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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强企】周二安全学习材料(启东2549期)

【学习强企】周二安全学习材料(启东2549期) 南通人人安全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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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期学习内容:1、事故案例警示:阳江海陵达港船厂“2023·10·17”较大爆炸事故2、冬季七防《防燃爆篇》3、各部门自编安全学习材料.

第一部分:事故案例警示

一、事故概况

      2023年10月17日上午9时许,阳江市海陵试验区达港船厂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7.8万元。


       2023年10月17日7时,根据工作安排,工人张某庆会同郑某光、张某添来到涉事船舶继续进行改装工作,并将电焊机(图1)带至作业现场。7时15分许,由于需要搬运有关部件,张某庆叫达港船厂工人阮某强、林某富和李某云过来帮忙。


  8时50分9秒(现场视频监控时间,与北京时间一致),郑某光在涉事船舶甲板上进行焊接作业,李某云和张某添在旁边观看,张某庆、阮某强和林某富在驾驶舱前方休息。由视频监控画面可以看到船舶甲板出现明显的焊接弧光(图2),随后发生爆炸,造成郑某光、李某云和张某添被爆炸产生的冲击波抛向空中约10米后摔落在船舶附近地面死亡,阮某强、林某富受伤。(图3)。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达港船厂在对船舶改装过程中,工人违规在甲板进行焊接动火作业,高温熔融金属穿透金属甲板,引爆密闭船舱内的爆炸性混合气体。

1、涉事船舶船舱内积聚可燃性气体。经查,涉事船舶原船主在台山市都斛镇经营“蚝排打桩”业务,为方便自用船舶加油,曾经购买燃油(含柴油、汽油等)储存在涉事船舶船舱内,事故发生前没有对密闭的船舱进行过任何的清洗或通风等措施。事故发生后,阳江市公安局海陵分局提取了船舱内底部黄色液体150毫升,送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定性分析。依据《汽油、煤油和柴油的溶剂提取气质联用定性检验方法》(GDLH/T 3009-2016)对检材进行检验,结果在检材中检出苯、甲苯、二联苯、三联苯、四联苯、萘系物、环烷烃等化合物成分,与柴油、汽油成分吻合。综上,在密闭的船舱内可燃性物质大量挥发积聚,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并达到爆炸极限。


2、在甲板上方违规焊接动火作业产生高温熔融金属引爆爆炸性混合气体。事故当天作业现场目击人证实,并对比监控视频、涉事船舶前后照片,确定事故当天的焊接部位为船舶甲板(图7)。该甲板材质为普通钢板,厚度约为0.4厘米,焊接过程中甲板和被焊接物被加热至熔融状态。高温熔融金属迅速融穿甲板,点燃密闭的船舱内爆炸性混合气体,引起爆炸。


(二)间接原因:

1.未执行保障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违规组织焊接动火作业。一是未按照《船舶修造企业明火作业安全规程》(CB4270—2013)的要求,在动火作业前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明确动火要求,采取相应的防范事故措施。二是未按照《船舶修造企业明火作业安全规程》(CB4270—2013)、《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7007-2013) 的要求,对盛放过易燃易爆物(柴油、汽油)的船舱进行彻底清洗、通风、测爆。三是未按照《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的要求,在动火作业现场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上岗作业。经查,事故当天工人郑某光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从事焊接作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3.未对焊接动火作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焊接动火作业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事故,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经查,达港船厂在焊接动火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保证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4.未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并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经查,苏某在明知涉事船舶曾经运载过燃油的情况下,未通过技术交底等方式告知焊接动火作业存在爆炸等危险因素,也没有督促现场作业人员落实相关防范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5.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查,达港船厂仅偶尔在午餐时提示工人注意安全,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无法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6.未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经查,达港船厂未与各级从业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未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及一线员工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未能有效防止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法劳动纪律等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7.未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经查,达港船厂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涉事船舶放置在达港船厂将近一个月,在明知装载过燃油的情况下,未开展风险辨识,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8.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经查,苏某作为达港船厂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未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一是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致使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员工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二是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致使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且焊工未经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三是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员工违规焊接动火作业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苏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项的规定。


9.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经查,张某生作为达港船厂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一是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动火等危险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二是未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致使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无法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三是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违规焊接动火作业等安全事故隐患。张某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五)项的规定。



第二部分:冬季七防《防燃爆篇》

一、冬季燃爆风险特点与背景

冬季是船舶修造行业燃爆事故的高发期,主要由于:

  • l  气候干燥:易产生静电积聚,增加点火源风险

  • l  通风不畅:低温环境下作业场所通风不良,可燃气体易积聚

  • l  设备脆化:橡胶软管、密封件在低温下老化加速,泄漏风险增大

  • l  静电效应:冬季人体、设备静电电位升高,放电能量足以引燃爆炸性混合物

定义:燃爆事故指可燃气体、粉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点火源引发的燃烧或爆炸事故,具有突发性强、破坏力大、伤亡惨重的特点。


