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座位安全带安全提醒
根据员工反馈,部分人员乘坐公司班车时没有系好座位安全带,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矩使用安全带。
再次提醒:所有人员驾乘车辆时都必须系好安全带,不管是前排还是后排。
公司车队也会安排驾驶员进行提醒和检查,大巴上也会有安全带不系声音报警。
案例警示:
一辆大客车失控侧翻后,车上未系安全带的人从车窗摔落在地面,部分人员遭客车车体压住,导致3死9伤。
而如果系了安全带,结果就会大不相同。
2022年8月12日,广西柳州一辆载有17人(其中2名儿童)的大客车在行驶中忽然侧翻。车内监控画面显示,由于所有人都在出发前系好了安全带,17人无一被甩离座位。经医生检查,只有一名乘客轻微伤,其他人只是皮外伤。
不系安全带的危害:
后排乘客不系安全带,一旦发生激烈碰撞事故,后排乘客不但自身难保,甚至会对前排座位上的乘客和司机形成极大的冲击力,使前排人员的死亡概率增加5倍、负重伤的几率升高50倍、头部受重伤的概率是30.8% 。
安全带主要起一个固定乘员的作用,当车辆发生碰撞时,无论乘员坐在前排还是后排,都会受到外力冲击。这时如果后排乘员没被固定,一样会被外力撞击在车内,甚至被甩出轿厢。
有了安全带的约束,发生事故时对乘员的伤害可能就由死亡降为受伤,由重伤降为轻伤,由轻伤降为安然无恙,有保护总会比没保护要安全。
相对于前排座位,后排座位虽然安全一些,但这一定是同等状态而言的,如果后排乘员没系安全带,而前排系了,那这就不叫“同等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未使用安全带的后排就会远远危险于使用安全带的前排。
第二部分:特操证无证作业案例警示
案例一
2023年7月5日,如皋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如皋市某模具配套厂检查时发现特种作业人员吴某(低压电工作业)正在从事电工作业,经查询发现其特种作业证有效期至2023年4月13日,检查时证件已过期,且2020年4月12日应复审时未进行复审。该情形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判定情形。
如皋市某模具配套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执法人员对如皋市某模具配套厂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行政罚款。
案例二
2023年7月10日,海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海门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名电焊工黄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正在进行上岗作业,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判定情形。
海门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执法人员对海门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行政罚款。
案例三
2023年8月2日,启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南通市某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公司一名电焊特种作业人员张某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查询其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期。该情形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判定情形。
南通市某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执法人员对南通市某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行政罚款。
案例四
2023年7月18日,南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门某铜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外聘电工汤某某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照要求进行复审,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判定情形。
海门某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执法人员对海门某铜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行政罚款。
案例五
2023年7月17日,海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安某机电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向某某无相应资格上岗证从事电焊作业,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判定情形。
海安某机电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执法人员对海安某机电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行政罚款。
案例六
2023年7月31日,启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启东某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一特种作业人员毕某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但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过期未进行复审,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判定情形。
启东某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执法人员对启东某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行政罚款。
第三部分:各部门自编安全学习材料
各部门自编安全学习材料。
排版、内容|刘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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