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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强企】周二安全学习材料(南通2434期)

【学习强企】周二安全学习材料(南通2434期) 南通人人安全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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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本周生产现场安全检查主题2.安全警示3.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火防爆安全管控的通知4.较重/严重违章处理及工种级安全红线修订的通知5.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6.各部门自编安全学习材料

第一部分:本周生产现场安全检查主题

防火防爆、防暑降温专项检查

第二部分:安全警示

第三部分: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火防爆安全管控的通知

各部门/车间、项目组:
202481616时许,苏锡通园长江边一艘废旧航空母舰在拆除改造过程中发生火灾。目前,江苏各地消防救援力量运用各种救援设备正在现场全力处置。受南通市应急管理局、南通市消防救援支队通知,公司派员全程参与此次火灾事故的灭火指导与攻坚工作。但其内部易燃物多,且燃烧剧烈,致使所含铝制品处于熔融状态,该起火情至1822时完成救援,此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近一段时间以来,船舶火灾事故多发,89日下午,利比里亚籍集装箱船“YM MOBILITY”轮在宁波舟山港北仑港区靠泊期间,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发生爆炸;7月份,重工系统内企业也发生多起火灾事故,个别事故性质较为严重,引起集团高度关注,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近期安全工作的通知”,重工也发布了“防火灾事故”安全警报,防火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在修船舶所涵盖的易燃物种类复杂,生活区、机舱等重点部位一旦发生火情蔓延速度快、逃生救援难度大、不确定风险因素多,并可能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为落实集团、重工领导有关工作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风险隐患排查,严格危险作业审批,强化火灾事故防范对策措施的落实和教育,切实做好防火防爆工作,确保集团、重工、公司安全平稳,结合生产现场实际情况,现将重点管控措施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清当前严峻复杂的安全形势
“七下八上”期间,强对流强降雨、高温酷暑、台风等恶劣天气多发,历来是火灾、中暑窒息、自然灾害等事故事件的高发期。苏锡通园长江边一艘废旧航空母舰火灾事故再次警醒我们,安全生产这根弦任何时候都不能松,要高度警惕、高度警醒。各部门/车间要提高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决克服麻痹思想、杜绝侥幸心理,切实把工作重心放在安全管控上,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分析、深刻把握当前安全生产工作规律和特点,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坚决守牢安全底线,确保安全平稳。
二、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各部门/车间要深刻汲取有关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以案为鉴,深入分析事故原因,通过对照检查找出薄弱环节,找出工作着力点,及时补短板强弱项,真正做到自己曾发生的事故,坚决不再发生,别人发生的事故,自己也不发生;要加强典型案列警示教育,以案为训,以案为戒;要认真查找与梳理各种安全风险和隐患,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细化安全措施,及时消除风险隐患,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
三、进一步强化防火防爆工作
当前正值高温酷暑天气,容易诱发火灾爆炸等各类事故。各部门/车间要加强重点站房、老旧设备设施电器线路、跑冒滴漏、厂修船舶的清舱测爆、热工作业、有限空间涂装作业、清油作业审批管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控和巡查督查工作,强化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各环节安全措施落实。
1.严格对照《项目进厂基本状况安全评估管理规定》做好船舶进厂的安全评估工作。项目经理要切实履行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安全与生态环保监督部将联合生产管理部加大对船舶安全评估真实性及有效性的考核力度。
2.严把防火防爆主体责任落实。重点部位热工作业审批,经项目经理授权的不超过百分之六十;未清油以及气体检测不合格的油舱1米范围内热工作业,必须由工程主管对施工人员进行现场交底。
3.加强船方分承包方热工作业管控。督促船方严格落实危险作业审批,对于不能遵守厂内防火防爆相关制度要求的船方分承包方,经劝诫无效的,一律清除出厂。
4.加大防火防爆类违章查处力度。严肃查处船舶修理现场防火防爆类违章行为,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从严查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一律按上限处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重点部位热工作业未办理作业许可导致火情发生的,以及在重点部位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明火作业的人员,一经发现一律开除出厂并纳入黑名单。对于未按要求落实专职监护人以及监护人脱岗/不履职的,一律按严重违章进行处理。
5.加强重点部位热工作业“三个一”(一个动火点、一名监护人、一根消防水)消防措施的落实,夯实直线管理人员主体责任。重点部位如生活区、机舱、油轮泵房、货油舱、物料间、舵机间、桥吊等存在易燃易爆风险的场所热工作业前事先必须严格按照“三个一”要求方可审批作业;强化船舶现场危险作业审批,对于现场热工作业措施检查确认不到位进行作业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责任。
6.突出专项整治周专项整治力度。围绕重点船舶(油轮、集装箱船、桥吊船、脱硫改装船舶等),重点时段(早晨作业、午间作业、夜间作业)、重点对象开展针对性检查,加大督查力度,发现典型问题以周报告形式在厂区大门口LED显示屏、项目登船梯口、各类会议上予以通报。
7.深化防火防爆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20249月底前组织对具有热工作业审批资质的管理人员进行再培训再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热工作业审批权限。
8.强化消防监督检查。消防队安排专人每日对船舶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对查到的典型问题以“零容忍”态度进行追责。
9.加大火灾隐患报告奖励。为发动全员共同关注和参与消防安全,对于发现火灾隐患的当事人将加大奖励力度。
目前,极端高温天气进一步叠加了安全风险因素,各部门/车间、项目组要充分认识到防火防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加强热工作业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在常规管控做法的基础上,采取强有力的手段,进一步强化针对性措施,并保持对管控效果的持续检视和完善,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特此通知。