二、核心管理措施

(一)涂装作业安全管理

1、通风置换与气体监测

  涂装前必须彻底通风置换,确保作业空间内溶剂蒸气浓度低于爆炸下限(LEL)的10%。

  密闭舱室大面积涂装作业通风原则要求:

1)舱内喷砂至喷漆前: 通风换气次数应保持在 2次/H 以上;

2)喷漆直至干燥期间: 通风换气次数应保持在 5次/H 以上。

  通风后跟踪检测,使用便携式气体检测仪监测可燃气体、氧气浓度,数据超标立即停工整改。

  红线要求:气体检测未达标严禁施工,严禁擅自关闭通风设备。


2、危险作业审批与过程控制

  严格执行“无策划,不生产;不安全,不生产”原则,所有涂装作业需提前编制安全方案。


  密闭舱室施工时,特涂(普涂)密闭舱室、柜油漆作业前,经项目经理确认后,由工程主管或作业长向施工班组下达“特涂(普涂)密闭舱室、柜油漆作业报批单”;舱室、生活区等部位零星油漆修补、及舱室报验时,工程主管或作业长向施工班组下达“零星油漆作业申报单”。工程主管或作业长、安全环境监督部单船安全管理人员根据报批单上的要求,逐项进行复查,确认无误后分别在报批单上签字确认后生效。


  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前,工程主管或作业长安排在油漆施工区域即大禁区(油漆作业舱室前后左右20米的毗邻部位)拉设红黄白(三色旗)警戒旗,并在醒目处悬挂“油漆作业,严禁烟火”警示标牌,在登船梯口处设置醒目的船舶及海工建造项目涂装作业指示板,注明涂装作业舱室、作业人员及人数、作业负责人、作业时间。


  密闭舱室施工时,所有道门及工艺孔口等主要开口处拉设小禁区(四周1.5米的毗邻部位)拉设红黄白警戒旗。所有使用中的电器设备需距离道门及工艺孔口5米以上,且需在设备底部做好隔离措施。

红黄白警戒旗(三色旗)范围内为烟火禁区,禁区内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所有油漆施工人员都必须持有油漆操作证。油漆施工前,施工班组现场负责人应根据车间的书面安全交底的内容对所有的下舱油漆作业人员进行班前安全交底。人员进舱前需由车间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检查,确保违禁物品(打火机、火柴、黑色金属器具、对讲机、手机、非防爆的照明设施等可能引起火花的物品)不带入舱内。舱室主要入口处须布置静电释放触摸球,人员进舱前或换班过程中需正确释放静电。


  油漆舱室照明要求使用经过点检的防爆照明灯具,并由现场管理人员检查确认。


  喷涂施工前,工程主管或作业长应对喷漆泵、喷漆管进行检查确认,并填写《喷漆泵及油漆管使用前确认表》,喷漆泵必须可靠接地,喷漆管接头必须绝缘处理,喷漆管套好点检合格的套管。喷漆前,需施工班组经车间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试枪,喷涂正常才能继续施工。


  油漆施工人员进入舱室时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送风式头盔,随身携带防毒口罩。火种、金属物件、通讯设备等严禁带入油漆施工舱室,工程主管等现场管理人员检查确认。送风式头盔必须确保供气正常,送风式头盔供气不正常时,施工人员必须及时出舱。


  油漆施工点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由监护人负责监控。


  油漆施工舱室内必须采用足够量的去湿机和防爆型风机进行通风,并由施工班组安排专职监护人24小时负责监控,从油漆作业起保持连续强力通风,直至涂料干燥和可燃气体浓度达到规定浓度以下,并得到单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撤离专职监护和通风措施。在此过程中,及时做好通风管路防漏风的包扎维护工作。


(二)有限空间作业管理

1、“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作业前必须开启机械通风设备,持续通风至气体检测合格。

  检测项目包括氧气浓度(19.5%~23.5%)、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如硫化氢、一氧化碳)。

  严禁未检测或未通风直接进入有限空间。


2、设备设施点检与维护

  每日检查割炬、皮带软管,重点排查老化、裂纹、泄漏等问题,严禁“带病使用”。

  燃气软管需定期更换,存放时远离热源和尖锐物体。

  作业后关闭气源阀门,清理现场可燃物。


(三)重点区域专项排查

1、24小时动态监控

  对氧气站、燃气站、油库、油漆库等区域实施全天候监控,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设置专人巡查,记录温度、压力、液位等关键参数。

  严禁在重点区域吸烟、动火或使用非防爆电器。


2、隐患整改闭环管理

  发现泄漏、设备故障等隐患立即停用并挂牌警示,48小时内完成整改。

  定期组织跨部门联合检查,形成“排查-整改-验收”闭环机制。



第三部分:各部门自编安全学习材料

各部门自编安全学习材料。



排版、内容|刘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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