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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政策】关于修订《掇刀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众创政策】关于修订《掇刀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荆门九派通众创空间
201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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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镇、街道党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武部党委,区委各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为加快推


各镇、街道党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武部党委,区委各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社会创新创业热情,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荆办发〔2016〕3号)精神,经党工委管委会、区委区政府同意,决定对《掇刀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实施办法》(掇发〔2015〕8号)进行调整补充。现将调整补充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第三点第(一)条中“以上各类创新创业主体载体申领场租补贴,由区人社局、区科技局分别受理,会同区财政局审核认定。”调整为“以上各类创新创业主体载体申领场租补贴,由区创新创业服务局受理,会同区财政局审核落实。”


  二、将第三点第(四)条第1项中“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和智慧农业、设施农业、高效农业、有机农业项目以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到掇刀时间满三个月以上可申领生活补助。”调整为“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和智慧农业、设施农业、高效农业、有机农业项目以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到掇刀时间满一个月以上可申领生活补助。”将“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凭荆门众创卡及工商营业执照、入驻合同或劳动合同,经所在的创新创业载体或项目主体出具证明,报区委人才办、区人社局受理、审核并落实。海内外领军人才、高端人才、海归人才和博士、硕士毕业生由区委人才办受理后报市委人才办审核并落实。”调整为“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凭荆门众创卡、入驻合同或劳动合同,经所在的创新创业载体或项目主体出具证明,报区创新创业服务局受理、审核并落实。海内外领军人才、高端人才、海归人才和博士、硕士毕业生由区创新创业服务局受理后报市创新创业服务局按程序审核并落实。”


  三、将第三点第(四)条第2项中“对到掇刀创新创业的海内外领军人才、高端人才、海归人才、博士,经评审认定,免费提供一套面积15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对到掇刀创新创业的硕士毕业生,经评审认定,免费提供一套面积13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凭荆门众创卡及工商营业执照、入驻合同或劳动合同,经所在的创新创业载体或项目主体出具证明,由区委人才办受理,报市委人才办审核并落实。”调整为“对到掇刀创新创业的海内外领军人才、高端人才、海归人才、博士,经评审认定,免费提供一套面积15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对到掇刀创新创业的硕士毕业生,经评审认定,免费提供一套面积13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凭荆门众创卡或工商营业执照、入驻合同或劳动合同,经所在的创新创业载体或项目主体出具证明,由区创新创业服务局受理,报市创新创业服务局按程序审核并落实。”


  四、将第三点第(四)条第3项中“对到掇刀创新创业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评审认定,第1年免费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凭荆门众创卡及工商营业执照、入驻合同或劳动合同,经所在的创新创业载体或项目主体出具证明,由区房管局受理落实。”调整为“对到掇刀创新创业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评审认定,第1年免费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凭荆门众创卡或工商营业执照、入驻合同或劳动合同,经所在的创新创业载体或项目主体出具证明,由区创新创业服务局受理,报区房管局落实。”


  五、将第三点第(四)条第4项中“对到掇刀创新创业的海内外领军人才、高端人才、海归人才、博士,经评审认定,3年后在荆门购买住房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购房补助,不购买住房的,继续给予3年每月1500元的租金补贴;对到掇刀创新创业的硕士毕业生,经评审认定,3年后在荆门购买住房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购房补助,不购买住房的,继续给予3年每月1300元的租金补贴;对到掇刀创新创业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评审认定,第2-3年每月给予500元的租金补贴,3年后在荆门购买住房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购房补助。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凭荆门众创卡及工商营业执照、入驻合同或劳动合同,经所在的创新创业载体或项目主体出具证明,由区委人才办受理,报市委人才办审核并落实。申请购房补助的需提供本人在荆购房产权证明,申请租金补贴的需提供本人在荆租房合同。”调整为“对到掇刀创新创业的海内外领军人才、高端人才、海归人才、博士,经评审认定,3年后在荆门购买住房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购房补助,不购买住房的,继续给予3年每月1500元的租金补贴;对到掇刀创新创业的硕士毕业生,经评审认定,3年后在荆门购买住房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购房补助,不购买住房的,继续给予3年每月1300元的租金补贴;对到掇刀创新创业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评审认定,第2-3年每月给予500元的租金补贴,3年后在荆门购买住房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购房补助。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凭荆门众创卡或工商营业执照、入驻合同或劳动合同,经所在的创新创业载体或项目主体出具证明,由区创新创业服务局受理,报市创新创业服务局按程序审核并落实。申请购房补助的需提供本人在荆购房产权证明,申请租金补贴的需提供本人在荆租房合同。”


