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天津滨海高新区关于促进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本办法中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天津滨海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办法》支持的企业为工商登记、税务及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辖区内,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无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且原则上商事登记的所属行业类别应为“制造业”或“工业性服务业”,从事高端装备产业研发、生产、应用的独立法人企业。
《办法》所指的“高端装备企业”是指主营业务涉及: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及智能网联汽车、机器人、轨道交通、海洋装备、智能制造、医疗类高端装备等高端装备生产制造型和工业性服务型企业;
《办法》所指的“新引进企业”为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在高新区注册(含迁入)的高端装备生产制造型和工业性服务型企业,设立时间以工商登记时间或迁入登记时间为准。
(1)申报条件
1.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增长率达到支付标准的企业视为满足条件;当年新注册或新迁入高新区的企业,迁入后当主营业务收入和增长率达到支付标准的,也视为满足条件;
2.新注册或新迁入的企业不得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之间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年度营业收入。如有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该企业的申请资格,已认定的企业取消认定资格,已发放相应奖励的追回相应奖励金额;
3.新迁入高新区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可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作为佐证材料;新注册的企业营业收入金额以高新区相关数据为准。
(2)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新迁入的提供迁入年份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新注册的提供申报年度审计报告,包含正文和附表即可);
3.诚信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达到5%(含)的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每增长5000万元,给予25万元奖励;
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达到10%(含)的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每增长5000万元,给予35万元奖励;
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达到15%(含)及以上的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每增长5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
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如企业当年新注册或新迁入高新区,且无历史营收数据,年主营业务收入基础数据视为0,增长率按15%(含)档位进行计算。
(1)申报条件
企业在政策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和工业生产总值首次超过2000万元(含)且纳统入库。
(2)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含正文和附表即可);
3.诚信承诺书。
(3)支付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
1.企业应于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之间注册;
2.企业应于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之间完成不低于2000万元的注册资本金缴纳;
3.企业申报奖励时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4.如企业以外币形式进行注资,统一换算为人民币进行核算和兑现。
(2)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含正文和附表即可;
3.实缴注册资本金银行回单(备注栏需注明注资款);
4.诚信承诺书。
(3)支付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予以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每家企业政策期内只能申报一次。
(1)申报条件
在政策有效期内,高端装备企业采购生产、研发设备(含软硬件等配套工具)实际发生金额,含税金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采购设备须用于企业在高新区内项目,认定金额以高新区相关数据为准。设备类有关立项应按时结项。
(2)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购买生产研发设备(含软硬件等配套工具)合同、发票复印件、购买明细表、银行回单等佐证材料;
3.奖励申请表;
4.诚信承诺书。
(3)支付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专家评审,依据评审得分及排名情况,按照生产研发设备采购实际发生金额的5%-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亿元。鼓励企业合并固投投资进行一次性申报。
(1)申报条件
1.在政策期内,企业首次进入上年度公布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名单;
2.申报主体与享受政策主体应一致。
(2)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世界500强企业应提供上一年度《财富杂志》世界500强名单相关佐证材料;中国企业500强企业应提供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企业排行榜名单相关佐证材料;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应提供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企业排行榜名单相关佐证材料;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企业应提供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企业排行榜名单相关佐证材料;
3.诚信承诺书。
(3)支付标准
在政策期内,企业首次进入上年度公布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名单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
1.企业应为世界企业500强总部或二级子公司;二级子公司持股比例应超过50%;
2.总部企业或二级子公司二者只能以同一主体申报一次本奖励;
3.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高新区内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重复享受本奖励。经认定的二级子公司在高新区内重组、转产、更名等,不重复享受本奖励。
(2)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世界500强企业应提供上一年度《财富杂志》世界500强名单相关佐证材料;
3.总部企业应提供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4.世界500强企业二级子公司应提供股权结构图(向上穿透至总部);
5.诚信承诺书。
(3)支付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
1.企业应自2024年1月1日后获得天津市商务局认定;
2.同一母公司主体单位仅限申报一次本政策。
(2)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3.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说明材料;
4.境外母公司出具的资产情况说明材料;
5.天津市商务局批复文件复印件;
6.诚信承诺书。
(3)支付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
1.新引进企业研发投入超过100万元(含)且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含);
2.能够准确归集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申报企业须符合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条件,并经高新区税务部门认定准予扣除;
