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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天津生态城创新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中新天津生态城创新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中帆咨询
201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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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滨海新区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各项要求,促进科技型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滨海新区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各项要求,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升级发,进一步加快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分园建设,吸引科技创新项目落户,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营造生态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根据《中新天津生态城科技创新促进暂行办法》(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第1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中新天津生态城科技创新促进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生态城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定《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创新创业补贴政策的兑现条件和执行程序。

第三条  中新天津生态城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科技主管部门”)作为《办法》的组织、执行、监督和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实施细则,推进《办法》落实。

第四条  《办法》所涉及的各项资助、奖励、补贴的资金按照《中新天津生态城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拨付;政策兑现情况由科技主管部门按季度向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通报。

第五条享受《办法》中各项资助、奖励、补贴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须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必要的审计。

 

第二章  科研院所建设补贴

第六条  《办法》第十九条【科研院所建设补贴】中提到的“科研院所、大型科研平台”是指国家和省级事业性质科研院所、高校所属科研院所整体迁入或来区设立的研发型分支机构,以及原事业性质现已改制为企业性质的和企业自办的研发机构。以上项目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原则,报管委会审批。

 

第三章  孵化载体运营补贴

    第七条  《办法》第二十条【孵化载体运营补贴】中提到的“孵化载体”是指在生态城设立的创新载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原则,报管委会审批。

 

第四章 毕业企业办公租金补贴

    第八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毕业企业办公租金补贴】中提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2016年1月1日之后,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首次认定并获得证书的科技型中小企业(2017年1月1日后称作“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是指在生态城现有孵化器(在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备案的孵化器)孵化并符合毕业条件的企业。

第九条 申请《办法》第二十一条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者须在生态城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者为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企业;

3.生态城实际办公的企业。

第十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补贴标准如下:

1.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企业,可在毕业后两年内,申请不超过企业办公用房实际支付租金70%的补贴;

2.两年内补贴比例:按照递减退出的原则,第一年补贴当年总租房款的70%,第二年补贴当年总租房款的50%;

3.办公租金补贴标准:人均办公人员使用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单个申请单位补贴人数不超过30人,每平米补贴金额不高于1.5元/天;

4.补贴仅针对实际发生办公用房租金的企业,不包括预付房租。

第十一条 申请《办法》第二十一条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毕业企业办公租金补贴申请表》;

2.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或天津市科技型企业认定表;

3.出孵证明;

4.办公物业租赁合同(含经测量的使用面积数);

5.出租方出具的发票及企业实际付款凭证;

6.就业劳动合同登记花名册;

7.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年度财务报表和企业最新财务报表;

8.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其他证明文件。

 

第五章 创业企业员工住房租金补贴

    第十二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创业企业员工住房租金补贴】中提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创业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完成工商注册不超过三年的企业。

第十三条  申请《办法》第二十二条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者须在生态城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者为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

3.生态城实际办公的企业。

第十四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补贴标准如下:

1.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企业,可申请在职员工于生态城内租住房屋实际发生租金70%的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获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获得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2.企业员工在生态城内租住房屋,每套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元。

第十五条  申请《办法》第二十二条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创业企业员工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

2.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或天津市科技型企业认定表;

3.房屋租赁合同(含经测量的租用面积数)及发票;

4.企业驻区办公相关证明文件;

5.申请补贴员工就业劳动合同;

6.企业最新财务报表;

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章  创业活动补贴

第十六条  《办法》第二十三条【创业活动补贴】中提到的“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创业载体”是指:经在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孵化器、众创空间、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等。

第十七条  申请《办法》第二十三条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者须在生态城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者为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企业、创业载体;

3.生态城实际办公的企业、创业载体;

4.创业活动原则上应在生态城内举办,在区外举办创业活动须经生态城科技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申报。

第十八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企业,可申请不超过其所举办创业活动实际支出经费50%的补贴,单个申请者每年获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九条  申请《办法》第二十三条政策,须提供以下材料:

1.《创业活动补贴申请表》;

2.企业、创业载体举办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创业活动总结;

3.申请补贴创业活动经费发生额相应发票,以及相关的合同等;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在区外举办创业活动须提供科技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6.其他证明文件。

 

第七章  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补贴

第二十条  《办法》第二十四条【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补贴】中提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是指生态城企业、科研机构通过共享大型科研仪器,利用公共科技资源开展研发服务等创新活动而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原则,报管委会审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申请者存在以下行为,经科技主管部门核实并上报生态城管委会批准后停止拨付扶持资金,同时该申请者三年内不得再享受科技扶持政策:

1.申请者存在隐瞒事实、虚构真相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政策扶持;

2.申请者未按科技主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3.申请者拒绝配合相关部门检查;

4.申请者违反资金使用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按本实施细则享受扶持资金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五年内不得注销或迁出生态城。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17050123368 17050123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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