  六、将第三点第(四)条第5项中“凭实习实训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由区人社局受理审核后,统一兑付到高校。”调整为“凭实习实训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由区创新创业服务局受理,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统一兑付到高校。”


  七、将第三点第(四)条第6项中“对创新创业失败的,6个月内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的创新创业载体或项目主体出具证明,报区人社局受理、审核并落实。”调整为“对创新创业失败的,6个月内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的创新创业载体或项目主体出具证明,报区创新创业服务局受理,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落实。”


  八、将第四点第(三)条中“支持企业运用直接债务工具融资,通过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私募债等成功融资的,给予中介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由区经信局受理,会同区财政局初审,报区创新创业服务局组织审批。”调整为“支持企业运用直接债务工具融资,通过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私募债等成功融资的,给予中介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由区财政局受理并初审,报区创新创业服务局组织审批。”


  九、将第四点第(四)条中“对取得纯信用贷款保险类贷款、非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股权质押贷款等信用贷款的,2年内按照国家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由区经信局受理,会同区财政局初审,报区创新创业服务局组织审批,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调整为“对取得纯信用贷款、保险类贷款、非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股权质押贷款等信用贷款的,2年内按照国家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由区财政局受理并初审,报区创新创业服务局组织审批,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


  十、将第四点第(五)条中“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成功贷款的,2年内给予融资利息50%的补贴。由区经信局受理,会同区科技局、财政局初审,报区创新创业服务局组织审批,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调整为“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成功贷款的,2年内给予融资利息50%的补贴。企业申请荆门市创新创业引导基金时,由区创新创业服务局受理审核,报市创新创业服务局评审认定后,向农谷投资公司和合作银行推荐。入选企业可以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申请基金,政府予以贴息,按市、区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十一、将第五点第(二)条中“在掇刀创新创业的各类主体可凭居民身份证和学历原件办理荆门众创卡。办理时,应持所在创新创业载体出具的创新创业证明,向区创新创业服务局提出申请,区创新创业服务局协同区政务服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到市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完毕。”调整为“在掇刀创新创业的各类主体可凭居民身份证和学历原件办理荆门众创卡。办理时,应持所在创新创业载体出具的创新创业证明,向区创新创业服务局提出申请,区创新创业服务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到市创新创业服务局办理完毕。”


  十二、将第五点第(三)条中“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办理公司登记注册的,由区创新创业服务局协同区政务服务中心代办证照,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办理投资项目审批的,由区创新创业服务局协同区政务服务中心按照并联审批流程,代办审批手续。”调整为“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办理公司登记注册的,由区创新创业服务局协同区行政审批局代办证照,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办理投资项目审批的,由区创新创业服务局协同区行政审批局按照并联审批流程,代办审批手续。”


  十三、中共荆门高新区工委、荆门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暂行)》(荆高发〔2015〕9号)文件中的政策兑现,参照此文件程序受理兑现,具体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中共荆门高新区工委办公室

                     中共掇刀区委办公室

                     荆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掇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9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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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九派通众创空间由荆门高新区管委会和软通动力集团共同打造,打通荆门产业“政-产-学-研-金”完整链条,构建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在互联网+、智慧城市领域开展全方位战略合作,共同创立荆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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