3.研发投入为内部研发投入,企业委托外单位研发不纳入奖励范畴;
4.本政策与同级财政支持的研发经费奖励政策不重复支持。
(2)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近两年审计报告复印件(无法体现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比重情况的需按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
3.经税务局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4.奖励申请表;
5.诚信承诺书。
(3)支付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专家评审,依据评审得分及排名情况,按照企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不含委托研发费)的15%,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1)申报条件
1.自2024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家部委、市级相关部门等资质认定的国家、天津市重大创新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天津市技术创新中心等高端装备产业重点领域创新平台;
2.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3.企业行业范围必须为低空经济或具身智能领域。
(2)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国家部委、天津市对平台认定及公示等相关信息;
4.业务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证明材料;
5.设备购买发票复印件、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6.诚信承诺书。
(3)支付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天津市级技术创新中心、试证中心、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企业研发设计平台,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00万元,支持资金为技术创新中心、试证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总额的20%。如在政策期内,上述企业研发设计平台升级为国家级的,每家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
在政策有效期内深海探采、空天利用、海洋装备、新能源和智能网联车、工业母机、工程机械、高端医疗、工业机器人、人形机器人、轨道交通等卡脖子课题技术研发项目,成功获批市级“揭榜挂帅”项目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成功获批市级“揭榜挂帅”项目佐证材料;
3.诚信承诺书。
(3)支付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每成功获批一次市级“揭榜挂帅”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
1.企业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省级赛区各细分赛道一等奖、中国创新挑战赛省级赛区各细分赛道第一至十名;
2.企业需自2024年1月1日起在高新区内注册并开展实际经营。
(2)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获得中国创客大赛一等奖、中国智能制造创业大赛一等奖、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天津赛区一等奖、中国创新挑战赛天津赛区第一至十名的相关佐证材料;
3.诚信承诺书。
(3)支付标准
1.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省级赛区各细分赛道一等奖的企业,每家企业每年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获得中国创新挑战赛省级赛区各细分赛道第一至十名的企业,
第一名每年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名次每错后一名,奖励减少5万元(即第二名每年给予4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名每年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
以此类推至第十名每年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
1.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且应为新引进企业;
2.申报人员需在政策有效期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企业申请政策兑现时需为上述人员在高新区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
3.奖励资金申报时申报人员需在职在岗;
4.申报人员在高新区获取的工资薪金所得超过30万元(含);
5.申报总人数不超过20人,由企业统一申报;
6.高新区战略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细分赛道方向包括深海探采、空天利用、海洋装备、新能源和智能网联车、工业母机、工程机械、高端医疗、工业机器人、人形机器人、轨道交通等领域。
(2)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新迁入的提供迁入年份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新注册的提供申报年度审计报告,包含正文和附表即可);
3.人才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及在高新区获取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前证明相关材料;
4.诚信承诺书。
(3)支付标准
在高新区获取的工资薪金所得达3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0.3万元资金奖励;
在高新区获取的工资薪金所得达4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0.5万元资金奖励;
在高新区获取的工资薪金所得达5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0.8万元资金奖励;
在高新区获取的工资薪金所得达6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1.1万元奖励;
在高新区获取的工资薪金所得达7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1.4万元资金奖励;
在高新区获取的工资薪金所得达8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1.8万元资金奖励;
在高新区获取的工资薪金所得达9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2.2万元资金奖励;
在高新区获取的工资薪金所得达100万元及以上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2.6万元资金奖励。
在此基础上,在高新区获取的工资薪金所得每增加10万元,多给予每人每年0.4万元资金奖励,至多给予每人每年6万元奖金激励。
依据以上规则给予团队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申报条件
1.企业应于2024年1月1日后在高新区内注册或迁入高新区,经营地与注册地地址一致。对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地址不一致的企业,且年主营业务营收超过5000万,如在政策期内迁回高新区开展实际经营的,视同符合申报条件;
2.企业应至少拥有10人以上合法劳动关系员工,且在高新区内缴纳社保;
3.政策期内每家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次本政策;
4.企业不得通过多次转租、短租违约等违规形式获取本政策奖励,一经发现,取消该企业的政策申请资格,已认定的企业取消认定资格,已发放相应奖励的追回相应奖励金额。
(2)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新迁入的提供迁入年份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新注册的提供申报年度审计报告,包含正文和附表即可);
3.税务部门提供的申报年度企业完税证明复印件(第二年起仍申请补助的企业);
4.办公用房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房屋发票等复印件;
5.企业为员工在高新区内缴纳社保凭证复印件;
6.奖励申请表;
7.诚信承诺书。
(3)支付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专家评审,依据评审得分及排名情况,给予房租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1)申报条件
