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打造有竞争力的科技型企业支持政策体系,根据《天津滨海高新区科技型企业梯度支持政策(“科企六条”)》(以下简称《梯度支持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均在天津滨海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一)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梯度支持政策》第一条,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奖励资金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认定奖励,第二部分为创新积分排名奖励。具体支持标准为:
1、认定奖励
(1)对首次通过认定、连续通过认定及外省市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区按市级财政拨付资金100%进行匹配。如遇市级奖励标准变化,高新区按照100%匹配原则,相应调整区级配套奖励资金数额。
“整体迁入”是指:注册、税务、统计关系整体迁入高新区(适用于下文所有“整体迁入”);“连续通过认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通过重新认定。
(2)对资质到期未连续认定,其后再次申报并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区给予10万元奖励。
2、创新积分排名奖励
按照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工作有关安排,高新区将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积分排名,对高积分企业额外给予最高25万元奖励。具体评价流程、奖励标准和参与方式等相关内容另行通知。

(二)天津市瞪羚企业奖励
《梯度支持政策》第二条,天津市瞪羚企业奖励。具体支持标准为:
对首次通过评价的天津市瞪羚企业,高新区按市级财政拨付资金100%给予一次性奖励。如遇市级奖励标准变化,高新区按照100%奖励比例,相应调整区级奖励资金数额。
“首次通过评价”界定标准:“首次通过评价”是指企业自2019年以来,未曾通过“天津市瞪羚企业”评价,且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内第一次通过“天津市瞪羚企业”评价。
(三)天津市科技领军(培育)企业奖励
《梯度支持政策》第三条,天津市科技领军(培育)企业奖励。具体支持标准为:
1、对本政策有效期内通过评价的天津市科技领军培育企业(包括新评价和重新评价),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对本政策有效期内通过评价的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包括新评价和重新评价),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具体支持标准为:
(1)本政策有效期内,对于“企业申报评价为天津市科技领军培育企业并获得本政策50万元奖励资金后,由天津市科技领军培育企业成长为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情形,给予50万元奖励;
(2)本政策有效期内,对于非上述第(1)种情形,企业通过评价成为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包括新评价和重新评价),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双五”企业奖励
(五)独角兽企业奖励
《梯度支持政策》第五条,独角兽企业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独角兽企业排行榜的企业,根据企业入选中国独角兽企业排行榜时的估值,分四档给予最高800万元奖励。具体支持标准为:
1、估值在10亿美元(含)至30亿美元,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2、估值在30亿美元(含)至50亿美元,给予一次性400万元奖励;
3、估值在50亿美元(含)至100亿美元,给予一次性600万元奖励;
4、估值在100亿美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800万元奖励。
支持原则:
1、中国独角兽企业以北京市长城企业战略研究所(简称“长城战略咨询”)发布的榜单(年度中国独角兽企业研究报告)为准。本政策有效期内,如遇市级政策调整(出台相应的标准或发布榜单等),高新区将相应调整认定依据和支持标准,按照调整后有关规定执行。
2、政策申报主体需和入选中国独角兽榜单主体一致,且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企业申报本条款获得的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对高新区的累计综合净贡献。
3、对由外省市整体迁入高新区的中国独角兽企业,参照本条款执行。

(六)企业上市奖励
《梯度支持政策》第六条,企业上市奖励。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根据企业上市前后不同阶段累计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对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根据企业在境内和境外不同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拨付阶段和金额为:
1、对于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企业,根据企业上市前、成功上市及上市后不同阶段,累计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1)对以上市为目的并完成股改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股改奖励支持对象:通过天津市瞪羚企业、天津市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认定,且在认定有效期内完成股改的科技型企业。
(2)上市辅导备案申请文件被天津证监局正式受理,给予100万元奖励;
(3)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核准制)或交易所(注册制)正式受理,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
(4)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初审通过(核准制通过初审会,注册制通过上市委审议),给予300万元资金奖励;
(5)上市申请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批文(核准制)或批复同意注册(注册制),给予350万元奖励;
(6)对于已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根据企业总市值情况,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资金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①总市值首次突破100亿元(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奖励;
②总市值首次突破500亿元(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资金奖励;
③总市值首次突破1000亿元(含),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资金奖励。
企业成功上市时,累计获得上市奖励资金不足1000万元的,差额部分予以一次性补足,累计上市奖励资金按照企业享受的高新区财政支持资金核算(包含高新区同类型政策支持资金以及市、新区上市奖励政策要求高新区配套资金)。政策申报主体需和上市主体一致,且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
2、对于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对于在其他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按“一企一策”另行协商。
支持原则:
1、对于已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不再享受境外上市奖励。对于在境内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均实现上市的企业,总市值以境内总市值计算。
2、企业成功上市时,累计获得的高新区奖励资金,与市、新区上市奖励政策要求高新区配套资金从高不重复。对于由市、新区直接拨付至企业的高新区配套资金,高新区将在上市奖励资金中予以扣除。
3、对于上市过程中,涉及重新申报、转板上市等情况已享受上市奖励资金的企业,将扣除高新区已支持上市资金。“已支持上市资金”按照企业已享受的涉及高新区财政支持资金进行核算(包含高新区支持企业上市同类型政策支持资金以及市、新区上市奖励政策要求高新区配套资金)。
4、总市值“首次”界定标准:“首次”是指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总市值未突破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且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内第一次突破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
5、企业申报本条款每一阶段奖励资金时,所获得的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对高新区的累计综合净贡献。例如:企业申报“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核准制)或交易所(注册制)正式受理”节点对应的200万元资金奖励时,所获得的奖励资金应不超过当前节点该企业对高新区的累计综合净贡献。
6、对由外省市整体迁入高新区或区内企业通过实施并购重组外省市A股和H股上市公司且将上市主体整体迁入高新区的,参照本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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