南通中远海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818         

第四部分:较重/严重违章处理及工种级安全红线修订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人的安全健康高于一切”的安全理念,加大安全监督力度,加强问责追责,提升员工遵章守纪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近期,公司对较重/严重违章、工种级安全红线进行了修订。凡有以下违章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章行为),公司必将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请各部门/车间组织认真学习,坚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肃处理“三严”安全准则和“零容忍”的态度,进一步增强员工严格遵章守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按照制度规定执行的自觉性,减少与杜绝“习惯性违章”和“三违”现象,防范事故发生。

请自觉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坚守底线,不越红线

以下较重/严重违章行为将从重处理

序列

违章内容

违约承诺金金额

1

高处抛物

500

2

酒后进厂

500

3

不走正规通道

500

4

违反“十不焊十不割 ”“十不吊”

500

5

强闯禁区

500

6

高处作业不扣安全带

500

7

氧气吹身

500

8

私开、关与工作无关设备

500

9

私改或使用未报验的脚手架

500

10

未按要求落实专职监护人

500

11

在易燃易爆场所携带手机

500

12

气体保护焊作业,无抽风措施、无气体检测仪

500

13

喷漆泵接地电阻弄虚作假

500

14

安排职业禁忌证人员从事禁忌作业

500

15

清油作业,气体检测仪未配备或未开机

500

16

环境污染行为

500

17

无证从事特种作业

500

18

重点防火区域吸烟

500

19

冒用、篡改、伪造登轮证、上岗证

500

20

篡改安全标志牌、伪造签发安全许可证

500

21

危险作业(热工、清油、特涂、有限空间等)未经审批

500

22

HSE管理人员威胁、陷害、打击报复

500

23

安排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人员现场施工

500

24

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作假

500

25

安排人员入职考试代考

500

26

强令危险作业

500

27

擅自拆除、关闭、破坏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施

500

备注:

