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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武清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帆咨询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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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武清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试点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开展的资金。其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1亿元,市区配套资金1亿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决策部署,推动武清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建设,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指南〉的通知》(工企业函〔2024〕46号)等文件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武清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支持标准、支持方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武清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试点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拨以及市级、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开展的资金。其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1亿元,市区配套资金1亿元。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示范带动、注重绩效”为目标,按照“企业出一点、服务商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要求,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和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受理、评审、实施、过程监管及评测验收工作。

第六条  各镇街园区负责做好辖区内中小企业数字化试点项目动员、申报、初审、推荐、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确保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按照项目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资金财务管理,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主动接受监督。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收回已拨付财政资金,并将项目申报主体纳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法律责任。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八条 试点专项资金重点聚焦武清区智能制造装备、先进交通装备及关键零部件、时尚健康消费品制造3个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行业,对相关企业和服务机构给予支持或奖励。

   第九条 分类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对开展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等数字化转型项目,分级分类给予资金支持。

(一)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判定,对于数字化转型改造达到二级水平的试点企业,补贴标准不超过改造投入的50%,每家最高补贴25万元。

(二)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判定,对开展数字化转型达到三级、四级数字化水平以及“链式”转型项目给与补贴。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以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相关政策为准。

(三)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根据验收标准组织遴选一批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以带动广大中小企业“看样学样”,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步伐。对入选《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的申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对全流程综合服务机构、评测验收服务机构、公共服务平台商、数字化服务商开展服务进行支持。

(一)遴选全流程综合服务机构。通过政府采购购买全流程综合服务(支持以联合体形式申报),开展智库、数字化人才培训、全流程综合监管等服务,为全区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项目综合管理支撑。对全流程综合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1400万元资金支持。

(二)遴选评测验收服务机构。通过政府采购购买评测验收服务,对试点企业改造情况、改造效果进行科学评价,出具试点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报告和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验收报告,配合武清区相关部门完成试点城市国家验收。对评测验收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600万元资金支持。

(三)遴选平台建设服务机构。通过政府采购购买平台建设服务,建设运营武清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满足试点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建立服务商资源池、供需对接等工作需求。对平台建设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

(四)奖补优质数字化服务商。对入选“小快轻准”产品和解决方案的申报主体给予奖励2万元/个,同一申报主体最多可获得5个“小快轻准”产品和解决方案奖励。

    第十一条  其他支持范围。根据全区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实际,支持其他与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相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资金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地方专项资金重点在扩大改造范围、标杆示范案例遴选、推动“链式”转型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及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二)申报单位近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三)试点实施期结束,项目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单位。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使用

    第十四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武清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结合试点工作推进进度,适时发布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征集等通知文件,明确支持重点、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主体必须严格按照申报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投资额度、实施期限开展数字化改造,严禁擅自变更。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申报企业应及时向所在镇街园区提出变更申请,所在镇街园区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二)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重要变化事项。

   第十六条  申报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及评审要求以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相关政策为准,其余项目的申报及评审要求如下:

  (一)项目申报流程

1.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试点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重点支持方向、申报条件等。

2. 各镇街园区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

3. 各镇街园区负责对本区域企业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项目评审和认定

1.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项目要求,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2.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专家和机构评审意见,确定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

3. 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通知,对支持项目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试点企业因项目取消、验收不合格、企业破产等因素暂停试点工作的,不再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流程根据中央、市级相关规定及要求一并落实,其他涉及政府采购或购买服务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绩效管理,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评价,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也可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时完成整改。如发现违规操作,及时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适时根据上级试点工作要求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申报实施方案批复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


天津中帆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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