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情还得追溯到2014年9月24日,那天早晨,老李正驾驶摩托车往家里赶,却在转弯时不慎与骑自行车的吴女士相撞,吴女士受伤倒地,双方的车辆也有不同程度的毁损。同日,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老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遇人行横道未减速慢行,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吴女士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5年4月初,吴女士为主张赔偿,将老李父子和摩托车所投保险公司一并告到了海盐法院。法院审理查明,涉事摩托车并非老李所有,车主其实是老李的儿子小李,事故当天,小李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了父亲使用。法院同时查明,老李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
法院经过审理,酌定老李承担事故70%的责任,小李承担30%的责任,最终判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吴女士12万元;对吴女士损失超过交强险的部分由老李赔偿2.2万余元(已赔偿2.65万元)、小李赔偿2.1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被告一方也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今年8月,保险公司向海盐法院起诉,要求老李父子支付保险公司垫付的12万元赔偿款。
经过审理,法院判令老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险公司8.4万元、小李支付3.6万元。
【以案说法】
出借车辆应确保借方可合法驾驶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何为“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作出了解释,其中之二便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也就是说,小李明知自己父亲没有驾驶证,却仍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父亲使用,进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小李对交通事故也负有责任。
对于事后保险公司的追偿之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