  1. 1.  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违章行为。

  2. 2.凡有以上违章行为必将按照以上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工种级安全红线

岗位

安全红线

装配工

狭小空间内割炬、皮带严重漏气

管工

狭小空间内使用起重工具安装异形管系、阀门,不按策划施工

电焊工

直接站在存有积水的环境中进行电焊作业

打磨工

密闭空间脱漆打磨作业未落实通风除尘措施

架子工

1.吊架搭设或拆除时,不按要求使用速差器或安全绳

2.脚手架搭拆作业时不正确系挂双钩安全带

电工

1.未经审批、确认即进行送电

2.带电接拆36V以上电源线作业

3.电器作业未对电源控制开关挂牌\上锁

钳工

1.未确定设备重心或吊索具状况进行倒运作业导致倾覆

2.使用起重工具倒运、安装设备,无专项策划或未按策划施工

清油工

1.带烟火、手机等违禁物品进入清油舱室

2.密闭舱室内驳油将气泵放到污油水液面以下

3.密闭空间内作业未落实有效通风措施

油漆工

1.带烟火、手机等违禁物品进入油漆作业舱室

2.在无有效通风在密闭空间进行油漆作业

3.密闭舱室内油漆作业使用非防爆照明

打砂工

1.打砂作业期间睡觉

2.作业期间不走正规通道、翻越脚手架上下

水手/带缆工

水上作业不穿救生衣

水上船舶
 
驾驶员

1.安排无证驾驶船舶

2.未完车而离开驾驶台

车辆司机

1.厂区内严重超速行驶的超过限定速度50%.

2.叉运超长、超大、超宽和异形物件无专人引领

3.运输较大物件未按要求进行封固即开车

4.故意影响驾驶室监控设备正常使用

5.车辆行驶过程中接打电话、使用高频

起重工

1.超负荷吊运物件

2.使用达到报废标准吊索具吊运

3.未按规范落实封固措施,提前摘钩

4.吊车进入其他吊车作业区域事先未与相关人员沟通

吊车司机

1.未与起重工沟通擅自作业

2.超负荷吊运

3.听从无资质人员指挥,擅自吊运物件

4.私自关闭或破坏音视频监控设备

调试

1.在未确认系统状况及周围环境时擅自操作系统

2.需要审批的项目未履行审批程序进行调试

生产管理人员

1.对提出的隐患/问题拒不整改

2.对重大安全隐患、发生的事故/险情瞒报、迟报、谎报

3.在安全措施未落实的情况下,强令他人进行冒险作业

第五部分: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便利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口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以下简称口岸)的检验检疫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船舶进出口岸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二部分 入境检验检疫

第五条 入境的船舶必须在最先抵达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第六条 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海关申报,填报入境检疫申报书。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更正。

第七条 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方必须立即向入境口岸海关报告。

第八条 海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确定以下检疫方式,并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

(一)锚地检疫;

(二)电讯检疫;

(三)靠泊检疫;

(四)随船检疫。

第九条 海关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

(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二)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

(三)有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

(四)装载的货物为活动物的;

(五)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

(六)废旧船舶;

(七)未持有有效的《除鼠/免予除鼠证书》的;

(八)船方申请锚地检疫的;

(九)海关工作需要的。

第十条 持有我国海关签发的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并且没有第九条所列情况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应当实施电讯检疫。

船舶在收到海关同意电讯检疫的批复后,即视为已实施电讯检疫。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在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内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第十一条 对未持有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且没有第九条所列情况或者因天气、潮水等原因无法实施锚地检疫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实施靠泊检疫。

第十二条 海关对旅游船、军事船、要人访问所乘船舶等特殊船舶以及遇有特殊情况的船舶,如船上有病人需要救治、特殊物资急需装卸、船舶急需抢修等,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可以实施随船检疫。

第十三条 接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必须按照规定悬挂检疫信号,在海关签发入境检疫证书或者通知检疫完毕以前,不得解除检疫信号。除引航员和经海关许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上船;不准装卸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其他船舶不准靠近;船上人员,除因船舶遇险外,未经海关许可,不得离船;检疫完毕之前,未经海关许可,引航员不得擅自将船舶引离检疫锚地。

