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自有账户内
存储工资保证金
接受人社部门监管
相应资金除用于清偿欠薪外
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对工资保证金的监管问题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这样明确:
1 明确专款专用
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
清偿或先行清偿
施工总承包单位
所承包工程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除此之外,不得挪作他用
2 禁止违法动用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
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
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
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3 依法存储义务
施工总承包单位
不依法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
或者不提供、更新保函的
人社部门要按照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
追究其法律责任
4 部门监管责任
人社部门要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加强日常监管,建立管理台账
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
确保制度平稳安全运行
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
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的
要依法追责
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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