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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注】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开票软件无需手动变更!

【热点关注】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开票软件无需手动变更! 广东航信爱信诺科技东莞分公司
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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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8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转为小规

2018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自转登记次月1日起,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办理流程

(一)受理资料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及相关税务登记证件等(见下图);

(二)基本规范

  (1)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生效日期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以当地税局通知为准

自动变更发行

纳税人完成《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登记后,如已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心征管系统将其自动分类至“自开专票小规模纳税人”。

转登记纳税人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系统自动完成变更发行,不需税务机关或纳税人手工发起变更发行操作,只要纳税人税控设备联网即自动实现授权税率变更。

不具备互联网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可持税控设备前往税务机关实现税控设备变更发行。

开票软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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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变更前,报税处理-状态查询-企业性质:一般纳税人

自动变更后,报税处理-状态查询-企业性质:小规模纳税人

可以直接查看企业性质,无需手工修改!

常见问题一

1.金税盘和已购发票不需要缴销。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8年4月30日前,可以继续通过“适应税率发票开具”模块进行开具。

 

3.“适应税率发票开具”必须在联网情况下才能使用开具。(特定企业除外)。

 

4.变更起始日期当月申报前,可以勾选或认证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申请稽核比对海关缴款书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

 

5.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纳税人应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可继续申请稽核比对,并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

 

6.适应税率发票开具要求:

①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

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红冲原适用税率蓝字发票;

③原适用税率发票开具有误,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常见问题二

1、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只有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条件一,只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两个条款联系起来理解,也就意味着按照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此次允许转登记的,不包括按照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企业。

条件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

同时,只有2018年5月1日以前已经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5月1日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并不符合第一个条件的规定,不属于可转登记的范围。

 

2、办理转登记手续的时间有哪些规定?

答:此项政策的执行时间是2018年5月1日,停止时间是2018年12月31日,即: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如果需要转登记为小规模,在2018年5月1日到12月31日,这8个月的期间里,都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转登记手续。换言之,5月1日前和12月31日后,不可以办理转登记手续。

 

3、转登记后从什么时候开始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

答: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4、转登记日的“下期”“当期”,是以申报期还是所属期为准?

答:所谓“下期”、“当期”,指的都是税款所属期。

 

5、转登记后,申报方式有哪几种变化?如何把握按时申报?

答:第一种情况:原按月纳税,转登记后继续按月纳税。转登记日的当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次月起改为简易计税。

第二种情况:原按月纳税,转登记后改为按季纳税。转登记日的当月,仍应该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转登日的次月起,改为简易计税,按季缴纳。比如,转登记日的所属月份为7月份,纳税人在7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8月起,改为简易计税,按季缴纳,8-9月份实现的税款,在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

第三种情况:原按季纳税,转登记后继续按季纳税。这与第一种情况一样,转登记日的当季,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下一个季度起改为简易计税。

第四种情况:原按季纳税,转登记后改为按月纳税。这种情况我们判断基本不会出现。如果有,在转登记日的当季,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下一个季度的首月起改为按月简易计税。

 

6、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答: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随着转登记纳税人对转登记前的业务进行调整,未抵扣的进项税将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数据,纳税人应准确核算,税务机关也应做好辅导,重点关注,共同防范涉税风险。

 

7、转登记纳税人尚未抵扣的及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主要是出于哪些方面来考虑的?

答:大家可能认为,未抵扣的进项税应该做进项税转出处理,直接调增企业的成本费用。这样做虽然简单,但是存在较多的问题。一是,未抵扣的进项税是企业的权益,转入成本费用也就意味着不能再进行抵扣,对企业不利。二是,转登记纳税人在今后可能对转登记前的业务进行调整,包括退货、折扣等,也包括稽查补税、自查补税等,都需要将未抵扣的进项税纳入计算,以更大程度地维护纳税人的权益。三是,一些出口企业还需要将未抵扣的进项税申请退税。因此,继续核算未抵扣的进项税是有必要的。

    

8、纳税人转登记后,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售折让、退回如何计算,如何申报?

答:纳税人转登记之后,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有可能因为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需要进行调整。18号公告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业务,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纳税人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对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后,和原来的申报结果相比,可能会产生少缴税款,也可能会产生多缴税款,都不需要重新填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而是并入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处理,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填列。

 

9、转登记纳税人如何正确开具发票?

答:首先,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次,对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已经领用税控装置并进行了票种核定的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不受税务总局目前已经推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限制。

再次,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原来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

 

10、转登记纳税人是否永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转登记纳税人今后如果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就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且,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也不能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备注:文中“18号公告”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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