第十四条 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时,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航海健康申报书》《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船用物品申报单》《压舱水报告单》及载货清单,并应检验检疫人员的要求提交《除鼠/免予除鼠证书》《交通工具卫生证书》《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以及《航海日志》等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海关实施登轮检疫时,应当在船方人员的陪同下,根据检验检疫工作规程实施检疫查验。

第十六条 海关对经检疫判定没有染疫的入境船舶,签发《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对经检疫判定染疫、染疫嫌疑或者来自传染病疫区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或者有其他限制事项的入境船舶,在实施相应的卫生除害处理或者注明应当接受的卫生除害处理事项后,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经检疫判定合格的船舶,应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对须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应当向船方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在处理合格后,应船方要求签发《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

第三部分 出境检验检疫

第十七条 出境的船舶在离境口岸接受检验检疫,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

第十八条 出境的船舶,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离境前4小时内向海关申报,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已办理手续但出现人员、货物的变化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24小时内不能离境的,须重新办理手续。

船舶在口岸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海关同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入境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九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必须在装货前申请适载检验,取得检验证书。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

装载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的船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规定,取得《运输工具检疫证书》。对需实施除害处理的,作除害处理并取得《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后,方可装运。

第二十条 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时,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航海健康申报书》《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及载货清单等有关资料(入境时已提交且无变动的可免于提供)。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船方提交的出境检验检疫资料或者经登轮检验检疫,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并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注。

第四部分 检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

(二)被检疫传染病或者监测传染病污染的;

(三)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四)发现有动物一类、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或者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或者一般性病虫害超过规定标准的;

(五)装载散装废旧物品或者腐败变质有碍公共卫生物品的;

(六)装载活动物入境和拟装运活动物出境的;

(七)携带尸体、棺柩、骸骨入境的;

(八)废旧船舶;

(九)海关总署要求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其他船舶。

第二十三条 对船上的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应当实施隔离,对染疫嫌疑人实施不超过该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留验或者就地诊验。

第二十四条 对船上的染疫动物实施退回或者扑杀、销毁,对可能被传染的动物实施隔离。发现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必须作封存或者销毁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来自疫区且国家明确规定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压舱水需要排放的,应当在排放前实施相应的卫生除害处理。对船上的生活垃圾、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应当放置于密封有盖的容器中,在移下前应当实施必要的卫生除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船上的伴侣动物,船方应当在指定区域隔离。确实需要带离船舶的伴侣动物、船用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有关检疫规定办理。

第五部分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海关对航行或者停留于口岸的船舶实施监督管理,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病虫害传播扩散的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指导采取必要的检疫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海关接受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请,办理《除鼠/免予除鼠证书》(或者延期证书)、《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等有关证书。

第二十九条 船舶在口岸停留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和污物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船上自用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带离船舶。船舶在国内停留及航行期间,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启封动用海关在船上封存的物品。

第三十条 海关对船舶上的动植物性铺垫材料进行监督管理,未经海关许可不得装卸。

第三十一条 船舶应当具备并按照规定使用消毒、除虫、除鼠药械及装置。

第三十二条 来自国内疫区的船舶,或者在国内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舶负责人应当向到达口岸海关报告,接受临时检疫。

第三十三条 海关对从事船舶食品、饮用水供应的单位以及从事船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的单位实行许可管理;对从事船舶代理、船舶物料服务的单位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部分 附    

第三十四条 航行港澳小型船舶的检验检疫按照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往来边境地区的小型船舶、停靠非对外开放口岸的船舶以及国际海运过鲜船舶的检验检疫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31日起施行。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199558日发布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试行)和原国家商品检验局19941229日发布的《装运出口商品船舱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部分:各部门自编安全学习材料


各部门自编安全学习材料



为提高周二学习效果,安全与生态环保监督部决定每周开展一次周二学习有奖问答活动,每次从全部答对的选手中抽取幸运粉丝(10名),每人奖励香皂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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