店街道除外)及历城区(王舍人、鲍山、郭店、唐冶、港沟、彩石、孙村、临港、遥墙、董家、巨野河街道及唐王镇除外)。其中,长清区、章丘区迁入优化落户区域按市内迁移政策办理。

第一节  人才落户

第六条 驻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引进、聘用、招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办理人才落户:

(一)符合济南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中人才分类目录确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高级人才(E类),及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二)取得博士、硕士学位(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位人员),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三)5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工人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四)45周岁以下,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高级职业资格,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2年,并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五)45周岁以下,具有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或本科学历(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六)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中专学历(含职业院校及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人员),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分别满1年、2年,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取得居住证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七)受到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或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近3年荣获本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或本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第七条 符合上述人才落户条件之一的人员,需完备下列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其中符合条件随迁未婚子女且其达到法定婚龄的需提交子女未婚声明,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三)申请人居住证(限符合第六条第四、六款),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限符合第六条第三、四、五、六款);

(四)申请人学历、学位或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或荣誉证、获奖证、高层次人才认定凭证等证件;

(五)申请人录用(聘用)证明,或任命文件,或聘用、招收合同;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需写明单位意见和落户详细地址)。

第八条 符合人才落户条件,工作单位为外地企业驻济办事机构的,除完备上述手续外,还需同时出具在济注册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从事第二、三产业持有营业执照及依法纳税证明的创业人员,不再提供劳动合同,可凭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办理。

第九条 符合人才落户条件的,可依次在本人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处、单位集体户、按规定在就业地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落户。随迁配偶、子女的,需在济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二节  居住就业落户

第十条 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1年,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含居住性质公寓)并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一并申请落户。

每套住宅用途房产(含居住性质公寓),自落户之日起两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居住就业落户政策。

夫妻一方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另一方拥有房产的,需整户迁移。房屋产权属共同所有的,如所有人均系外地常住户口居民,允许其中1人按相关居住就业落户条件办理在济落户,其他共有人需出具同意其落户证明;如所有人一方系济南市区常住户口居民,另一方系外地常住户口居民,不再按居住就业政策办理迁济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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