1.在政策有效期内,鼓励各类国家、省级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相关知名赛事、论坛、会议等活动在高新区举办。若高新区已支付赛事、论坛、会议等活动费用,则不向相关承办单位给予奖励;
2.国家级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相关知名赛事、论坛、会议等活动参会人数规模应超过300人;
3.省级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相关知名赛事、论坛、会议等活动参会人数规模应超过150人。
(2)申报材料
1.承办单位设立的批复文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能够证明法人、社会组织合法身份的证件的复印件;
2.与高新区管委会共同举办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3.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活动费用证明材料;
4.参会人员名单、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5.诚信承诺书。
(3)支付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承办单位,按活动实际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场地、设备租赁费,餐饮费,材料费,专家费,交通费等合理必要支出)的50%给予奖励,每次活动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1)申报条件
1.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增长率达到支付标准的企业视为满足条件;当年新注册或新迁入高新区的企业,迁入后当主营业务收入和增长率达到支付标准的,也视为满足条件;
2.新注册或新迁入的企业不得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之间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年度营业收入。如有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该企业的申请资格,已认定的企业取消认定资格,已发放相应奖励的追回相应奖励金额;
3.新迁入高新区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可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作为佐证材料;新注册的企业营业收入金额以高新区相关数据为准。
(2)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新迁入的提供迁入年份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新注册的提供申报年度审计报告,包含正文和附表即可);
3.诚信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达到5%(含)的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每增长5000万元,给予25万元奖励;
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达到10%(含)的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每增长5000万元,给予35万元奖励;
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达到15%(含)及以上的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每增长5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
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如企业当年新注册或新迁入高新区,且无历史营收数据,年主营业务收入基础数据视为0,增长率按15%(含)档位进行计算。
(1)申报条件
1.企业在高新区开展商业运载火箭或商业卫星相关研发、设计、生产经营等活动;
2.火箭或卫星产品在高新区生产且已经实现成功发射,发射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含)以后;
3.商业火箭、卫星的生产产值、营收均应在高新区内纳统。
(2)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火箭或卫星产品生产完工的相关证明材料;
3.用户接收火箭或卫星产品的相关材料;
4.火箭公司与发射场对各枚火箭发射的服务合同(仅火箭产品申请奖励提供);
5.卫星公司与火箭公司签订的关于卫星产品发射的服务合同;
6.诚信承诺书。
(3)支付标准
1.商业火箭按100万元/枚支付奖励,每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含);
2.商业卫星按照整星重量给予1万元/公斤奖励,单颗卫星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整星重量以卫星发射时卫星公司与发射服务方签订的发射合同中确定的卫星重量或改型卫星定型时确定的重量为准,每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500万元(含);
3.奖励每年集中支付一次。
(1)申报条件
企业应于2024年1月1日后获批国家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企业或机器人产品中国机器人认证(CR认证)。
(2)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获批国家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企业、获批机器人产品中国机器人认证(CR认证)的相关佐证材料;
3.诚信承诺书。
(3)支付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每获批一次国家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企业奖励10万元,每获批一项产品的中国机器人产品CR认证(中国机器人认证)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0万元。
(1)申报条件
国家级、天津市级的低空经济、具身智能领域行业协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高新区内,租用载体面积应不少于200平米。
(2)申报材料
1.协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办公用房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房屋发票等复印件;
3.诚信承诺书。
(3)支付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行业协会,每家企业每年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全部材料须加盖公章,申报时企业需按政策兑现相关要求提供其他必要材料。对违规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和以后政策兑现申请资格,并按照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兑现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2.政策兑现按照天津滨海高新区政策兑现相关规定进行执行。
3.除第四、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款政策外,本《办法》有效期内同一企业(生态营造奖励享受主体除外)每年获取天津滨海高新区给予的含《办法》在内各项奖励金额总计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对天津滨海高新区实际综合贡献。
4.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上级部门要求天津滨海高新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5.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等不属于本细则扶持范畴。
6.对天津滨海高新区重点发展的相关产业分支机构,经天津滨海高新区相关决策认定,可参照执行本政策。
7.企业通过多次注册新公司、反复迁址等违规行为申报奖励的,一经发现,取消该企业的全部政策申请资格,已认定的企业取消认定资格,已发放相应奖励的追回相应奖励金额。
8.申报企业应获得天津滨海高新区主管部门政策申报推荐意见。
9.本《细则》由天津滨海高新区管委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局负责解释,若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及天津滨海高新区相关政策出现变化,天津滨海高新区管委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局有权对本实施细则做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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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16622377941 166223779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